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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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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要求(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经过,7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15日公布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措施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确保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该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

2、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正当权益。 第六条 国家激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应用,提升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省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该含有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要求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对应类别和等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

3、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依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题维修两类。综合维修依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能够从事整机维修完工检验工作,和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全部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能够从事多种农业机械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和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全部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能够从事常见农业机械局部性换件修理、通常性故障排除和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题维修业务资格,能够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

4、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题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三)对应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实; (四)关键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关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实。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决定。不予发放,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期为3年。使用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该在使用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

5、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该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该在核准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该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真实质量情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该取得送修者同意,并确保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严禁农业

6、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判定工作指导,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该实施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或和用户签署维修协议,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施质量确保期制度。在质量确保期内,农

7、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维修者应该无偿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确保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该用汉字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确保期内维修配件,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能够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应该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该使用符合标准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它维修设备,对农业

8、机械维修应该填写维修统计,并于每十二个月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十二个月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亲密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和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验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对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验,应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然受检验者有权拒绝检验。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

9、维修配件销售者应该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如实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拒不更正,或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

10、术合格证后,应该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要求,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维修项目标,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要求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警告,限期更正;逾期拒不更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二)农

11、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要求填写维修统计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公布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措施(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相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要求(草案)说明 为了落实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相关要求,深入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农业

12、机械维修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一、必需性和起草过程 中国农机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现在一、二、三级及专题农机修理点达成23.4万个。农机维修服务网络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关键部分,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保障。农机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技术情况和资源节省,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所以,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十分关键。 重新修订起草要求关键原因:一是原措施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原措施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联合公布,至今已经21年,虽经1997年和两次修订,但修改条款极为有限。原措施制订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

13、制发生了很大改变,有必需对管理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其可操作性和效果。二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求。颁布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要求,有必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措施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6月,农机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判定指导站、农业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搜集资料基础上着手起草。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6月颁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要求,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意见,经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召开了教授论证会,

14、听取了相关教授意见。 二、要求关键内容 要求共6章30条,关键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农机维修资格审批制度。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24条要求和国务院412号令同意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农机维修者应含有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要求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对维修业务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题维修两类。综合维修依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过去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要求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维修范围,对应维修技术条件由农业行业标正确定,标准正在制订之中。

15、 (三)农机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农业机械维修实施质量确保期制度,农机维修者应该依法从事农机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农机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统计,确保维修质量。 (四)监督检验制度。农机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机维修者监督检验工作,并要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需要说明多个问题 (一)相关名称更改。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措施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要求,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提法轻易误解为其所限定范围在乡村,不包含在市、县所在地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农业机械维修”提法相一致。 (二)相关质量确保期制度问题。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农业机械

16、维修实施质量确保期制度。在质量确保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维修者应该无偿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确保期为3个月。”相关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确保期确实定问题:交通部颁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要求要求,汽车为100天,摩托车为80天,其它机动车为60天。起草组对陕西、山东、宁夏、辽宁等省8个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30个农机维修点和部分农机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农机维修点要求农业机械整机和总成修理质量确保期不少于3个月,30%维修点要求为6个月,机手普遍对3个月确保期表示认可。教授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依据农业机械使用情况,确定为3个月比较适宜。其它维修项目因为差异较大,不好要求统一质量确保期,能够由维修点依据维修配件质量确保期等相关要求设定。 (三)相关继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因为农机维修管理中部分职责包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议,两部、局约定继续由两个部门联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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