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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协议管理措施
经济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协议管理,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国家协议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措施管辖协议为:
1. 购销协议;
2. 建设工程承包协议;
3. 加工承揽协议;
4. 货物运输协议;
5. 供水,电,气协议;
6. 仓贮协议;
7. 财产租赁协议;
8. 借款融资协议;
9. 保险协议;
10. 技术贸易协议;
11. 其它各类经济协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企业经济协议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协议管理职责范围:
1. 制订修改协议管理措施;
2. 核查本企业范围签订协议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协议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协议归档,协议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协议印花税;
6. 对经济协议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协议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搜集,整理协议起草所需资料,包含对方资产,经营情况。
2. 起草协议基础要求:
(1) 对方含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正当律和政策要求;
(3) 双方含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正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相关部门和机关同意,立案协议,立即上报同意或立案。
4. 督促协议推行进展,切实实施。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与协议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协议,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需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私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协议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协议经办人立即通知协议事务主管。
第九条 协议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协议变更,解除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条 协议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协议条款要求处理;协议经办人应立即通知协议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协议补充,并按协议实施。
第十二条 协议纠纷帮助商不成,立即向企业高层领导汇报。协议事务主管保留,整理,搜集完整协议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依据协议要求,向相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协议章和协议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协议,应该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专用章由专员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协议章,违反要求造成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立即汇报处理。
第十五条 协议正本由财务部保留,经手人留存协议复印件。协议实施过程往来函件均随协议正本保留。
第十六条 协议事务主管对生效协议,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依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评和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协议管理列入相关部门,岗位目标计划指标和考评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管理情况,对协议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而未签署;
2. 协议经办人在签署,推行协议时尽责尽力;
3. 协议经办人,主管遗失或私自销毁协议或附件;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同意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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