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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保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秘密是关系企业权力和利益,依据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事项。
第三条 企业隶属组织和分支机构和职员全部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企业保密工作,实施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企业秘密和改善保密技术、方法等方面成绩显著部门或职员实施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企业秘密包含本制度第二条要求下列秘密事项:
1.企业重大决议中秘密事项;
2.企业还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议;
3.企业内部掌握协议、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汇报、关键会议统计;
4.企业财务预决算汇报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企业所掌握还未进入市场或还未公开各类信息;
6.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它经企业确定应该保密事项。
通常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企业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关键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尤其严重损害;机密是关键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通常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企业秘级确实定
1.企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企业权益和利益关键决议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企业计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关键会议统计、企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企业人事档案、协议、协议、职职员资性收入、还未进入市场或还未公开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应该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要求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方法
第十条 属于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制作、收发、传输、使用、复制、摘抄、保留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员实施;采取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输企业秘密由电脑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需采取以下保密方法: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输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3.在设备完善保险装置中保留。
第十二条 属于企业秘密设备或产品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留、维修和销毁,由企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实施,并采取对应保密方法。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提供企业秘密事项,应该事先经总经理同意。
第十四条 含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方法:
1.选择含有保密条件会议场所;
2.依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与会议人员范围,对参与包含密级事项会议人员给予指定;
3.依据保密要求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企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不准经过其它方法传输企业秘密。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人员发觉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方法并立即汇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汇报,应立即做出处理。
(四)责任和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企业秘密,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秘密内容;
3.已泄露企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方法。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解聘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有意或过失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2.违反本保密制度要求,为她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企业秘密;
3.利用职权强制她人违反保密要求。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要求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企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企业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实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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