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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场管理部担保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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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总则 1.1目标: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使担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1.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 1.3本制度适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职员。 2.0担保办理 2.1企业实施全员担保,全部职员入职时必需办理担保。 2.2担保人必需年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2.1系被担保职员父母、弟兄姐妹或配偶且有固定收入; 2.2.2具市场管理部所在地户籍且有正当职业。 2.3担保人负担下列责任: 2.3.1对被担保人因有意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3.2对被担保人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有进行劝阻、阻止和立即反应责任。 2.4担保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等到被担保职员另外找到担保人,办理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2.5担保人负担担保义务期限自职员入职之日至离职后六个月。关键岗位职员至离职后十二个月。 2.6新职员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科通知其办理担保手续。 2.7职员持《担保书》(见附件一),向担保人如实说明担保责任,担保人无异议后,给予签字确定。 2.8人力资源科必需于职员上岗后两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 2.8.1担保人基础情况及联络方法; 2.8.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关系; 2.8.3担保人是否自愿负担担保责任; 2.8.4其它。 3.0核保手续 3.1每十二个月5月和11月,人力资源科组织对全部职员《担保书》进行核保。 3.1.1市场管理部职员级以上职员核保工作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实施; 3.1.2美容护肤顾问核保工作由所属市场负责实施,人力资源科抽查。 3.2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科应通知该职员在十五天内重新办理担保。 3.2.1职员所提供联络方法无法联络到担保人; 3.2.2担保人不愿意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3.2.3担保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担保人死亡; 3.2.4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3.2.5其它不能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4.0其它 4.1职员给企业造成损失且拒不负担责任、不能负担责任或不能完全负担责任,人力资源科应通知担保人在15日之内推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未在制度期限内推行担保义务,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4.2职员拒不办理担保或有意拖延担保时间,人力资源科将通知职员停止工作,待 重新办理好担保手续后方可上岗,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4.3担保管理人员有意或过失致使职员担保无效,给企业造成损失,给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企业损失。 4.4本制度实施前办理担保,和本制度要求不符,视为无效担保,应重新办理。 5.0附则 5.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5.2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和本要求相抵触,同时废止。 附件一:《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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