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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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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印章种类
(一) 印鉴:企业向主管机关登记企业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企业印章
(二) 职章:刻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印章。
(三) 部门章:刻有企业部门名称印章。其不对外单位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 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署名印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 对企业经营权有重大关连、包含政策性问题或以企业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企业名义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 以企业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企业核发证实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 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用户及内部规章典范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 各部门于经办业务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行文和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监印
(一) 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企业监印人员
(二) 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 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一) 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 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印信存档。
第五条 多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私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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