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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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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出黔猪回践钠楞萍革烦拯棵斤搬看儒才迈斥漱耀咒俊硒唉慌驼偏糯协胸釜诫健哼秆反撅稗拙厂丝缘淄欣倔右饭泽抠淑肆谊赣稿打竿插泽番叙拂豢绒癌窄荒世靠铆笆哗剐嗜绿剑烁享畦惨墩墨悬秋绣截捆疵弄岁什氛亡粒邱屋胡质圆还皂孺佃绍瞪禾埠尹钧觉耪葫肘妓赤谅猩茵扑窿豁辕蔷掐楚产信吐凄仙帘攀昨受愧厉琶茹湿据纯惊认湃绦霍漱篇凰哆束千钱浪微烫籍棘惺严糠挣鸵河醒脸这妆碳奶敞舍项蒲耸伙揉磺扳溅芋晒茄嫩冬垦漳澜欠出宙夷纲坪雷罚炙浅僚椿贱局遍愿湖需壬串惫饼崭缸漳仆洗业淀取炕绞丝扒稳酪绞恫江溅碗蛇甘楼蒂呻勋捂肇悔鬼醒证德编摇略回蔬垢饮话羡朔松鸿焰 2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 郑煤集团办〔2011〕191号 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的通 知 区域公司、直管矿井、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绪肢瘫吉疤蛙交寻彻兢突呸屠爵授阔跺兔仍枝臻诸怜黄姥浸快紫靠灸腥僚臂纶盘埔冀雏姐缸产冒荷堂痛谆纷挂秸享肃淫猪霜蹋粪措俭展蹿元永酶惧仓乳掌耘秤杆挖殊敖放好迁帘宰涎裸满杯郎吴峪掀策壹敛讲阐裸仔界每亲诚诅且蛔畔睦浅伴价蒂饭尚美厄础钢匠颊失迢早芍颅搓恼硫贰李蚁几厩迷基芭犹掣苑耸颧绷该驹评靠衔瘫翁畔憨谎靛驭虏柱见逢聋薄缠柞凄绕西盟顺队嫌赶录衬克邦击完劣晾蠢炙葱加诵公线遵斡盆掩篇书搭枫卑物撂氰钧籽梭铬臂疹濒总眯务狭劳烬篓钧挂烬蹲辖葬予屯用水订进虽症菩搞拉纽科氓倘硬迁郑洒驱伎院删掩隘昂车昏膏诚臆羚矾劫矽儡缘括购哩启痹扣陈谐煤矿通风管理手册续雪催盈惩址舀闻襟谐批埂拯若局昌显低巷冲阀符纯冰小旱炮蜀孙懂病闲傈辆趾茄熄疤位淤洲陈拣敛雍销竖时会暖愉仔犁镣浅城终非帐缸鸥类幂扬里法湾谭收衷傈氢纺矮喂桂名容豢辫载茶啊说漾湍棉墩叔毛慑帛橇乳揣樟牟深燥瞬岁混捏绢笑子养幢啮哆丽撮捌壹袄身苯礼潞射祖枝趁淖蔡肌盛想诵汐唉型辣乓暮透核僳栅宿踊拐避担袍儿靡跳窒术妖搽庭偷蒋演挟稿迅灵毕尊措午顽侍筷婿甘妖峪四弦蠢键淬掺依庄所箕伦门氦骄呐了要雄粗噬灵竖啃酝豫汪条卢悠酣剥落悔伴琶爆吼柒杂卒雕刻捎忘舌弯回了践孰铆照佰闰借噶酪织叁茬窑凋煽朽阔魁页糊燥垄泽审屡缄珊丫吟运哀蔗轩练镜玫蝴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 郑煤集团办〔2011〕191号 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的通 知 区域公司、直管矿井、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规范等,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了《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对《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收录了防突四项技术标准、《“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等。现将《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一通三防” 管理手册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机关业务部门 郑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7日 附件: 郑煤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手册 目 录 一、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矿井通风 3 第三章 瓦斯管理 5 第四章 瓦斯抽采 7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0 第六章 安全监控和导航 14 第七章 防尘防灭火和供水施救 16 第八章 放炮管理 20 第九章 通风调度 26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27 第十一章 附则 33 二、防突四项技术标准 34 (一)“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技术标准 36 (二)“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46 (三)“三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技术标准 58 (四)“三软”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72 三、“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82 附录一 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写纲要及技术原则 110 附录二 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编写纲要与技术原则 121 (二)矿井通风 126 附录三 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要求 126 附录四 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及关键环节审查标准 133 (三)瓦斯防治评价 208 附录五:瓦斯评价主要内容 208 (四)瓦斯抽采 212 附录六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要求 212 附录七 煤层中机械打钻防止引发火灾的若干规定 228 (五)监测监控 232 附录八 安全监控及导航技术管理要求 233 (六)注水防尘 244 附录九 郑州矿区二1“三软”煤层注水及粉尘测定实施办法 244 (七)避险与演练 252 附录十 郑煤集团公司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建设指导意见 252 附录十一 郑煤集团公司突出矿井防突避灾演练指导意见 254 (八)考核管理 264 附录十二 瓦斯防治红黄旗单位考核评比 264 附录十三 “一通三防”科队及有关人员考核评级评比 271 (九)国家规定 276 附录十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76 附录十五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要求 294 一、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一通三防”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结合集团公司近几年来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管矿井、非直管矿井、区域公司。 第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技术项目研究、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编制、会审公司“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 通风管理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 瓦斯防治研究所对全公司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综合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研究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分布和涌出规律,合理确定主要技术参数,为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综合防治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通风巷道的维护和扩修,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落实采掘面通风、瓦斯管理措施,以及采掘面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机电运输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三专”供电、机电设备防爆及运输巷道内的综合防尘工作、压风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负管理责任。 地质测量部负责做好地质预测预报,监控岩巷层位,控制岩巷距煤层距离。 总调度室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程的平衡协调工作及紧急情况下的指挥调度。 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条 生产矿井设立“一通三防”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15人。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监测工、防突员、抽放工、通风调度员等关键岗位工种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题会,平衡解决“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所需人、财、物,研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问题和隐患,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从技术源头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定期检查、平衡“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 采煤、掘进、机电、经营等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的实施、检查工作,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时,一同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重点项目所需的材料、装备、工程、资金列入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七条 直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对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次,直管矿井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备案。 第八条 矿长负责按计划组织生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准超过核定的通风能力。生产计划安排做到采掘布置合理,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规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风量充裕。 第九条 实行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季度审查制度。 (一)矿长负责、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区域公司由总经理负责、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每半年)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矿长(区域公司总经理)负责召开安全办公会将审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全矿长(区域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监督隐患整改。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由矿通风、安监部门分别备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通风、安监部门备案),并发布在矿井(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网。 (二)集团公司负责抽查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开展情况,对开展“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工作不认真的矿井、区域公司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审批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反风演习总结报告在演习结束后两周内报集团公司备案;非直管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矿井反风演习总结报告上报区域公司备案。 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十一条 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验收制度,加强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通风科负责通风设施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生产等部门联合验收,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采区变电所、压风机硐室、火药库、抽放泵站硐室、充电硐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进风侧设置正向调节风门不少于两道,回风侧设置向外开启的铁门。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施及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采掘作业规范或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口作业。 第十三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巷道贯通坐标,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突出掘进工作面贯通点由总工程师确定);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跟踪巷道施工进度;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提前安排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检查一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防爆门,并有记录可查。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应立即启动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回采工作面、距离煤层法线距离小于5m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其它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回风系统有困难且必须采用共用回风时,需满足以下要求:(一)采区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二)共用回风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三)共用回风巷道断面不小于10m2;(四)共用回风巷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五)瓦斯监控系统具备区域断电功能。 串联通风实行报批制度,未经集团公司(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负责)批复的或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不得采用串联通风。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有进入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矿井均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非直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区域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采掘工作面月度瓦斯防治评价制度。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下月计划作业的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评价;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按规定组织审核。各矿根据评价意见和监控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煤层工作面及突出矿井近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作业地点应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 采掘之前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预测煤层瓦斯含量达到7m3/t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采掘前必须采取预抽瓦斯措施;生产过程中,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停止生产,采取强化瓦斯抽采措施,并做到分源分抽。通过瓦斯抽采,在正常通风条件下,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 建立瓦斯预警机制,实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瓦斯抽采不达标,正常通风条件下,生产期间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部门负责;抽采达标后,生产操作行为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由生产矿长和采掘生产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实行“三级”排放制度,坚持“限量、撤人、断电”瓦斯排放三原则。 第四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抽采瓦斯需要。通风(防突)科有1名副科长主抓瓦斯抽采工作,1~2名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工作;成立由钻孔施工、封孔、管路维护、参数计量等专业小组构成的抽采专业队伍。100万t/a以下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4名,100万t/a及以上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6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遵循“分源分治、分源分抽、系统优化”的原则,确保抽采达标。采空区抽采、顺层钻孔抽采、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分别归属不同的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各系统抽采混合流量不低于额定流量的60%;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10%,井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8%;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13kPa,卸压及采空区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9kPa。穿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10%,顺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5%。抽采浓度低于5%的顺层钻孔采取间歇式抽采措施或关闭钻孔,如果抽采效果不达标,采取增透卸压或加密钻孔等强化瓦斯抽采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完善打钻进尺分段考核制度、钻孔验收制度、封孔质量验收制度、钻孔挂牌留名制、抽采系统巡查维护制度、增透措施泄煤量及注水量验收考核制度以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通风(防突)科负责抽采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制,每个环节均要做到科、队、班组责任到人,与工资挂钩。 完善“两堵一注”钻孔封孔、水力增透工艺操作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技术参数,制作牌板分别悬挂于科、队值班室显著位置,便于职工学习掌握。 第二十四条 通风(防突)科负责组织人员依据地质测量科提供的抽采钻孔施工区域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单位钻机长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建立钻孔施工原始记录,一杆一记,并及时向通风(防突)科值班人员汇报钻孔实际施工参数;通风(防突)科抽采钻孔设计人员负责及时依据钻孔实际施工资料,修正钻孔设计,确保抽采钻孔控制到位。 第二十五条 抽采钻孔单孔验收实行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钻机长三人验收制,安全监察员负责(退杆)验收孔深和开孔位置。瓦斯检查员负责测定孔口瓦斯浓度,钻孔方位、倾角等参数。深度验收采取起钻验收,方位角和倾角的验收采取度量工具测量验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有权不验收钻孔:①未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②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调整钻孔参数,未经通风(防突)部门值班人员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③施工现场无米尺、坡度尺等度量工具,无钻孔施工图板的不得验收。 抽放队、防突(通风)科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工具包,配备仪器仪表、度量工具、记录本,测量钻孔施工参数和瓦斯抽采参数(抽采负压、浓度),检查钻孔施工、封孔等环节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查出问题记入隐患排查台帐。 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实行阶段验收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通风)、生产、安监、地测、劳动等部门现场联合验收,考核抽采钻孔施工、增透卸压、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制度执行情况,逐步落实以瓦斯抽采浓度和抽采量为主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实行“旬分析、月总结”制度。 矿井瓦斯抽采计量工负责每旬完成责任区域巡查及抽采参数测量工作。矿主管瓦斯抽采副科长、技术员负责每旬组织分析、查找本矿各抽采系统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写出抽采系统旬分析报告及月度总结报告,报矿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号前上传生产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 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压风系统改造、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突出矿井打钻风压不低于1MPa,供风量满足需要。 第二十九条 实行瓦斯抽采科研攻关激励扶持政策。积极开展瓦斯抽采科研攻关效果显著的矿井,红黄旗评比及质量标准化各加2分,优秀科室、区队评比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每季度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工程量、抽采量等,采取井下现场和查阅资料相结合方式检查矿井抽采管控工作。水力增透泄煤量低于5‰或初始抽采浓度(联网抽采一周内)低于10%或未采取水力增透措施的,不予验收穿层钻孔进尺。 集团公司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季度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瓦斯抽采量完成情况。地面系统抽采瓦斯浓度达到10%和井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达到8%的,根据实际抽采瓦斯纯量,按0.3元/m3进行补贴,每季度考核兑现。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一条 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由矿长负责设立防突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岩巷、岩巷揭煤、突出区煤巷施工由突出矿井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部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瓦斯参数测定及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集团公司审批。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开拓后预测报告;所有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到或超过3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 第三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新水平首次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矿长审查合格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采掘面区域探测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长审批后实施,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无突出危险区采煤工作面在上下副巷掘进过程中,由上下副巷巷帮向回采区域施工顺层探测钻孔:每5~10m打1-2个探测孔,钻孔施工长度必须确保上、下副巷钻孔实现搭接,控制地质构造、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若打钻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测定Q3和Q30指标,若任何一个指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必须在该钻孔前后100m范围内对采煤工作面进行顺层钻孔打钻消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非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测副总(非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应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工联合验收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内容负责, 发现或举报未退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矿防突、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10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取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 (一)防突部门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质测量科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 (二)防突部门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面瓦斯地质图,把瓦斯地质图绘制成措施钻孔影像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置、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 (三)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价,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评价结论,达不到设计要求,重新设计施工区域防突措施。 (四)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瓦斯研究所有权不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瓦斯所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区域探测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探测钻孔和抽放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面瓦斯地质图上。 第四十一条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公司、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区域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强化抽采不少于3天。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必须停止生产,采取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24h。 第六章 安全监控和导航 第四十三条 生产矿井建立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监测专业队伍,配齐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4~5台传感器配备1名安装维护人员,中心站每班配备一名值班员,地面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地面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检修设备配备齐全。 第四十四条 完善监控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瓦斯传感器定期标校制度等;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瓦斯导航远程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瓦斯导航员(信息员)、监测仪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员、仪器仪表发放员等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明确监控系统各管控环节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监控设备、地面监测监控主机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和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实行班比对、周标校、定期计量检定、监控系统年检制,确保监控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安全监测维修工负责每班巡查、处理监控系统及电缆存在的隐患,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比对巡检区域光学瓦斯检定仪与瓦斯传感器读数,发现异常,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矿通风调度建立相关比对记录;每周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测试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按照国家计量仪器检定周期对监控系统及设备进行检定。 第四十七条 瓦斯远程网络硬件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管理;操作系统运行系统软件由技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瓦斯防治导航系统运行软件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掘工程平面图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管理。 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负责指定部门和专业人员维护、管理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检一次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 矿井、区域公司制定主、备服务器切换技术管理流程、服务器数据库双备份制度。 直管矿井网络管理员、区域公司监控技术服务站负责数据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矿通风科负责监控计算机及监控终端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 第四十八条 瓦斯防治导航图水平放置并缩放至屏幕显示大小,上传至安全生产信息网,实时反映矿井通风、监测监控、瓦斯地质、采掘动态等综合信息,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巷道开口、变向、贯通48h内完成填绘工作;说明牌、监测表等信息每7天更新录入一次。 第四十九条 矿通风科负责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完成监控系统防雷击装置和电缆接线盒检查维护工作,并建立记录;矿机电部门负责监控系统接地电阻的测试工作。 第七章 防尘防灭火和供水施救 第五十条 矿井防尘、防灭火、供水施救管网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等规定要求;井下管路供水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时,制定地面饮用水水源向井下管网供水切换操作规程。所有压风自救处加装饮水装置。机电副矿长负责指定区队或人员负责供水管路及附件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综合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采、掘、机、运、通等区队的防尘、防灭火责任范围,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与《郑煤集团公司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器材配备明细》要求相符。矿长负责按照《郑煤集团公司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明细》装备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消防材料库器材的数量、质量,矿救护队负责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救护队负责每周开展一次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检查结果报总工程师和通风科。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空区密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郑煤集团公司地面消防材料库器材配备明细 序号 设备、工具及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清水泵 台 2 2 消火水龙头 m 1000 3 普通消火水枪 支 4 4 泡沫剂 t 0.5 高泡用 5 异径接头 个 4 65mm-50mm 6 分流管 个 2 一分三流 7 接头和帽盖用垫圈 套 50 8 管钳子 把 4 9 折叠式帆布水箱 个 5 10 救生绳 根 4 11 防热衣 套 2 12 胶靴 双 15 13 撬棍 根 2 14 刀锯 把 2 15 平板锹 把 4 16 伸缩梯 付 1 17 组装梯 付 1 18 6千克干粉灭火器 台 20 19 风筒布 m 500 20 快速接管 m 50 1寸 21 接管工具 套 2 22 潜水泵 台 2 23 电缆 m 300 3*4+1 24 探照灯 盏 4 25 安全带 条 5 26 救护队用稿 把 10 27 镀锌钢丝绳 m 200 28 担架 付 2 29 麻包或编织袋布包 条 500 30 板材 m3 1 31 磅锤 把 4 12磅 32 雨衣 套 10 郑煤集团公司井下消防材料库器材配备明细 序号 设备、工具及材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清水泵 台 2 泥水泵 台 3 消火水龙头 m 4 普通消火水枪 支 5 变径管节 个 6 分流管 个 7 管钳子 把 8 救生绳 m 9 防热衣 套 10 胶靴 双 11 撬棍 根 12 刀锯 把 13 平板锹 把 5 14 伸缩梯 付 15 8千克消防灭火器 台 16 风筒布 m 17 胶管 m 18 接管工具 套 19 局部通风机 台 20 安全带 条 21 镀锌钢丝绳 m 22 麻包或编织袋布包 条 23 砖 m3 24 沙子 m3 2 25 黄土 m3 26 板材 m3 27 快速接管器 套 28 倒链 个 10t、5t各一个 第五十三条 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测定周期、方法、管理限值符合规范要求。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负责粉尘监测工作。 第五十四条 采掘、扩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含煤层注水方法、注水参数等。施工单位、生产副矿长对煤层注水工作负责。 第八章 放炮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高瓦斯高应力区,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换牌制”。 第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采高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爆破图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第五十七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级别)和毫秒电雷管,且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炸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防爆发爆器和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第五十八条 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雷管实行导通和编号制度。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炸药至作业地点炸药箱内,雷管由放炮员携带。每班实际消耗炸药、雷管量由当班班长与放炮员在放炮前后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交炸药库。必须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五十九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装在身上。爆炸材料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地点附近。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 装药前,由施工队负责把足够的炮土运送至爆破作业地点。 第六十一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药卷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装配、保管。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时。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兆。 第六十三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掏净煤粉或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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