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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432-2018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63170 上传时间:2023-09-05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510.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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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 Z 63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3432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Antimony Pollutants in Wastewater for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2018-07-25 发布 2018-09-01 实施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控制要求.2 5 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

2、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1.1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静、吴旻妍、刘伟京、张新华、李闯、金文龙、吴海杰。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废

3、水中总锑的排放管理,以及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建成投产后总锑的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4、 纺织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预处理、染色、印花、整理等工艺过程。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锑污染物的行为。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5、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纺织染整建设项目。3.7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3.8 一般地区 general area 除太湖地区以外的区域。3.9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

6、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总锑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 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总锑排放限值。表1 纺织染整企业废水中总锑排放限值 地区 排放限值(mg/L)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一般地区 0.10 0.10 企业废水总排口 太湖地区 0.08 0.10a/0.08b a 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

7、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直接排放所要求的排放限值。b 适用于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以及其他的间接排放情形。4.2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水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如太浦河沿岸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基=总 Y Q 实 i i 基 表2 纺织染整企业废水中总锑特别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mg/L)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0.05 0.10a/0.05

8、b 企业废水总排口 a 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直接排放所要求的排放限值。b 适用于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以及其他的间接排放情形。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定。4.3 纺织染整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GB 4287 的要求。4.4 总锑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须按公式(1)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

9、为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Q(1)式中:基总锑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总量,m3;Yi第 i 种产品产量,t;Qi基第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实测总锑污染物浓度,mg/L;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 1 时,应以总锑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 监测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监测规范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锑浓度的测

10、定方法见表 3。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使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废水采样在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91 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表 3 总锑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总锑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5.3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纺织染整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锑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总锑浓度换算为总锑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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