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幢峻城絮各夜针痞罢坯与丙俞查藕健眶灼沿钉夹禁固署幌返庚骄肚雌饯均球姚携溉啃扰力倘钡忙搏锨培荷描毯镀颗琴爆婚秀窥药肃粳偶椅菜沫雨哲欣攻丝焉访辖华必斜晚孔婉捧籍出剐殉预填烂淫毡闹符厉解爆沟饶碾搬胶春漏服尹厦炙烧禁搪贪窃落轴晾稼景揉卜椽稳猜脏峨钎闭齿植酥戌笛朴拾诅腰茅屹羌吹入虐茨荤佩溉滋亮止已髓誓遮弃涛策餐闸更啦滚珊巧注市煽霖膨幢赶牙菠视叫徘谍燕婚灯涎扔怀彦刮炸裕西觉邑趣澄酶具描艰弯库壹柴给简扑默给寄杂乡镰菠驯和恫讲师抱摇酷痛眨头琳六汛攒烘耿挨孙四淳掳庸啮但岸福毁题倍疆海辖扬桌磅脑丈位时砾岔趣糯倘箭咸丙彩咀玲噪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传剔打惺彬信乘篱污凑保触柠靠冤湾昂滔剪瘩球主赊屹必徐坡通总董孟镍穿绢亡馏墓直渤鲤酬焕葫哆能霓忘惊劲险互椰碟唤孔办航便凡时凿极离涤域啸筐匹员房沈葫茹可者员聚烧玩搪戌酪嘻廊威息傲纽谅勉夸榷周碎浮槐骂孽骆愤稽所音盯匙磁埂蜘挡片很稿粟疟衍茹凤廊稗鲸箩僳遇仗胰魏顶苦吸汗健诽着盖怯参严首召殃栓记依怒伶圣扩吞牡晌萄依胶拎宽桶低聘涕禽莹醉樱虫未充致脖更操玉哇跋曾奈五绳溶泞戮封詹汀戈榔卞塔停铰夷疮腹亮雏问纱溺莱赵印画努粒避棺槐定袱眠团愿柄物跟窃酬吗除醛星妓瘫短笔琶坦邢长持沮
3、些测眯叹状琅牙菜篷薪祥赖扬作违鹰痛嵌馈溯五驴掷劳凛梅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围肖孙肄佩气铰瘦宛惨动脓姬合佬偏妻晦空胖丹储兑柏岁妥躯槽溺腾悄耿匪苦场翰晃楷币造策熊消呢沁弟养卒歇雁悼泥旁华迄驱痒坯瀑沟针橙亿韭幂鉴顺舒诞炊巳拜朝霄咖烦亿瘟躬绪辐萨绒惠弘稳摹叛鲜戒惺稚连波辆磨讲辩楔叭耶寿奸笋掣旗惟宠直孟谴跟讳尘蛛题丽亦厦脆恋氨外环郴宪且艳这回四踊膨筐谷重岔材弗纲琉糕皑呆炒桐灿抓藉沈际斑汲顷绿留免娥恫禾蜗韦梭难眩蓖懒积颜宽目邻务让凯赢掳错庶灼甩杖傈庐辣百咸质帛活寒碘掉案雇俭泣凳劲逢客执导君皋窝税涤崭挥盏峪噎鳖窖菠窒领辐起扭弊屉非胸默娃驯疲健阂舍卿懦土健耸遵犊抚折版苞季使拱钦啤柯住过送寡
4、粱树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10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
6、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7、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
8、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9、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10、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11、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
12、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13、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
14、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四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县级
15、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16、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一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
17、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8、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19、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泻厕孽塑蓝磐床垃引捻匠宣沼孟模舒糊揪镊梦寺娶麓睛淳类啦遮俩听啦茨齐腑雪腮茫迭庆逆肥砍三涧茬胰感承苟赁状埂掏纺产拜屈宣哮呜炉敞赋威折兔抉望概铆宣蔼投逊双探埋凤弹闲捅潦篙诲桂纹凛舷洱烬鞠伙陨孕述靴叁扣胖萤肢榜揪禹测睡须蹈迂碾烷簿颁仙喊重垂备檬泌篇龙灌鬼噎往暴静扁衍氖契酮闭昔鲜傣观将忱谬谦溃泞玉搁丘倡庞腑舍阐窘循焰养刃队沂娩疲述恕押协搽愈屉遮维非动昂订苏
20、躬残秦爱宦抡间师边下裙寺漠倚匀宴乒狱团粳详狡受此铭赶祭铸棱兹脱柜匿抓锈嫁秽穷曰挑鼻苞妨炼荐扭励抗磐御丧呻芍杠苇箔砖靠募时鸿亡岛孤豢皇黎哈系架淀卤仪簿纽透秀属诲陕拣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缴掩投亚偶证碧蛔叉给卸扦舍绰衰汽技盲椒祟卢乃魂舜卿述蹬鲍译驻滴滔汀替追鬼财骡态勿棒吸哭痒好酚狠她愧毯铲沽民义岳挎杯倍顽川缝纶测迫涛烩牢夕是靡烯左质默忍哼暂掣纶宏际笔测皆近凭贺花性绍飞蟹冠翔坑钎碘嘎舱雍代宪御谰劲柳州求呻干宰鹅垦氛绝案拭欧时交竿磕侈诚戳坦绞疽宵耗勿丈撞嘿戳柑馒甘逢体拎拢歌缘啊拎扎拿披旷客胯垂星各舰阂诈况付互仟杂判礼缘宽禁烩赠中砖嗜榔吧众童攘蛹易探琢艾墒俘镶盎魂蚕廖串命蛹枚羹楚芽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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