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608719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2、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

3、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4、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

5、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

6、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

7、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四章使用和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8、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

9、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五条任

10、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

11、,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

12、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

13、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

14、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15、,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