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南昌市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监制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人(房屋出售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售标的房屋(标的房屋信息见第二条)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第二条 标的房屋信息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在南昌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小区栋______单元_________室,该房屋共___________层,所在楼层为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户型为_____室_____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
二、房屋权属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能如期入住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承购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解除标的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服务(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或 日内将上述相关证件、文件、资料完整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__月 日,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
二、此期间受托人为委托人的【独家】【非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
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销售房屋的唯一受托人。
非独家委托服务:委托人除可委托受托人为其本次委托销售房屋的受托人外,还可委托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代为销售。
第五条 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出售总价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 _ _ 元(小写 元),计 元/ m2。实际成交价高于约定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归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一)、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付佣金,计人民币 元。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
(二)、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2、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
3、其他(请注明) 。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计人民币 元,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
(四)、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支付】【起 日内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大写) (小写 %),计人民币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支付】【起 日内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支付】【起 日内支付】。
5.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
第七条 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购人发生权属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购人资料,给受托人、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托人还应按照 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 %)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计人民币 元,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双方同意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 注 栏
变更日期
变更事项
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
随出租房屋用品清单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名 称
数量
成新率
委托出售房屋的债权债务信息
水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燃气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固定电话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物业管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供暖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电视收视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互联网费:价格 预付余额 欠费额 近期交费凭证见粘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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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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