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省供电专卖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局(公司)招标投标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供电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供电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实施的招标代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以招标人的名义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第四条 省局(公司)采购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扩充、更新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二章 申请与入选
第六条 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原则上两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下,要改变更新周期的,应经省局(公司)工程、物资、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员)研究决定。
第七条 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代理机构不少于3家,每次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库时,入库代理机构数量应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请进入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不含资格确认证书);
(二)具有履行招标代理合同和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驻杭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七)申请入库前两年内未被某省供电专卖局(公司)、县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八)申请入库前两年内未被省局(公司)清退出招标代理机构库的。
第九条 申请进入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满足第八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两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同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备案许可。
(三)企业职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进入代理机构库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库,已入库的清出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在两年内不允许加入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入选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单位与某省供电专卖局(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代理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依法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委托范围开展工作。代理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代理项目的名称、委托范围(招标咨询,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标底,草拟合同和办理有关招标手续,组织开标、评标等)、要求与标准、保密措施与责任;
(三)履约期限;
(四)代理费支付标准、方式及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抽取办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省局(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面向省局(公司)机关本级,所属二级公司,地市级局(公司)共享。
第十四条 发起招标事项时,由采购部门(单位)填制《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报省局(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如委托的招标事项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申请表中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完成《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审查后,在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招标代理库中抽取代理机构。如采购部门(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进行抽取。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于抽取现场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中填写抽取结果,并由采购办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由综合管理部门向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代理通知,代理机构在收到代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送达省局(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若选定的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代理的,经采购办审核后,重新履行抽取程序。
第十八条 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指定代理机构的招标项目,采购部门(单位)报省局(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审定,可由采购部门(单位)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直接确定代理机构。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予上下浮动,以每个标段的中标金额为收费基数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没有明确中标金额的标段按照中标合同协议期内预算价作为收费基数。具体计算比例参照下表执行。
服务类型及费率
中标金额
(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应按标段组织招标,招标代理费按独立标段计算收取,单个标段最高招标代理费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若单个标段金额较小,按照取费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支付。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必须为代理机构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五)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其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采购办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代理项目的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经招标人同意中途更换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且给招标人造成实质性损失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
(十三)未按招标程序执行,违反开标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监督人员管理的;
(十四)因招标代理被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十五)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在本地从业资格的;
(十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驻杭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测评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实行首位晋级制,末位淘汰制。由综合测评首位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库,综合测评末位代理机构的不得参与投标申请入库。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一次代理业务,由采购部门(单位)对其提供的代理服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代理业务单次测评出现2次不合格的,自动清退出库,两年内不得参与投标申请入库。
第三十二条 每一年度末,由采购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登记清查,有第三十条所列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动清除出库,两年内不得参与投标申请入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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