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574725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122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

2、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名单见附件1)。涉农专业范围为: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

3、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农村医学。第四条 实施五年一贯制、“3+2” 或“2+3” 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

4、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助年限为: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三年及以上学制的,资助第一、二学年;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一年及以上且不满三年学制的,资助第一学年。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和各县(含县级市)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含城区)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设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

5、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按月或按学期发放。第八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3)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和递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监护人姓名页等信息。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第九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

6、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二)孤儿;(三)烈士子女;(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六)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七)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烈军属证、残疾证、孤儿证等。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提

7、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综合学生在校表现,提出拟确认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须通过全

8、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要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二)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第十三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涉农专业转到非涉农专业的学生,当学期不能再以涉农

9、专业学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由非涉农专业转到涉农专业的学生,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从下一学期开始认定。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国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

10、额。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详见附件4)上签名确认。中职学生资助卡须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后方可使用。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国家助学金,也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顶受助学生应缴纳的学费。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

11、定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

12、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转学和流失学生信息,要及时在广西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便审核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全国信息系统,技工院校直接在全国信息系统做异动处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要做好全国信息系统受助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因填报数据有误或不按时提交数据造成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和名额缺口的,一律由学校自行补足。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金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附带证明材料、

13、公示材料、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国家助学金银行转账发放记录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

14、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94号)和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5、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7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4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 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表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

16、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