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1-1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3-1-1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1-2
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3-1-4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3-1-6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 3-1-6
七、集合计划的费用 3-1-7
八、收益分配 3-1-8
九、信息披露 3-1-9
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2
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2
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4
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3-1-15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3-1-18
十五、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1-19
十六、风险揭示 3-1-20
十七、不可抗力 3-1-21
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21
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1-21
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3-1-22
二十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3-1-23
一、前言
为规范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
代理人(机构填写):
身份证号码:
资金账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电话:(0755)82413595,82413593
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方式:(0755)83195226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股票、股票型基金、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
(1)股票(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型基金,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0-20%,其中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比例不超过3%;
(2)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品种:20%-100%,其中公司债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0%;
(3)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本集合计划资产在设立后的开放期内都将保持不低于10%的银行活期存款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短期金融品种。
(三)规模
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总份额)推广期为50亿份,开放期为60亿份。
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时,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末日比例配售”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推广期末日参与本计划的申请确认比例为:(本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末日前的有效参与金额)/末日有效参与本计划的申请金额。如因“末日比例配售”导致委托人首次参与本计划金额低于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则该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存续期超额参与的处理遵循上述原则。
(四)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经批准可展期。
(五)集合计划的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申请。
封闭期满后,每六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六)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1.00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再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红利再投资计划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八)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推广期结束时,若符合下列条件:
1、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则管理人可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告本计划成立。
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达到或接近50亿份时,且截至当日已有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末日比例配售”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注册登记机构的专用账户,不得动用。
在符合成立条件时,本集合计划成立。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九)本集合计划成立失败
推广期结束时,若推广过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委托人认购金额低于1亿元,或者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或者推广期间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则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把已募集资金及利息退还给委托人。
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推广期间通过认购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是在存续期间的开放日通过申购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
推广期间,委托人以认购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存续期内,自封闭期满后,每六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向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三)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价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委托人按面值认购集合计划。
存续期间,委托人按照“未知价”原则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价格是申购当天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四)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原则
1、“金额认购、全额预缴”原则。即委托人以金额数目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并缴足所申请认购的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价格为申购当天的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再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
1、在推广期或存续期间的开放日,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机构投资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到指定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手续。
2、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委托人签署合同。
4、委托人参与前,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办理集合计划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将委托资金足额存入资金账户内。
5、委托人提交的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到办理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7、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本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二)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为“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
(三)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平安证券-招商银行-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和资金的清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五)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七、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
4、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K=E×0.12%÷当年天数
K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的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八、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集合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集合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单位份额面值;
3、集合计划的收益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70%。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方案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方式
本计划的收益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九、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和托管人的网站——招商银行网站()来进行信息的披露。对账单主要采取邮寄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寄送。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公告与报告
(1)单位净值
封闭期内每日计算和确认,至少每周公布一次截止至前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开放日经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累计净值于次工作日予以披露。
(2)季度报告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业绩表现、份额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3)年度报告
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及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收益分配、投资策略、内部监察、投资组合、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业绩表现、收益分配、会计报表、投资组合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年度报告及年度审计意见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的指定网站披露。
2、临时公告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2)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3)重大关联事项;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导致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发生;
(6)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托管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发生变动;
(7)变更投资策略或投资程序等;
(8)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退出业务;
(9)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10)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申购、退出;
(11)暂停申购、退出后重新开放集合计划的申购、退出;
(12)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3)集合计划分红;
(14)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报告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
3、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每季度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委托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委托人还可以登陆管理人的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合理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总裁、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可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投资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保证向委托人提供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内容与管理人、托管人共同书面确认的文本内容一致,并承担相应责任;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7、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托管人自集合计划验资成立后,集合计划资产划入指定的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人职责,承担托管人义务;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销售不承担责任;
3、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4、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
如果委托人多次参与了本计划,在申请退出时,管理人以“先进先出”的原则为其办理退出。
(二)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时间
存续期间,自封闭期满后,每六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向推广机构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三)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价格
“未知价”原则。即委托人退出价格为退出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延缓办理时,退出价格为延缓办理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四)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原则
1、份额退出的原则。即委托人以份额数目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份额顺序依次为:认购份额,先申购的份额,后申购的份额。
3、退出份额的约定。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每次申请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
4、在推广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数量限制。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最低余额为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在该推广机构账户余额中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应一同退出。
(五)退出的程序
1、委托人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可在推广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所持有份额的部分或全部退出手续,也可以通过推广机构以电话委托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退出。
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
2、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向推广机构所属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委托人退出申请被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通过托管人将退出款项从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六)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
持有期限(L)
退出费率
3年(1095天)≤L
0
2年(730天)≤L<3年(1095天)
0.1%
1年(365天)≤L<2年(730天)
0.2%
L<1年(365天)
0.3%
本集合计划采取先进先出的退出方式,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应当按照以上费率向管理人支付退出费用,退出费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七)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退出费的计算方式: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例:如某委托人在某日申请退出100,000份集合计划,其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退出当日单位净值为1.1650元。则退出费率为0.1%,退出费支出为:
退出总额=100,000×1.1650=116,500.00(元)
退出费=116,500×0.1%=(元)
退出金额=116,500.00-116.50=116,383.50(元)
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二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八)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超过1000万份(含本数),必须在开放期开始之前的5个工作日(T-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大额退出书面预约申请。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存续期的开放日(T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期全部退出申请份额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逐日支付退出款项。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按照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是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发生资产管理合同或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应当以指定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
(一)集合计划展期的条件
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1、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展期的,管理人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在管理人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动展期,本合同在存续期届满后自动展期。如果展期后的合同与原合同有变更之处,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对新的合同进行公告。
3、无论管理人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都不影响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退出申请。
4、在本集合计划展期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愿意参与展期的委托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集合计划自动为所有委托人到期时未赎回份额进行展期;不愿意参与展期的委托人可在到期前赎回自己计划份额,否则集合计划将视委托人愿意参与计划展期,将委托人未赎回份额自动展期。
5、如果展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6、在集合计划存续期满时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份额加上在集合计划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满足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展期成功,集合计划成立。
7、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5、法律、行政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清算主体
管理人负责在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三)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清算: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将清算结果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本部分“(六)资产返还”的规定分配和返还资产。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五)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拟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组织清算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和确认;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资产返还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终止,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等费用后,把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由于合法原因而无法变现,如获配新股处于限售期内,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因合法原因而无法变现的资产要在可变现时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妥善保存不少于二十年。
十六、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债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本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十七、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均可依法免除相应责任。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 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内容如实履行投资运作职责但本集合计划资产却未能实现盈利的;
2、托管人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托管职责,对于由此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项的;
4、按照本集合计划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与其他估值方法得出的估值有偏差的(具体关于估值的规定详见本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5、涉及集合计划及投资者自身的税务事项及其潜在风险的。
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构成
参与凭证或退出凭证,以及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托管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盖章
(1)对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双方在《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上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本合同管理人印章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托管人印章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对于委托人,由其在《平安年年红债券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上签字(如为机构,则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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