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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公司
2023-2023年度起重机械(行车)维护保全 技术规定
编制:
审核:
审定:
批准:
长安汽车北京公司
2023年09月
1. 项目概述
甲方冲压、焊接车间目前共5台变频电动双梁行车,型号:LH-50/16T(S28.5M)(3台),LH-32/10T(S22.5M)(1台),LH-16/5T(S22.5M)(1台)。
行车设备维护保全服务项目,是乙方为保障甲方的起重设备正常运营所进行的维护保全服务。
2. 服务范围及期限
维保内容涉及:行车减速系统、传输系统、制动系统、限位墩、缓冲器、轨道、护栏、钢丝绳等的检测与维护,以及清洁服务、年检。
服务期限为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 质量标准
乙方按照国家标准GB6067-2023起重机安全规程进行修理并达成标准规定。
4. 资质规定
乙方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严禁任何形式的违章操作。
5. 服务内容
防止维护(PM):每月检查及测试;每季度检查及测试;每年检查及测试。
紧急故障维护(EM):维保服务中碰到的问题或发生紧急故障,立即作出响应,及时给予解决。
设备重要参数见附件一,重要配套原件参数见附件二。
5.1维护内容及周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检修时间安排对行车进行平常维保及检查,维保检查频次如下:
序号
检查项目
完毕项打“√”
备注
月度检查(1次/月)
01
开机检查起重机构起升减速机工作是否正常,并加注润滑油
□
02
检查制动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
03
检查制动瓦、制动轮联轴器、半轮齿联轴器、内外齿套、钢丝绳、吊钩磨损限度
□
04
检查制动瓦、制动轮联轴器、半轮齿联轴器、内外齿套、钢丝绳、吊钩各连接部分的螺栓有无松动,护栏是否脱焊缺失
□
季度检查(1次/3月)
05
检查大、小车制动器、减速机及传动部分(传输轴)
□
06
制动器加注润滑油
□
07
减速机加注润滑油
□
半年检查(1次/6月)
08
检查大、小车车轮、角形箱、限位墩、缓冲器,滚筒
□
09
车轮加注润滑油
□
10
角形箱加注润滑油
□
11
滚筒加注润滑油
□
年度检查(1次/年)
12
每年8月份检查滑触线、轨道
□
13
紧固轨道螺栓
□
设备资产编号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检查耗时
使用部门确认
5.2应急维修:
5.2.1行车发生紧急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告知时,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及时组织配件并排故。
5.2.2甲方30分钟以上不能找出故障因素消除故障的,由乙方解决。
5.2.3乙方负责人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5.3备品、材料管理:
5.3.1提供行车备件的需求计划:乙方根据以上作业或服务情况,对需要甲方购买的备品备件提出需求计划进行并书面签字确认,协助甲方按需、及时采购进备品备件。部分备件清单见附件三。乙方也可接受甲方的书面委托,负责及时采购备品备件,甲方按批次结算。
5.3.2对输送系统进行的维修(计划性维修和突发性抢修),乙方提供人力、机具和辅助材料,其费用已包含在维保项目协议费用中。甲方提供更换用的备品备件,如受甲方委托由乙方提供更换用的备件(非标加工件和库缺零部件)时,乙方向甲方收取备件费,按批次进行结算费用。
5.3.3乙方负责对行车报北京市房山区质量监督局进行每年一度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服务规定及承诺
6.1乙方进行平常维修工作时,应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及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6.2由于乙方过失引发安全事故,其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6.3乙方施工前应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该协议。
6.4如甲方规定对行车进行改造升级或大修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方案后实行。
6.5乙方须按照甲方设备维护体系进行行车维保,按(附表四)模板进行维修记录,并在每次费用结算时,向甲方制造工程部及行车使用车间设备管理室提供维修记录及维保检查表。
7. 维护保全目的
7.1设备开动率≥98%;
设备开动率=( [作业时间-故障停机时间]/作业时间)*100%;
7.2故障因素明确率为100%;
7.3规定的保养计划完毕率100%。
8. 维护保全服务考核
8.1紧急故障发生后,乙方接到甲方告知如不能准时到达现场一次罚款300元。
8.2乙方在行车维修排故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未做现场清洁,发生一次罚金100元。
8.3 若因乙方施工或检修未到位因素,发生高空坠物情况,视情况而定罚款200-1000元;
8.4同期内使用单位对乙方服务进行满意度考评(附表五),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各车间评价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达成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80分,扣除当月服务款5%;80分-75分,扣除当月服务款10%,75分以下扣除当月服务款15%。
9. 双方责任:
9.1甲方:
(1)在维修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合发生的相关问题及其他事宜;
(2)负责组织维保工程和验收、签字,并准时办理款项支付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保证该系统的专职管理人员的配置,并应对的管理和对的使用,作好点检登记表。
9.2乙方:
(1)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维保,认真按照维保内容工作,并充足保证技术规定;
(2)保证各项设备、功能件在完好无损的条件下,该系统的正常运营,对检查漏掉导致事故的损失负责;
(3)承担维修过程中人、财、物的安全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符合技术规定,维修竣工后,交维修报表给甲方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保证维护、维修工程安全进行。
附件一 设备重要参数
序号
技术规定项目
A、B和辅线行车50/16吨
C线行车32/10吨
焊装车间扣合生产线16/5吨
1
主钩吨位
50吨
32吨
16吨
2
副钩吨位
16吨
10吨
5吨
3
跨 度
28.5米
22.5米
22.5米
4
重要结构形式
电动双梁,箱形轻型梁
电动双梁,箱形轻型梁
电动双梁,箱形轻型梁
5
主钩、副钩起升高度
≧12.5米
≧12.5米
≧6.5米
6
主钩起升速度
主钩:3.2/0.53米/分,副钩:4/0.7米 /分。规定双级调速。
主钩:3.2/0.53米/分,副钩:4/0.7米 /分。规定双级调速。
主钩:4/0.67米/分,副钩:5/0.83米/分。规定双级调速。
7
副钩起升速度
8
钢丝绳
高强度镀锌钢丝绳,破断力不小于2023N/mm2,免维护不需涂防锈油
高强度镀锌钢丝绳,破断力不小于2023N/mm2,免维护不需涂防锈油
高强度镀锌钢丝绳,破断力2160N/mm2,免维护不需涂防锈油
9
大车运营速度
0~32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0~32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0~32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10
大车运营减速箱
三合一驱动,完全封闭硬齿面,不允许有漏油现象,免维护
11
小车运营速度
0~20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0~20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0~20米/分
规定变频无级调速。
12
小车运营减速箱
三合一驱动,完全封闭硬齿面,不允许有漏油现象,免维护
13
工作制
三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250天/年
三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250天/年
三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250天/年
14
主、副钩工作级别
A5
A5
A5
15
大、小车工作级别
A5
A5
A5
16
轨道长度
240米(单台)
240米(单台)
240米(单台)
17
滑触线长度(制造商)
120米(汉发)
120米(汉发)
120米(汉发)
18
操作和控制方式
无线地面遥控和备用有线控制
无线地面遥控和备用有线控制
无线地面遥控和备用有线控制
19
无线遥控器形式
摇杆式遥控操作器
摇杆式遥控操作器
摇杆式遥控操作器
20
轨顶高
14米
14米
7.8米
21
轨道以上安装空间尺寸
3.5米
3.5米
2.2米
22
端梁的车轮数(单边)
4个
4个
2个
23
轮 压
≤200KN
≤100KN
≤100KN
24
行 车 总 重
≤50吨
≤40吨
≤30吨
25
小车自重(单个)
<14.5吨
<11吨
<8吨
附件二 重要配套元件
序号
名称
生产厂家
国别
备注
1
主/副起升机构
科尼
国外
2
变频器
西门子
国外
3
无线遥控器
HBC
国外
四机构双摇杆控制
4
大车电机
SEW
国外
变频器专用电机,鼠笼式变频电机,IP55防护等级,F绝缘等级
5
小车电机
SEW
国外
频器专用电机,鼠笼式变频电机,IP55防护等级,F绝缘等级
5
大车轴承
SKF
国外
科尼OEM
6
大车桥架
材质:Q235-B
国内
7
钢轨
邯钢
国内知名品牌
8
移动电缆
郑州电缆厂
国内知名品牌
采用带钢丝绳的扁平电缆
9
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
施耐德
国外
附件三 部分备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备注
1
限位器
大车
通用备件
2
限位器
小车
通用备件
3
轨道电缆小车
C40
通用备件
4
缓冲器
Φ150
通用备件
5
缓冲器
Φ100
通用备件
6
起升接触器
D8008E7/48V
50T行车用
7
大车接触器
2501/48V
50T行车用
8
小车接触器
1801/48V
50T行车用
9
起升接触器
D80E7/48V
32T行车用
10
大车接触器
2501/48V
32T行车用
11
小车接触器
1801/48V
32T行车用
12
起升接触器
4008E7/48V
16T行车用
13
大车接触器
2501/48V
16T行车用
14
小车接触器
0901/48V
16T行车用
15
大车电机
TFAT88-E3.0-4P
50T行车用
16
小车电机
TFAT78-E2.2-4P
17
合计
附表四
2023年 x 月行车维修记录
序号
资产编号
维修日期
维修内容
维修人
维修耗时
使用部门确认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表五 使用单位满意度调查表
起重机械维保服务用户调查表
服务单位: 车间: 调查时间: 客户署名:
评价内容
分值
实际得分
扣分因素
1.安全、现场
10
2.维护质量
20
3.服务态度
15
4.应急响应
10
5.客户沟通
10
6.工作效率
8
7.专业技能
8
8.故障明确率
9
9.维护保养完毕率
10
合计分数:
说明:达成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80分,扣除当月服务款5%;80分-75扣除当月服务款10%,75分以下扣除当月服务款15%
对外来人员的告知书
所有进入公司人员必须遵守:
1. 衣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短裤、背心,不得穿无袖或无领上装,不得穿超短裙、吊带衣装进入。
2. 不得携带武器及仿真品进入。
3. 严禁边走边阅读及使用手机。
4.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密闭空间。
5. 严禁在公司内嬉戏打闹和奔跑。
6. 公司内严禁饮用酒精性饮料和服用非法药品。
7. 必须按规定办理携带进入及携带出公司的物品手续。
8. 严禁在非规定的吸烟点吸烟。
9. 未经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厂房内)照相或摄像。
10. 只能在人行道或人行横道上行走,在交叉道口注意有无来往车辆。
11. 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遵守其着装规定,必须对的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12. 来访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必须有长安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不得任旨在生产区内活动;
13、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4. 所有车辆在车间内限速为5公里/小时,厂区内限速为20公里/小时,遇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等地段时限速为15公里/小时。
15. 发生紧急事件(涉及人员受伤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场合环境损害、暴力威胁等)时,应及时采用紧急应变措施,并立即与接待部门(人员)联系。
16.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违反上述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害和(或)公司财产损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外来劳务集体及个人治安责任书
一、凡不符合要害人员条件的,不准进入要害单位及部位施工。
二、凡进入公司辖区的外来劳务集体、个人事前必须由用工单位组织学习保卫、保密,安全防火、治安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三、外来劳务集体不得随意搭建工棚和设立住宿点,由甲方在生产(工作)区外指定住宿,需要搭建工棚设立住宿点应征得保卫保密处批准,否则按市府有关乱搭乱建的规定处罚。
四、严禁在工棚、住宿点内赌博、观看和传播淫秽书刊、黄色录像。
五、不准私自借施工名义在围墙上打洞设门等。
六、外来劳务集体必须严格贯彻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外来劳务集体、个人因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从治安责任金中扣除,局限性部分由外来劳务集体或个人负责补偿。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乙方:
本保密协议是关于甲乙双方之间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和谐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双方批准并承诺任何一方从对方处获得的有关资料信息,如构成下列条款所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将按本保密协议的约定予以保密。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涉及: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项目资料、背景资料、甲方意欲收购或出售的信息以及在项目进行中甲方所签署的有关该项目的协议或协议;
乙方在项目服务期间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任何资料、意见、建议以及顾问内容。
上述“保密信息”不涉及下述信息:
信息接受方可以证明在披露时或披露后由于非接受方的过错或过失导致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信息接受方可以证明在获得披露方披露的保密协议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信息;
接受方从就保密信息不向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处获得的信息;
由接受方或以其名义独立开发的、与据协议获得的保密信息无关的信息。
协议双方批准:在上述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之前,没有披露方的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使用从披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
没有披露方的批准,接受方不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披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但为项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本协议双方的员工或指定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除外;
对于将获得保密信息的员工或指定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接受方需告知他们本协议项下其所负的义务并且承担保证该等员工或指定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的所有责任。
除非协议双方书面批准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或直到有关该项目的最终的协议被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在本协议失效之日起,根据披露方的书 面规定,接受方归还或销毁从披露方所收到的所有保密信息。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由其履行所产生的争议都将提交重庆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保密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廉政协议书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乙方:
为规范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业务合作关系,推动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共同协商, 就双方业务往来中的廉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业务协议约定,自觉按协议履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协议文献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规定对方纠正,并向对方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保护举报人员,并给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七)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解决并规定告知解决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规定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从事与业务协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不得规定乙方购买协议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与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升学、旅游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六) 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解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乙方予赔应偿。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协议,永久性取消乙方进入甲方市场的准入资格。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东大街5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重要涉及: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协议,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送、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批准,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了厂内劳务派遣人员、参观学习及其他商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规定。
第四条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协议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涉及协议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第六条 本制度合用于与北京长安汽车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1.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制造工程部是公司对相关方实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协议,负责进行相关方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品回收等单位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制造工程部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解决等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用工协议的签订和协议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单位(指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献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协议,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物流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以协议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公司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贯彻。
第十四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协议。协议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五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贯彻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制造工程部备案。
第十六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送、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制造工程部及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制造工程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规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贯彻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危化品运送使用、用水、用电、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制造工程部审批。
2、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解决。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制造工程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协议,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协议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1.4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以协议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或协议。审查内容涉及:
1、承租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制造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合、设备设施,并在协议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合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制造工程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造工程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考核。
1.5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协议前,应将协议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面的有关内容征求制造工程部的意见,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力资源部、制造工程部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协议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使用单位及班级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六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劳务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协议的约定进行解决。
1.6 第六章 配套(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制造工程部负责各配套公司、供应商、物资回收公司及其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制造工程部与各相关方签订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充足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协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凡进入公司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合、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合等;
3、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送、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制造工程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1.7 第七章 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往来人员重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征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应)方的规定执行。
1.8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负责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协议的约定执行考核,并依据长安公司“3SC管理”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算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考核。
1.9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制造工程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献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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