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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_T1055-2018《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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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备案号: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 1055-2018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environment 2018-11-12 发布 2019-03-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lighting design of environment DB33/T 1055-2018 主编单位:浙江省照明学会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9 年 3 月 1 日 2018 杭

2、州 1 前 言 为规范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保障环境照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 2015 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节能专项)编制计划的通知(建设发 2015423 号),浙江省照明学会、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会同参编单位,共同对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33/1055-2008 进行修订。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应用的实践经验,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规范按城市居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

3、的建筑物、植物、水体、小品等所涉及的室外景观照明,以及涉及城市景观的道路照明,进行修订。2.调整了环境照明设计和配电等章节的内容,更新了节能评价指标,完善了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技术不足问题。3.增加了涉及环境景观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城市广场空间照明设计等内容;增加了 LED 照明光源的相关内容。4.删除了环境照明工程施工章节的相关内容。本规范共分为 6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环境照明设计,环境照明节能,环境照明配电。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

4、址:杭 2 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 332 号,中豪-望江国际 2 号楼 4 层 设备所 邮编:310016),以便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浙江省照明学会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参 编 单 位: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时光 韩明清 刘 莹 施云琼 张 越 范 鸣 叶 炜 王瑞霞 陆丹雨 主要审查人:邱 陵 程 澍 郭 丽 朱剑修 岑孟荣 王建民 陈英飞 1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5 3.1 一般规定.5

5、3.2 环境照明规划.5 3.3 环境照明分级.5 3.4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6 3.5 环境照明光污染限制.7 4 环境照明设计.8 4.1 一般规定.8 4.2 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8 4.3 公共活动区环境照明设计.11 4.4 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12 4.5 植物、水体和小品的环境照明设计.14 4.6 建筑物立面照明设计 .17 4.7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20 5 环境照明节能.22 5.1 一般规定.22 5.2 节能控制措施.22 5.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3 6 环境照明配电.26 6.1 供电电压和负荷计算.26 2 6.2 供配电系统要求.26 6.3 导线选择与线

6、路敷设.28 6.4 接地与防雷.28 6.5 照明设施的安全.29 附录 A 环境照明亮度标准.30 附录 B 泛光照明的设计计算.31 附录 C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32 附录 D 环境照明检测.33 本规范用词说明.35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3.2 Environment Lighting Planning5 3.3 Environment Lighting Classification5 3.4 Enviro

7、nment Lighting Quality Control 6 3.5 Environment Lighting Light Pollution Control7 4 Environment Lighting Design 8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4.2 Environment Lighting Design in Residential Areas 8 4.3 Environment Lighting Design in Public Activity Areas 11 4.4 Environment Lighting Design in Commerci

8、al Center 12 4.5 Environment Lighting Design of Plants,Water Bodies and Sketches14 4.6 Building Facade Lighting Design17 4.7 Urban Road Lighting Design20 5 Environment Lighting Energy Saving2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2 5.2 Energy saving Control Measures 22 5.3 Lighting Power Density Limit Value23

9、2 6 Environmental Lighting Power Distribution 26 6.1 Supply Voltage and Load Calculation26 6.2 Requirements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26 6.3 Conductors Selection and Wire Laying 28 6.4 Grounding and Lightning Protection 28 6.5 Safety of Lighting Facilities29 Appendix A Environment Lig

10、hting Brightness Standard30 Appendix B Calculation of Floodlighting Design31 Appendix C Calculation of Lighting Power Density Value 32 Appendix D Environment lighting testing 3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35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保障环境照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

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1.0.3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环境照明 environment lighting 本规范定义的环境照明是指城市居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的建筑物、植物、水体、小品等所涉及的室外景观照明,以及与其相关的城市道路照明。2.0.2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光源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光源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 内传输的光通量 除以该立体角元之商,即/。该量的符号为,单位为坎德拉()。2.0.3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

12、y distribution curve 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 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 1000 lm 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2.0.4 半柱面照度(Esc)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假定半圆柱体是竖直的,位于一点的一个很小的半圆柱体曲面上的平均照度。该量的符号为 Esc,单位为勒克斯(x)。2.0.5 眩光 glare 在视野内由于亮度分布和范围不适宜,或者在空间上、时间上存在着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和降低目标可见度的视觉状况

13、。2.0.6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0.7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 K 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3 2.0.8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试样的 CIE1974 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常以字母 Ra 表达。2.0.9 色品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

14、)表示。2.0.10 光源发光效率 luminous efficiency 光源的光通量与光源消耗电功率的商,单位为/。2.0.11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2.0.12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点光源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构)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2.0.13 内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孔的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2.0.14 媒体立面 mediaFaca 基

15、于当代数字技术,传达视觉信息,具有明显的数字媒体特征的建筑表皮。2.0.15 发光二极管 Light Emitting Diode 发光二极管(简称 LED),仅指发射可见光的那些半导体二极管。带有一个灯头,组合了一个或多个 LED 模块时称为 LED光源,除非永久性损坏,LED 模块不能拆除。2.0.16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0.17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4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16、)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0.18 路面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0.19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0.20 护栏照明 parapet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比较低矮(高度一般为 1m 左右)的栏杆或防撞墙中,用于照明路面或起导向作用的照明。5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环境照明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

17、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局部区域的环境照明设计应以城市环境照明专项规划为依据,根据单个区域或景点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设计。3.1.2 环境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安全、生活便利和视觉舒适性,同时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护夜空、节约资金的绿色照明要求。3.1.3 环境照明工程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设备。3.1.4 环境照明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3.2 环境照明规划 3.2.1 环境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经济和夜空间等特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环境。3.2.2 环境照明规划应采用城市规划与设计的原理、

18、原则和方法,应强调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3.2.3 环境照明规划应研究城市景观空间体系。应整体考虑山体、水体和建(构)筑物等构成城市景观空间体系的要素,并应注重城市地标节点、景观界面、大尺度城市景观断面的发掘和控制。3.3 环境照明分级 3.3.1 城市环境照明应按城市区域的不同宜划分为亮化级、控制 6 级、限制级和严控级。城市环境照明中重点亮化区域应属于亮化级或控制级照明区域。3.3.2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的划分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附录 A 执行。3.3.3 建筑物的照明亮度等级宜划分为十级,一级表示亮度等级最高,亮度依

19、次为 150、100、75、50、30、20、12、6、4、2 cd/m。省内地级及以上市可取较高等级,县级及以下市可取较低等级,以控制城市的亮度。其中 75、50、30、20、12、6cd/m 六个等级为推荐采用的亮度。3.4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3.4.1 本规范规定的照(亮)度,除标明外均应为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各类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照(亮)度值。3.4.2 环境照明的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4.3 环境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和对比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道路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的均匀度

20、作为照明质量控制要求。2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局部,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设计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 35,且不应超过 1020。3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 0.25,宜为 0.40.5。3.4.4 环境照明的色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色温宜在 3000K5000K 选择。2 对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和被照物,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 7 指数 Ra 宜大于 80。3 灯光色彩应符合城市安全要求,不应影响交通标识信号的识别,不宜影响对建筑外观的识别。3.5 环境照明光污染限制 3.5.1

21、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或杂散光应避免形成眩光。3.5.2 室外灯具安装后的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规定。3.5.3 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夜景照明,并应符合环保及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要求。3.5.4 当进行景观艺术性灯光设计时,应防止景观照明对城市环境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8 4 环境照明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照明设计应利用先进控制技术,塑造不同时段或时间状态下城市夜间景观体系,由地标、界面、景观断面构成的城市夜景观空间结构或空间形象应完整、清晰、有序。4.1.2 环境照明光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22、定: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2 光源选择应在满足照明质量和照明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综合分析技术经济性后确定。3 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色、尺寸、形状、安装便利性和与所在环境的适应性。4 应采用节能型光源。5 运用光纤、激光、导光管等技术时,所采用光源的技术性能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1.3 环境照明灯具和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的照明灯具和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2 灯具选择应考虑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等。3 灯具外型和颜色宜与环境相协调。4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前提下,应选用发光效率高的灯具和适宜的附属装置

23、。4.2 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 4.2.1 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应满足居民出行需求和使用功能,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9 4.2.2 当实施景观照明时,应防止景观照明对居民产生光干扰。4.2.3 居住小区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小区内道路的最小半柱面照度和最佳半柱面照度范围应符合表 4.2.3-1 的要求;表 4.2.3-1 居住小区内道路的最小和最佳半柱面照度(lx)项目 指标(lx)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 (lx)1 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 (lx)310 2 居住小区内各种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表 4.2.3-2 的 要求:1)居住小区内人行道路照度标准值(lx)应符合

24、表 4.2.3-2 中级别 1 的要求。2)居住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车混用道路的要求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需求,并应符合表 4.2.3-2 中级别 2的要求。3)居住小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主要出入口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行人交通需求,并应符合表 4.2.3-2 中级别 3的要求。表 4.2.3-2 居住小区内各种人行道路照度标准值(lx)级别 小区道路类型 路面平均 照度(lx)路面最小 照度(lx)最小垂直 照度(lx)最小半柱面照度(lx)1 人行道、绿地小径 35 1 1.5 1 2 人车混用道路、交叉口、宅前、单元出入口 7.510 1.52 2.53 1.52 3

25、小区主要出入口 1520 3 5 3 3 居住小区内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应符合 表 4.2.3-3 的规定,指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户方向的灯具的最大发光 10 强度应符合表 4.2.3-4 的要求;表 4.2.3-3 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上垂直照度的最大允许值(lx)时段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关灯前 2 5 10 25 关灯后 0.5 1 5 10 注: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 区关灯后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 1 lx。表 4.2.3-4 环境照明灯具指向住宅建筑居室窗户方向的 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cd)时段 环境区域 E1 E2 E3 E4

26、息灯前 2500 7500 10000 25000 息灯后 10(见注)500 1000 2500 注:1 要限制每个能持续可见的灯具,对于瞬时或短时间可见的灯具不与限制;2 当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降至 5cd;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其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至 500cd。4.2.4 居住小区的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 65。4.2.5 居住区内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与小区整体协调,突出自身特点和艺术个性。2 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不应对周边居民形成干扰,应严格控制大、中型广告照明的开启和关闭时间。3 配套服

27、务区环境照明应以建筑标识照明、店头照明、商店 11 立面照明、橱窗展示照明和店名广告照明为重点,优先选用节能型光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店头照明的亮度宜为环境亮度的 3 倍。2)各种广告照明不得干扰城市中的小区电话亭、书报亭、时钟、导引指示牌、区街地图等公共设施识别。3)各种广告灯箱的光和色设计应保持视觉上的连续性和统一性。4.3 公共活动区环境照明设计公共活动区环境照明设计 4.3.1 公共活动区的绿地、人行道、广场和主要出入口等应按中等亮度区设计,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表 4.3.1 公共活动区照度标准值(lx)照明场所 绿地 人行道 广 场 主要 出入口 市政广场

28、交通广场 商业广场 其他广场 水平照度 (lx)3 510 1530 1020 1530 1015 2030 注: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 25lx;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 2lx。4.3.2 公园等公共活动区照明应以安全和保卫为主,按环境照明的最低标准设计,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内的照明要求应符合表4.3.2 的规定。表4.3.2 公园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区 域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照度均匀度 Ul(Emin/Emax)*最小垂直面照度 Evmin(lx)园 路 2 1:6 2 庭园、平台 5 1:6 3 儿童游戏场地 10 1:6 4 注:垂直面照度 Evmin 为面向观察

29、方向的垂直照度 12 4.3.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小于65,对艺术效果有特殊要求的可由设计另行确定。4.4 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 4.4.1 商业中心区建筑表面亮度最大限值应符合表 4.4.1 的规定。商店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3.4.3 条的规定。表 4.4.1 商业中心区建筑物表面亮度最大限值(cd/m2)建筑物环境 亮度类型 低亮度背景 中亮度背景 高亮度背景 亮化级区域 3075 75150 控制级区域 612 1230 3075 限制级区域 46 612 4.4.2 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广场应按高亮度区设计,其照明要求应符合表 4.

30、4.2 的规定。表 4.4.2 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广场的照明要求 区域 最小 水平照度 Ehmin(lx)照度均匀度UE(Emin/Eav)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半)柱面照度均匀度 Usce(Emin/Eav)平均(最大)亮度 Lav(Lmax)(cd/m2)商业中心区及 区域内广场 20 0.20.4 16 0.2 1.52.0 4.4.3 商业中心区内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的光源和灯具,显色指数 Ra 不应小于 80。4.4.4 商业中心区内所有照明灯具的总体外观应包括尺寸、材 13 料、颜色、式样等,同一商业中心区内应协调。4.4.5 室外广告和标志

31、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中心区内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平均亮度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建筑立面上的 LED 电子显示屏不应对周边环境及交通带来不利影响。表 4.4.5 商业中心区内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允许平均亮度 区 域 面 积(m2)平均亮度 Lav(cd/m2)商业中心区 广告和招牌 0.5 m 1000 2.0 m 800 10.0 m 600 10.0 m 400 注:非商业中心区的广告和招牌的最大允许平均亮度为以上指标乘以 0.4 2 户外广告和标志照明应与街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并成为丰富街景的构成要素。3 户外广告和标志应防止光污染,注意节约能源。光源宜选用 LED

32、、T5 荧光灯、光纤、导光管等形式。4 灯光宜采用内透光或自发光的照明方式。5 室外广告照明不得影响城市功能性导引功能。6 广告和招牌等设施的设置尚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4.4.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小径和步行街的照明不应破坏景观,光线应柔和,台阶、障碍物和道路方向变化等位置应设计照明。2 照明灯具不应破坏白昼景观,光源光色、照明灯具、光分布和照度水平应与人行道所在的环境相一致。3 人行道路照明设计的照度宜符合表 4.4.6-1 的要求。14 表 4.4.6-1 商业中心区内人行道路照明要求 道路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h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hmin(lx)

33、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最小半 柱面照度 Escmin(lx)维持值 商业步行街 15 3 5 3 商业中心区 行人流量高的道路 商业中心机动车与 行人混合使用道路 商业区行人流量 较高的道路 10 2 3 2 4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度宜符合表 4.4.6-2 的要求。表 4.4.6-2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 时间 平均水平照度 Ehav(lx)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白天 100 50 30 晚上 30 15 10 5 人行道和人行地下通道所用光源的显色指数 Ra 应不小于65。6 在休息区和台

34、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7 人行道上的照明设备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4.5 植物、水体和小品的环境照明设计 4.5.1 植物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植物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1)乔木宜从 3m5m 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 15 和观赏区之间;应注意灯的隐蔽,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采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具;2)花卉照明的光线宜由上而下;3)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白光,不宜使用彩色光。花卉宜用显色指数 Ra 大于 80 的光源照明;4)应严格限制树木周边景观照明中使用含有对树木有害的光谱的光

35、源,对普通树木的照明应控制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5)应注意光源的功率及其光线的光谱和照射方向,减少光线诱导昆虫在灯具玻璃表面的积聚。2 植物照明的光源和灯具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乔木、灌木和花卉的照明应以植物自身的特征为依据,采用不同的光源来表现植物的杆茎纹理、枝叶色彩或整体形态、质感与色彩;2)灯光的设置应不影响植物生长,避免长期对树的缠绕;3)应选择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好的灯具,降低总能耗和功率密度;4)合理选择灯具的安装位置,做好灯具设备的隐蔽和伪装。当灯具在树上安装时,灯具和电缆的固定方式应可调节,防止对植物生长造成影响。当要表现山体时,对乔木的照明灯具应采用立杆安装;5)灯具应具有防眩光

36、措施。4.5.2 水体和桥梁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体可包括海、湖、江河、溪流、泉、池、塘等多种形态,水体照明设计应根据所在环境、功能、规模与形态、动静状态等因素综合考量;2 对海、湖、江河等大尺度的水体,可设计堤岸照明的表现形式,照明设备设置应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对小尺度的水体,可通过勾勒边界线、直接照亮或突出特征水形的方式表现;3 水体和桥梁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6 1)静止水面可利用周围被照亮的建筑物、雕塑、树、桥等倒影效果,不宜另设照明灯光。如果水面较大,可采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应避免灯具和光源由水面倒影造成眩光;2)喷泉等动态

37、水体可设置水下灯,灯位应在喷泉水的落点处。又高又细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水下射灯,喷涌的泉水宜采用中、宽光束水下射灯。水帘或水幕可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3)水体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低电压,照明设施应保证安全可靠;较大较深水域的滨水区域应设有警示照明;4)桥梁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大型桥梁可采用泛光照明,渲染其上部结构。4 水体和桥梁照明的光源和灯具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合理选择灯具安装位置,合理应用灯具的发光角度,最大限度把光线集中在被照物体上,注意灯具设备的隐蔽和伪装,做到见光不见灯;2)应选择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好的灯具,提高夜景照明效果,防止眩

38、光和光污染,降低总能耗和功率密度。3)重视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通过控制技术使夜间展现更多美妙的形态;4)照明设施应便于养护和维修,并应避免对水中动植物和生态体系造成不利影响;4.5.3 小品和雕塑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雕塑和小品应通过光影关系,突出立体感,根据被照目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设置灯具,应兼顾照明设施在白天和夜间的景观效果,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 小品和雕塑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投光灯,并应避免直接看见光源或产生眩光。对有光泽的表面或深色的表面,可采用反衬 17 轮廓的照明方式;3 雕塑和小品作为环境中的景观亮点,其亮度可高于周边环境亮度的 3 倍。4.6 建筑物立面照明 4.6

39、.1 建筑物立面照明设计应尊重建筑本身的功能、形态、结构和材料,应利用光和影的变化,为建筑塑造良好的夜间形象。4.6.2 应根据建筑物的特征和要求,强化建筑面和体块的构成关系,应防止简单地勾勒轮廓。4.6.3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1 建筑物表面最大亮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 不同城市规模、不同环境区域建筑物立面照明的亮度和照度标准值,宜按表 4.6.3-1 取值。表 4.6.3-1 不同城市规模、不同环境区域建筑物立面照明的 亮度和照度标准值 建筑物饰面材料 城市 规模 平均亮度(cd/m2)平均照度(lx)名 称 反射比()E1区 E2区 E3区 E4区 E1

40、区 E2区 E3区 E4区 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 0.60.8 大 5 10 25 30 50 150 中 4 8 20 20 30 100 小 3 6 15 15 20 75 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 0.3-0.6 大 5 10 25 50 75 200 中等 4 8 20 30 50 150 小 3 6 15 20 30 100 18 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等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 0.2-0.3 大 5 10 25 75 150 300 中等 4 8

41、 20 50 100 250 小 5 6 15 30 75 200 注:1 E1 区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物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2 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筑物、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及保护类建筑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相协调。3 建筑物立面照明可选择泛光照明、内光外透、轮廓勾边等多种照明方式和媒体立面照明技术,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 0.2 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2)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 0.2 的建筑,宜

42、选用内透光照明和轮廓照明。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4 对尺度较大的建筑物立面采用投光照明时,光源色温宜采用黄、白色,不宜滥用蓝、红、绿等彩色光。5 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应采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宜为 3:1。6 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的光束不宜垂直 90投向被照面,宜倾斜入射。被照面是平面时,入射角宜取 6085;较大凹凸时,入射角宜取 060;显现细部特征时,入射角宜取 8085。7 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不宜小于 1:10。8 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 19 协调,

43、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9 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4.6.4 建筑物立面照明的光源和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建筑物外立面的色彩,选择色温合适的光源,不宜采用感情色彩强烈的彩色灯光。2 合理选择灯具功率,控制建筑灯光的照明功率密度;立面照明应分级、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宜通过灯光控制系统节约能源。3 控制灯光投射角度,不宜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内场所,对周围建筑物造成光干扰。应合理选择设备安装位置,灯具宜隐蔽设置,满足见光不见灯的效果。4 立面照明设备应安全可靠,且便于

44、管理和维护。4.6.5 泛光照明的设计计算宜包括光源功率计算、灯具数量计算和被照物表面亮度与照度值的换算等,其计算方法详见附录B。4.6.6 建筑物立面采用媒体立面照明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媒体立面照明所使用的光源应采用可以调光或频繁开、关的光源,如卤素灯、荧光灯和 LED 光源等。2 应根据具体的建筑特点以及视看需求合理地选择 LED 媒体立面的像素点的数量和密度。3 应重视 LED 媒体立面的高亮度在夜间对周边环境和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并应避免过高的亮度对处于近人尺度的部分造成眩光。4 媒体立面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立面的材质,利用光与材质的互动,获得较佳效果。彩色光的变色效果应避免变化过度

45、导致人们的视觉疲劳。5 LED 照明灯具的安装方式应和建筑构件相适应,宜采用 20 与建筑一体化设计。4.7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4.7.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对环境照明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和与道路相关的场所进行照明设计,主要宜包括迎宾路、通向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城市交通道路等。与城市环境照明相关的立体交叉道路、高架道路、桥梁、隧道等的照明设计也应符合本章节的相关规定。4.7.2 环境工程中设置连续照明的交通道路机动车道的照明,应与周边景观照明环境亮度相协调,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规定。4.7.3 城市道路照明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46、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以及诱导性作为评价指标。2 交汇区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3 道路景观照明不得对交通道路的照明产生不利影响。4 照明设计灯具和杆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4.7.4 道路交会区、曲线路段、陡坡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较标准路段提高 30-70%照度,但局部功率密度值不宜超过标准路段的 1.3 倍。4.7.5 交通道路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源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光效、显色性、色温、寿命等因素,宜选择 LED 灯、金卤灯或高压钠灯。2

47、机动车道照明灯具应满足功能照明需要,并应根据照明等级、道路形式等参数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3 LED 光源的光电性能应满足交通道路的要求,同类光源 21 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 7SDCM。当 LED 灯具用于隧道照明时,应采用可更换式光源的照明灯具,且更换后不应低于原有灯具性能。4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5 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 7000.1 和灯具 第 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203规定的防振要求,并应加设防坠落装置。6 高强气体放电灯应配用节能型

48、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高压钠灯用镇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要求。4.7.6 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和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半高杆照明方式、高杆照明方式或护栏照明方式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道路杆件整合的照明方式。4.7.7 道路照明灯具维护系数 M 可按表 4.7.7 确定。表 4.7.7 道路照明灯具维护系数M 隧道 其他道路 0.60.7 0.7 注:纵坡大于2%且交通量较大的特长隧道M宜取 0.6。22 5 环境照明节能 5.1 一般规定 5.1.1 照明光源、附件和灯具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标

49、准规定,满足节能要求。5.1.2 环境照明控制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等控制方式,并宜具备手动控制功能。5.1.3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装置应能分路、分组或分区集中控制;照明总控制设备宜安装于控制室、值班室内或其他不易遭受机械损伤和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2 节能控制措施 5.2.1 环境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下列低压接口控制方式的一种或几种组合:1 采用微处理器或可编过程控制器;2 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同控制;3 控制中心经有线、无线网络遥控终端设备。5.2.2 调光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运用调光器对单个或成组的照明光

50、源进行明暗及颜色变换的控制,满足场景变化的需求。2 应根据不同光源,选用改变电压的方式进行调光,或改变频率的方式进行调光。气体放电灯可用成套控制设备。3 应考虑启闭集中控制的可能性。5.2.3 控制系统应按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的控制模式,23 完善分区、分段,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控制环境照明设施,并宜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环境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控制,并定期做好系统耗能统计和运维分析。5.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3.1 环境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 LPD)应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5.3.2 建筑物立面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 5.3.2的规定。表 5.3.2 建筑物立面照明的照明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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