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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短信业务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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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梦网短信业务合作协议 合 同 编 号: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邮 编:310006联系电话:13905710571开户银行:浙江杭州建行之江支行银行帐号:33001619835056336872乙 方:通信地址:邮 编: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甲方作为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数据业务运营商,面向各应用提供商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乙方作为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应用提供商,直接面向甲方用户提供短信信息类移动增值应用服务。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

2、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甲方用户提供短信信息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展“梦网短信信息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 合作内容第一条 基于双方各自的技术和业务优势,甲方作为短信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通信通道。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通信平台,根据甲方的手机用户(包括全球通、动感地带、金卡神州行、普通神州行等)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各类短信应用服务。乙方在甲方省内获分配并使用企业代码 、服务接入代码 。第二条 甲方利用其业务支撑系统,提供计费格式,并且负责计费及代收费;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和用户的授权,代理乙方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3、该信息费的标准由乙方制定,并负责报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同时甲方对资费标准的确立有指导权。第三条 双方各尽其职,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运营的基础上,自愿遵守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对于甲方制订且已正式发布的,对乙方业务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信息,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但涉及国家及甲方企业机密的信息除外。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通信、业务计费、代收费服务,向乙方收取不均衡短信通信费和服务报酬。第五条 合作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申报并或批准的业务项目,在本协议中简称为“梦网短信”业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增及变更业务内容及资费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及资费可予以拒绝。

4、甲方的审核不视为对乙方业务的任何担保、保证、认可、合作。第二章 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第六条 甲方负责建设、调测开通和维护为实现合作业务所需的短信信息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所有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等费用。甲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在实施前7日内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第七条 乙方负责建设或租用、调测开通和维护为实现合作业务所需的“梦网短信”业务系统和双方之间的数据链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所有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等费用。乙

5、方提供通信方式与甲方短信网关互连,并负责承担所有此通信线路引起的申请、租用、维护等相关费用;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业务相关接口规范和技术协议标准,并配合乙方调通乙方服务器与甲方短信网关的通信接口。甲方应保障网络畅通,并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甲方对有关由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任,同时确立首问责任制,对需要乙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乙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第十条 乙方负责维护其应用系统,确保信息在乙方网络侧传输的稳定和畅通,并承担由于乙方应用系统的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乙方还应确保其系统不影响甲方现有移动通信系统网络

6、的正常运行,并对由于乙方系统的问题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短信信息系统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时,只能用于开发和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梦网短信”业务应用,不得用于开发和提供其他与业务无关的业务。乙方仅得将本协议企业代码和服务接入代码用于本协议内自身业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通过上述企业代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为第三方提供通信通道或者代收费服务。第十二条 乙方应提供专有的直线客服电话用于受理用户投诉,对非由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任,同时还应接受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费用查询和投诉。确立首问责任制,对需要甲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

7、转交甲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回访乙方应及时观测“梦网短信”业务用户使用情况。第三章 结算方式第十三条 用户因使用由乙方梦网短信业务所产生的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以下标准计算的不均衡短信通信费,即短信数量的不均衡部分(下行条数大于上行条数的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通信费,具体标准如下表:不均衡下行短信流量(条/月)资费标准(元/条)计算方法X=(MT-MO)条/月10万条以下0.08X*0.08,至少2000元10万至30万0.07(X-10万)*0.07+10万*0.0830万至100万0.06(X-30万)*0.06+20万*0.07+10万*0.08

8、100万以上0.05(X-100万)*0.05+70万*0.06+20万*0.07+10万*0.08第十四条 受乙方委托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代收费服务,并按照乙方与用户约定的标准代理乙方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所收取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乙方不得在未经用户许可情况下强制用户使用业务,并要求甲方收费。第十五条 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了通信通道和代收费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获得实收信息费收入的15%向甲方支付服务报酬,上述服务报酬由甲方直接在代收所得的信息费中扣除;乙方获取实收信息费收入的85%。第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后,乙方委托甲方的代收信息费接受运营收入指标考核,即乙方每月的信息费

9、收入必须达到最低收入指标为每月人民币一万元整,如未达到,甲方有权终止合作。第十七条 甲方业务平台定期对用户的状态信息为销号、预销、停机、改号、过户、沉默的用户进行订购关系清理,并将数据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及时对此类用户做业务清退,保证甲方业务平台与乙方业务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同步。第十八条 如果应收信息服务费误差超过5%,乙方可申请帐务核对,若截止25日双方未能按时完成对帐,则先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甲方对帐单数额进行结算,待对帐完成后在下期结算时多退少补。第十九条 甲方在每月按其规定的期限即每月1日至月底对移动通信用户收取移动通信话费的同时,从甲方用户移动通信话费帐户中收取该用户上月1日至月底期间的

10、信息服务费。当用户以乙方服务质量等原因为由拒绝缴纳信息服务费时,甲方有权决定停止向该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如已收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直接以双倍返还等形式退款给用户),乙方对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甲方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甲方不承担因用户销号、预销、停机、拒缴、改号、过户等因素所造成的信息费欠费风险,同时对沉默用户(当月未使用乙方信息服务的用户)不予代计、收费,对于单条信息费过高(业务月均信息费高于2元/条)的用户信息费不予结算。第二十一条 乙方每月应付的不均衡短信通信费,由甲方直接在当月乙方应得的信息费中扣除;如信息费不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在该月信息费的结算日后 60 天内予以补足

11、。甲方对于每月1日至月底期间实际收取的信息服务费按比例分配并扣除不均衡短信通信费后,将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两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帐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结算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以做结算。乙方提供发票的行为视为对甲方结算数据没有异议。第四章 用户欠费及服务终止第二十二条 甲方从用户帐户扣款的顺序为:先扣完该用户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移动通信话费后再扣取信息服务费。第二十三条 若用户帐户的余额扣除甲方的移动通信话费后不足以支付信息服务费,该用户即成的欠费用户,甲方将不再从用户帐户余额中扣款。第二十四条 乙方自行负责对该欠费用户进行欠费催缴。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交欠费用户清单

12、,同时乙方负责对欠费用户停止服务的义务。第五章 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第二十六条 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业务的市场推广、业务宣传等工作,并承担开拓市场所需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进行市场推广和业务宣传时,只有经甲方书面许可才能使用甲方权利项下的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品牌等标识。但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在市场推广及业务宣传过程中使用甲方权利项下的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品牌等标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使用;如果甲方在其自身业务的市场推广及业务宣传过程中需要使用乙方权利项下的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品牌等标识,乙方应同意并予以免费使用。第二十八条 鉴于乙方的用户同时又是甲方的移动通信用户,双方应充分注意到客户利益的一体性,

13、甲、乙双方均应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甲、乙双方都应开通专门的用户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用户公布,并明确投诉解决时限。甲方热线号码:10086;乙方热线号码: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无论甲、乙任何一方收到用户的咨询投诉都应立即受理,不能推诿至对方,并对客户投诉的问题进行全程跟踪,督促责任方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直至解决客户问题并答复客户。第三十条 甲方在受理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用户投诉时,当客户对被收取的费用产生异义,如需对向投诉用户退还的信息费,有权确定处理方案,并先代为垫付,再从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第六章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第三十一条 乙方须具备合法经营范围

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应用服务经营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产业部或提供服务当地电信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息增值类业务的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乙方保证所开展的业务合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不存在侵犯用户权益的任何行为,也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任何行为。如违反上述保证的,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承担由于违反本条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若因乙方客服质量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客服成本上升,乙方应根据甲方统计的数据向甲方支付客服成本费用。乙方应提供手机、双方

15、网站、电话等方式供用户选择或取消所提供的“梦网短信”业务;乙方不得以技术等手段阻止用户主动解除服务合同。只有在经用户主动申请的前提下才能向该用户提供属于本协议“梦网短信”业务范围内的业务。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的短信信息系统向非业务注册用户发送任何信息;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的短信信息系统向该业务的注册用户提供或发送该用户申请开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或信息;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的短信信息系统向甲方指定的合作区域之外的移动通信用户发送任何业务或信息。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以下信息予以确认后,乙方才得向用户开通本协议业务:1、本协议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为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以为服务的提供方为甲方);2、业务的

16、内容和收费标准;3、终止使用业务的方法;4、用户在使用业务时另需向移动公司支付短信通信费。5、信息费由甲方代为收取。甲方可以根据情况更改上述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重新要求用户确认,但是甲方应提前两个星期通知乙方。如用户可以通过网站申请业务,用户所签订的接受乙方服务的格式合同(可以为电子形式),应符合以上要求。第三十四条 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在实施前7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负责向用户声明第三十五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为规范移动梦网市场秩序而制订的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

17、户服务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调试系统时,不得影响甲方现有网络的正常运行,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发送速度不得超过甲方分配的端口流量限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大流量的测试,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的移动用户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移动运营商的用户数据库分开。乙方须严格管理网络端口和相关帐号权限,保障网络及信息安全,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用户注册资料(如服务合同等)保存至该用户服务终止后的至少两年,对用户订制记录(包括订制记录的具体内容)、使用记录保存至少六个月的历史记录。第三十九条

18、乙方知悉如果用户停机、退网、过户或被甲方采取停机、销号措施,该用户将不能接受乙方的服务,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此用户进行计费。如果甲方按有关规定对用户采取停机、退网措施致使该用户不能接受乙方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甲方不予负责。第四十条 合作期间,如遇甲方对合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需向乙方进行公布明确,乙方则按照修改后文件执行,并同样对违反调整后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第七章 保密责任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移动梦网业务通信标准协议、用户个人资料、通信信息内容及合作管理环节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有关保密责任

19、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均属于专有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1 未

20、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2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3 以上保密义务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第八章 违约责任、赔偿第四十三条协议免责: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由双方协商一方或

21、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第四十四条 在合作过程中,用户提出的一切索赔、诉讼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所有因乙方业务因素造成用户对甲方的诉讼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额,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处理该诉讼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投诉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弥补甲方损失,具体标准甲方可根据情况制定并通报乙方。乙方将本协议企业代码和服务接入代码用于自身以外的业务,或者乙方以任何形式为通过本协议企业代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为第三方提供通信通道或者代收费服务,导致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企业(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在各省的子公司)被起诉

22、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额,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处理该诉讼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如由于乙方的业务或者乙方委托甲方的代收费行为,导致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被行政机关处罚、被用户或者其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保证予以解决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损害。第四十五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协议附件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表态的视为否认该违约行

23、为的存在。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乙方如果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而逾期向甲方支付通信费,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第四十七条 为避免乙方结算金额不足以支付服务退赔、不均衡短信通信费、信道使用以及代收服务报酬等费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因在信息安全、业务规范、计费、客服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造成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为人

24、民币十万元整,用于支付当用户向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诉讼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等,甲方在纠纷解决后,按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乙方的违约金单独计算和支付,当乙方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拒绝、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风险保证金必须在本协议签署前十个工作日之内缴纳且不计利息。第四十八条本协议附件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移动梦网SP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制订并修改相关的移动梦网业务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甲方有权按以上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

25、据考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九章 协议的解除第四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即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五十条 当因乙方的经营行为引发大量用户投诉,或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甲方将暂停为乙方代理收费。乙方将本协议企业代码和服务接入代码用于自身以外的业务,或者乙方以任何形式为通过本协议企业代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为第三方提供通信通道或者代收费服务,即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此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终止为乙方代理收取费用,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

26、失: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款,在收到甲方要求整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无明显的改善的;2、乙方在提供“梦网短信”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引起用户的严重投诉或众多用户的投诉,在收到甲方要求整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无明显的改善的;3、若乙方不能达到甲方其他同等合作伙伴业务运营水平,包括进入考核期间,连续三个月收入均低于最低运营收入指标,处于淘汰之列,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4、乙方提供业务内容中被相关行政主管单位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或者经营行为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

27、条规定;5、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6、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第五十一条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服务,乙方都应及时、合理、充分地告知用户终止服务事宜和妥善地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及期限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本协议,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第五十三条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十四条除协议到期外,乙方因其他原因退出服务,则本协议自乙方退出之日自动解除。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对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终止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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