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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建筑面积、结构、户型:
1.3 工程内容:(见工程预算表和施工图)。
1.4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3 乙方包工不包料。
1.5 本次工程包工内容:1、基础工程(根据图纸需要外加的部分及所有墙体、楼面、露台等防水、围墙施工);2、室内装修工程(含:阳台的封闭、其它根据图纸进行);3、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制作的家俱;3、庭院的设计及施工(不包含苗木的提供和施工)。
1.6 本次工程包料内容:第1条1.5款所含工程所有需要的材料。
1.5 工程期限: 天(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6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2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第三方工程监理,甲方应与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3条 施工图纸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
3.2 施工图纸必须完整、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的要求。
3.3 施工图纸所标明的材料、施工方法应符合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Q/OCLK002-2005)的要求。
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装修工程或装修项目。
第4条 甲方工作
4.1 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保证施工过程中水、电、暖气的供给,以便于正常施工。
4.3 与乙方协调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
4.4 不得强令乙方违章作业。
4.5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6 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吊装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
第5条 乙方工作
5.1 拟定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5.2 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按质按量如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3 对于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机械操作等各种情况下的施工,乙方都需充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负全责,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5.4乙方在施工中要做好半成品、成品、设备以及甲方所购装修材料、甲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保护工作,甲乙双方对现场上述产品确认后,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
5.5 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房屋以及相邻居民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6 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甲方生活方式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7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5.8遵守甲方物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第6条 工程变更
6.1 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顺延的依据。
6.2 增加项目的单位造价以合同预算为依据,原预算没有的双方协商约定。
6.3 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若减少项目造价与增加项目造价之差超过合同预算总价10%时,甲方需将减项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6.4 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未做部份的装修项目,乙方应全额退还取消项目的装修款,不受6.3条款的制约。
第7条 材料供应
7.1 本次工程属包工包料工程,乙方在采购前需要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品牌、型号、价格等)得到甲方认可后再进行采购,所有材料进场前必须由甲方签字,以上将做为工程款结算重要依据。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表一)
7.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和不能及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影响施工时,应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或延期违约责任。
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应通知乙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7.4 甲方自购材料的损耗率按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之附录《主要装饰装修材料损耗率参考表》执行。若损耗率超出此约定致使材料短缺,由乙方补足。
7.5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表二)
7.6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7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7.8 乙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9 双方所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要求。
7.10 一方对另一方供应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先行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8条 工期顺延及延误
8.1工地不符合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以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
8.2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3《合同》及工程报价单中的“工期”指的是符合物业等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准许施工的有效工期(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4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于甲方自己订购的材料、设备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甲方需承担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8.5由于乙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排等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延期,每延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施工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8.6 双方原因造成延期赔付总额均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10%。
第9条 质量标准
9.1 本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1 省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
2 省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Q/OCLK002-2005);
3 国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9.2 甲方对施工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持有异议,可委托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以其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第10条 工程验收
10.1 本工程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材料进场验收;
2 隐蔽工程验收(水电改造工程、吊顶工程、防水工程);
3 中期验收;
4 竣工验收。
10.2 本工程按实结算,工程量的核实以《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为依据。
10.3 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前,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单3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天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工程尾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水电安装图。
10.4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自行更换外门锁,即视为甲方入住,且为甲方事实验收合格。
10.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日内,双方办理结算及相关手续,如果甲方在七日内不能正常办理手续,视同甲方自动放弃保修权。
10.6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不合格装修项目进行整改。乙方无力整改或不愿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与整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7 工程竣工验收若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
10.8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10.9 保修内容以工程报价单、工程变更单(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所列的项目为准。
第11条 工程款支付条件及方式
11.1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分三次付清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金额
首期款
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即付
合同总额的60%
中期款
木工框架结束,瓦工进场前即付
中期预决算总额的
95%-已交首期款
尾期款
安装项目(灯具、洁具、开关插座等)
施工之前即付
总决算额-已付款
11.2 工程进度过半:工程中水、电改造隐蔽工程基本完工;吊顶造型、家具门窗基本制安结构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后为止。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12.2 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已发生工程项目的损失赔偿责任。
12.3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2.4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2.5 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乙方无力治理、不愿治理或不及时治理,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治理,与治理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第13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时,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 向湖南省室内装协会(市、州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调解。
2 向消协申请调解。
3 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由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出入证办理费、延期交付装修所产生的其他由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 由施工方(乙方)负责。
第15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除保修条款外其余条款自动终止。
15.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投诉电话:0731-82240808
合同附件:
附表一 甲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表二 乙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附表三 工 程 预 算 表
附表四 工程决算清单
附表五 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表六 工 程 保 修 单
附表一
甲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二
乙方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三
工程预算表
序 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四
工 程 决 算 清 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装修项目
单位
实际工程量
合同单价
金 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A
工程直接费
B
管理费
C
税金
D
工程总造价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五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单
编号: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甲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验收依据:省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
本验收单的验收结论以验收对象在被检验时处于静止状态为假设前提,未考虑验收对象因时间的推移对验收结论的影响。
附表六
工 程 保 修 单
甲方
甲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装饰项目,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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