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合同(样式一)合同号码:日期:地点:买方:卖方: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货物名称、规格、生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量(3)单价 (4)总值 (5)装运期限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毛重、净重每项允许溢短装必须一次交清、编号、尺码、目的口岸% ,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列唛头运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2、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
3、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份单证寄数a b c d e f送 送交议付银行3 4 3 3 1 1(正本)送交议付银行1 (副本)空邮目的口岸外运公司2 2 2 2(副本)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10)装运条件:离岸价条款:)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
4、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
5、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13)检验和索赔:货
6、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
7、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8、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样本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合同范围第三章价格第四章支付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第八章标准与检验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十三章税费第十四章仲裁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第十六章法定地址附件附件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附件二 “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附件三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附
9、件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附件五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附件六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附件七卖方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附件八买方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成套设备公司合同编号:签字日期:签字地点: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11“买方”是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2“卖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
10、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15“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17“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
11、定义)第二章合同范围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22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23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
12、同附件五。2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第三章价格31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321机械设备部分:设备和材料费备品和备件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322技术转让部分:技术转让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
13、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第四章支付(方案一)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2)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
14、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买方在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卖方(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15、(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卖方:(1)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买方有
16、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第四章支付(方案二)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2)由
17、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422合同总的,计(大写:),在卖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423合同
18、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4合同总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4251卖方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
19、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方:(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的,另加第章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3)以买方为付款人;(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第一期第二期合计4252买方收到汇票后,于时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4253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
20、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44买方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5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52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
21、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
22、、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53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54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第5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55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1)合同号;(2)货物备妥待运日;(3)货物总体积;(4)货物总重量;(5)总包装数量;(6)装船港口名称;(7)重量超过二十公吨,尺寸超过1227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
23、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2)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56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
24、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57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58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59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
25、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510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55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511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
26、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51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513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51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516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
27、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第六章包装与标记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28、)合同号;(2)唛头标记;(3)目的港;(4)收货人;(5)设备名称及项号;(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29、。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6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人;(3)目的地;(4)唛头标记;(5)毛重(公斤);(6)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67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71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30、员,详见附件。72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73买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卖方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7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75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
31、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76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天内,应予确认。77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78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第八章标准与检验81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
32、式二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8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83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买方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
33、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84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8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86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87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88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
34、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81条和10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89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
35、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个月。810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811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812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91“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
36、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考核”系指检验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92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
37、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建设完毕。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3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94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轩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第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
38、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峻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95本章9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第条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有关的公用工程。
39、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96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97如按本合同的附件规定
40、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如因卖方原因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98
41、在本合同96条规定的投料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981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982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
42、三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99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四章第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910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
43、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时间应相应顺延。911按本合同的97、98和9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10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的规定。10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的规定。103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实卖方责任之日起个月。104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卖方最后一批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