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 屋 拆 迁 安 置 协 议甲方:(拆迁人)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被拆迁人) 电话: 代理人: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甲方开发建设通北煜通嘉苑小区项目,需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籍号: 。被拆房屋的实际产权属于 。此房屋如果因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二、乙方同意被安置到: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超出原产权面积乙方不支付差价
2、款,如果达不到甲方所承诺的回迁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产权房照、契约、结清水、电等费用。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此房屋腾空,房屋内所有附属物不能挪动如:暖气片、主体设施等,并交甲方拆除。木质院墙、板棚自行拆除,乙方逾期不搬迁的,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四、临时过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按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补偿。五、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包括超出乙方原面积的部份)。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乙主不追究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2、因乙方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