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体中心”项目
日 立 电 梯 设 备(含安装)
合
同
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电梯买卖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1、设备名称:
1.1、设备产地及品牌:日立(HITACHI)
1.2、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品牌
型号
速度
秒/米
层/站/门
载重
(KG)
数量
(台)
单台单价
合计
DT1
HITACHI
MCA-1050-C060
1.5
5/5/5
1050
1
354770
354770
DT2.3
HITACHI
MCA-1050-C060
1.5
6/5/5
1050
2
359770
719540
DT4.5
HITACHI
LCA-825-C060
1.0
2/2/2
900
2
362270
724540
合同总价: 壹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伍拾圆整
1798850
注:1、以上报价包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搭电梯井道架子、吊装、验收
及一年质量三包。
2、电梯轿厢铺设大理石。
附件一、附件二与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注:合同标的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铁路、公路或海运的条件设计
2、 质量保证:
2.1按以下第( ① )
①电梯执行GB7588-2003《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②扶梯执行GB16899-1997《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③液压电梯执行《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和JG5071-1996《液压电梯》
2.2本合同必须由乙方或乙方同意的第三人负责安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安装公司及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2.3、正常使用情况下,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负责三包十二个月。保修期内乙方或乙方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将定期进行质量巡检。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于实际交货期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甲方原因不报检的,则保修期从实际交货期起十八个月后失效。
2.4、在保修期间,由于甲方自行修理或电(扶)梯使用单位管理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2.5、甲方加装电(扶)梯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 土建要求
3.1甲方已按原设计图纸完成了井道、机房的土建施工,如乙方对已完成的土建工程有其他技术要求必须提前提出。否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4.1、付款方式:甲方以汇款方式付款(付款时请注明汇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立即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乙方合同经办人)。
4.2设备付款条件
4.2.1甲方自合同签订后当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 壹佰贰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1262880.00元)作为电梯定金和预付款。
4.2.2、电梯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付清合同总价的余款10%:壹拾肆万零叁佰贰拾元整(¥:140320.00元)给乙方
4.2.3、甲方按以上付款条件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正式移交电梯设备、随机文件及有关检验证明。
五、交货期:
5.1.交货时间:甲方确认相关技术资料并按合同付款的,乙方收定金后(45天)内向甲方交付货物。
5.2.在下列情况下,交货期顺延:
5.2.1、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客户确认交货期,甲方不能予以确认的.
5.2.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六、交货方式:
6.1、乙方应当按期交货,甲方应当按期办理提货。提货的方式是:
√ 乙方负责运输,运达地点/港口: 汽运
6.2、货到工地后乙方妥善保管好货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 检验:
7.1、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共同进行检验。
7.2、在安装期货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 施工地点: 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综合馆
九、 安装工期:
9.1、安装工期:甲方提供合格井道。安装工期自安装进场之日起30天内完工(不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
9.2、施工期间如遇停电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完工期限顺延。
9.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开工或完工期顺延。
9.4、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违约责任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方付违约定金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继续履行合同。
10.2、乙方不能交货,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中途退货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10.3、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电梯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权不移交电梯设备及相关资料并保留停梯的权利。
10.4、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电梯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权不移交电梯设备及相关资料并保留停梯的权利。
10.5 如甲方在乙方未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前擅自使用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从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每台300元/天向乙方支付电梯使用费。
十一、电梯的代保管
合同交货满后30天内,乙方免费为甲方存放本合同产品
十二、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湖南省桃源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有关安装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安装要求》。
十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
√附件二、安装要求(直梯)
甲 方
单位 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开户 银行
账 号
国税编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订日期
乙 方
单位 名称
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桃源县
邮 编
415700
武陵西路(财政局对面三楼)
法定代表人
燕国成
开户 银行
中国银行桃源县漳江路支行
账 号
610665253606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0736-6622558
传 真
0736-6622558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