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北京尚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张光明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83711502
E-mail:
承租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E-mail:
鉴于,甲方作为商城举办者,同意将商城内特定商位出租给乙方,乙方承诺作为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守法经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事宜,经协商同意,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商位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新发地农产品股份公司对面的尚购商城A10号商位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商位承租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约定公摊面积)共计80平方米,经营用途为地方特产。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 16个月,自 2010年 12月 1 日起至 2012年 3月 31日止。其中,免租优惠期为自2010年 12月 1 日起至 2011年 3月 31日止。
2、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30日前提出续租,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摊位另行发租。
第三条 租金和缴纳方式
1、租金计算标准为以下第 1 种方式:
1)按单位面积支付:8元/天/㎡;
2)按商铺单元支付: 元/月/间;
2、租金标准价格为人民币310400圆整(大写:叁拾壹万零肆佰 圆整),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间内租金执行优惠价格,计人民币2336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叁仟陆佰 圆整)。
3、乙方租金分一期支付。为计人民币233600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租金结算不再执行优惠价格,乙方应以实际租赁天数按照第三条第1项约定的计算标准向甲方补缴租金,该种情形下,乙方仍需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租金交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
第四条 押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
1、押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押金为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 圆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自押金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导致押金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在减少后5日内补足。
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乙方向甲方交还商位符合本合同约定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的,乙方可凭借押金票据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押金(不计息)。
合同期满前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押金不予退还。
2、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于每租赁年度开始时向甲方预交当年度物业管理费,计费标准为0.5元/天/㎡,共计19400圆整,该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设施的水电、公共卫生、取暖、冷气、保安管理费用。首次缴纳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3、电费
商城电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用电量统一收取后缴纳,价格标准按照供电部门规定的供电价格执行。乙方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总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
4、本合同约定费用外的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 商位的转租和转让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商位。
2、乙方转租商位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将副本原件交与甲方备案,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因第三人原因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与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商位的装修和维修
1、甲方负责商场公共部分的统一设计、装修和维护,乙方自行负责自有商位的装修、维护及费用;
2、在租赁期间因商城内部改造、房屋维修,需对乙方所租赁的商位进行迁移拆除时,甲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须于15天内誊清商位。甲方尽量给乙方重新安排商位,乙方愿接受安排的,租金视调整后商位实际状况重新予以核定。乙方不愿接受安排的,则由甲方退还乙方未履行租期相应的商位租金。
3、乙方商铺装修方案应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一、二层的商铺必须加装LED显示屏,牌匾广告由乙方统一定制加装,内容商铺自定。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商铺装修方案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4、租赁期内,乙方商位内的维护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 商城、商位的调整和关闭
1、因商城整体经营管理需要对商城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甲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本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应于10日内进行租金等费用的结算,甲方退回乙方已交付的未履行合同部分的租金及押金。
2、因政府有关部门、新发地集体重新规划用地或对商城进行调整,需要对铺位进行拆除或调整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按乙方已使用时间比例进行租金结算,并结算相应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3、商城因故关闭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于30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八条 广告宣传
1、甲方应对商城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商城的知名度。
2、经甲方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乙方可在商城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财产保险
1、商城设施的财产保险由甲方办理,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自行就其经营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没有投保的,发生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制定商城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直至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商城经营秩序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按约定做好商城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确保商城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保障商城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5、有权对商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商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有权依照双方签署确认的协议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乙方违反规定或约定行为进行处理;
6、由于乙方商品质量原因,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而导致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证照,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城《新发地商城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新发地商城关于“三防”的责任书》等有关制度,诚信经营,按登记标准的经营范围和本合同约定之商位用途开展经营,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3、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乙方进货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4、乙方为所租赁商位的安全责任人,对该摊位使用安全和防火安全负责,并遵守市场内各项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出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
5、爱护本商城内公共设施、维护摊容、摊貌及商城环境卫生;不乱堆、乱放、乱挂物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租金30%违约金,逾期十天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押金不予退还。
2、商位交付后1个月内乙方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1)因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
2)乙方擅自改变商位用途,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转让他人的;
3)违反诚实守信经营约定,给商城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商城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更正或逾期交纳罚款,或其违反规定行为给商城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以下情形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违约责任,合同各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1)人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暴动、罢工等自然灾害和事件;
2)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新发地村集体规划变更;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维修和特殊原因造成乙方损失;
4)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当事人的因素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或者其他约定的,乙方应自行清理自有物品,并在二日内交付商位,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交付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商位,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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