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体中心”项目 日 立 电 梯 设 备(含安装) 合 同 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乙方: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电梯买卖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1、设备名称: 1.1、设备产地及品牌:日立(HITACHI) 1.2、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品牌 型号 速度 秒/米 层/站/门 载重 (KG) 数量 (台) 单台单价 合计 DT1 HITACHI MCA-1050-C060 1.5 5/5/5 1050 1 354770 354770
3、 DT2.3 HITACHI MCA-1050-C060 1.5 6/5/5 1050 2 359770 719540 DT4.5 HITACHI LCA-825-C060 1.0 2/2/2 900 2 362270 724540 合同总价: 壹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伍拾圆整 1798850 注:1、以上报价包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搭电梯井道架子、吊装、验收 及一年质量三包。 2、电梯轿厢铺设大理石。 附件一、附件二与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注:合同标的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铁路、公路或海运的条件设计 2、 质量保
4、证: 2.1按以下第( ① ) ①电梯执行GB7588-2003《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②扶梯执行GB16899-1997《自动扶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③液压电梯执行《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和JG5071-1996《液压电梯》 2.2本合同必须由乙方或乙方同意的第三人负责安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安装公司及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2.3、正常使用情况下,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负责三包十二个月。保修期内乙方或
5、乙方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将定期进行质量巡检。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于实际交货期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甲方原因不报检的,则保修期从实际交货期起十八个月后失效。 2.4、在保修期间,由于甲方自行修理或电(扶)梯使用单位管理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2.5、甲方加装电(扶)梯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 土建要求 3.1甲方已按原设计图纸完成了井道、机房的土建施工,如乙方对已完成的土建工程有其他技术要求必须提前提出。否责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4.1、付款方式:甲方以汇款方式付
6、款(付款时请注明汇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立即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乙方合同经办人)。 4.2设备付款条件 4.2.1甲方自合同签订后当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 壹佰贰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1262880.00元)作为电梯定金和预付款。 4.2.2、电梯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付清合同总价的余款10%:壹拾肆万零叁佰贰拾元整(¥:140320.00元)给乙方 4.2.3、甲方按以上付款条件向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向甲方正式移交电梯设备、随机文件及有关检验证明。 五、交货期: 5.1.交货时间:甲方确认相关技术资料并按合同付款的,乙方收定金后(45天)内向甲方交
7、付货物。 5.2.在下列情况下,交货期顺延: 5.2.1、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客户确认交货期,甲方不能予以确认的. 5.2.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2条款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六、交货方式: 6.1、乙方应当按期交货,甲方应当按期办理提货。提货的方式是: √ 乙方负责运输,运达地点/港口: 汽运 6.2、货到工地后乙方妥善保管好货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 检验: 7.1、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共同进行检验。 7.2、在安装期货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 施工地点: 桃源县文化体
8、育中心综合馆 九、 安装工期: 9.1、安装工期:甲方提供合格井道。安装工期自安装进场之日起30天内完工(不含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间)。 9.2、施工期间如遇停电或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完工期限顺延。 9.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开工或完工期顺延。 9.4、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违约责任 10.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方付违约定金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继续履行合同。 10.2、乙方不能交货,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
9、并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中途退货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10.3、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电梯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权不移交电梯设备及相关资料并保留停梯的权利。 10.4、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全部款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电梯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权不移交电梯设备及相关资料并保留停梯的权利。 10.5 如甲方在乙方未正式移交电梯设备前擅自使用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从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每台300元/天向乙方支付电梯使用费。 十一、电梯的代保管 合同交货满后30天内,乙方免费为甲方存放本合同产品 十二、 纠纷
10、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湖南省桃源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有关安装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安装要求》。 十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 √附件二、安装要求(直梯) 甲 方 单位 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开户 银行 账 号 国税编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订日期 乙 方 单位 名称 桃源县高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桃源县 邮 编 415700 武陵西路(财政局对面三楼) 法定代表人 燕国成 开户 银行 中国银行桃源县漳江路支行 账 号 610665253606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0736-6622558 传 真 0736-6622558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