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代理协议甲方:东营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货主)委托甲方介绍的乙方承运自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至锦州港的油品运输业务,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订本协议。1、 合同编号:YD-20130923-C32、 货主名称: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 船 名:乘浪6; 4、 运输航线: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锦州港5、 油品名称:芳烃;6、运输价格:110元/吨(开票);二、费用:1、代理费:10元/吨(含税)三、甲方责任与义务:1、 为乙方介绍货源,将货主情况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后由乙方与货主直接签订合同;2、
2、负责协调装卸两港的作业事宜;3、 负责协助处理运输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协调;四、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 负责保质保量的将甲方介绍的货源按时运出并卸货;2、 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到达装卸货港;3、 保证船舶适装,装货前货主验舱,验舱不合格,货主有权取消该合同;4、 卸货时因乙方造成的含水,亏吨异常问题,与甲方代理费无关,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代理费。5、 卸货完毕后,按照实际作业数据经货主与乙方确认后,开具全额发票寄到货主公司财务;6、 乙方收到运费后,在一周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按照协议将全额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开具代理费发票至货主由货主直接支付,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该费用,则甲方按每天3的比例收取
3、滞纳金; 7、 如乙方船舶落空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未按要求运出货物,则乙方愿意支付甲方双倍代理费;8、 甲方有货优先给乙方配载,乙方同意下载货物优先给甲方用船;9、 船上业务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业务联系;五、 本合同传真签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至装卸完毕、运输费用结清自行终止,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合同为独立合同,与双方签署并执行的其他合同不产生任何经济关联。甲方:东营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传真:0546-8271501 传真:025-582700582013年09月23日 201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