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蒸汽供应协议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在工业蒸汽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给乙方的工业蒸汽供应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的xxx制米厂向乙方的xxx分公司提供工业蒸汽,甲方的xxx制米厂向乙方的xxx分公司提供工业蒸汽。第二条 甲方提供工业蒸汽到达乙方分汽缸的压力必须保证在6Mpa以上,如甲方提供的工业蒸汽压力高于乙方所需最低蒸汽压力值,乙方自行减压使用。第三条 甲方供给工业蒸汽含税价格为120元/吨,结算周期:平常月为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一月为1月1日至1月20日,十二月为11月21日至12月31日,每月20日双方为每
2、月的20日,每月结算周期的后一日早8:00双方共同确认数量。第四条 用于工业蒸汽结算的计量表必须经过国家计量检定单位的检定,检定费用由设备持有方承担,在双方在检定证书合格期内,计量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必须再经过国家计量检定单位的检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五条 双方确认蒸汽数量和质量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蒸汽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蒸汽发票。第六条 乙方的蒸汽使用单位每月25日向甲方的蒸汽供应单位报送下月工业蒸汽使用计划,甲方的蒸汽供应单位根据乙方的月计划提供蒸汽。第七条 甲方保证工业蒸汽的稳定供应,如遇检修,原料不足等需要停机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乙方。第八
3、条 乙方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如需检修、原料不足等原因造成停产情况应在月度计划中明确告知甲方。第九条 甲乙双方如遇紧急原因造成停汽或停产,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第十条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停汽或停产,由责任方造成的停产损失,对方有追偿的权利。第十一条 甲方因稻壳不足引起的锅炉停汽情况的解决,由甲方外采稻壳,稻壳到厂价格超出米业外卖稻壳出厂价格部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稻壳价格确定由双方共同询价确定。外采稻壳进锅炉的改造由甲方完成。第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生争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三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没有明确的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代表人:日 期:乙 方: 代表人:日 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