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岭场地出租协议甲方: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为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山岭场地出租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自愿共同遵守协议: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山岭场地出租给乙方办厂取土使用,约 亩。四至界址: 。二:乙方在该场地开办企业工厂,山岭取土,由乙方根据自身办厂需要进行场地平整和取土工作。甲方不得干涉。三:租金:每年租金肆万元整(¥40000元),租金按年缴交。四:租期:壹拾伍年(自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至二0三二年五月一日止)。租期满后或中途退出的情况下,建在甲方场地的房屋不拆除。五:甲方山上的树木由甲方自己砍伐,乙方一次性付树木补偿款 元给甲方。六:甲方保证其出租给乙方的山岭场地必须合法拥有,没有纠纷。如果因权属纠纷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七: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优先安排甲方家属在乙方工厂上班。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