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财建201036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
2、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的资金。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查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
3、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题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
4、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1),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初审确认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
5、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
6、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十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
7、奖励资金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市发展发改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申报文件以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确认项目年节能量。根据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也可以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
8、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确认的项目年节能量或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节能服务公司。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十七条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
9、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九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
10、等。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八、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附表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详细地址公司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工商登记注册类型银行信用等级电子邮箱职工人数
11、技术人员人数资产负债率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公司贷款余额上年度公司投资总额上年度公司营业额其中:中长期贷款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主要业务范围及服务领域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其中:自主研发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已实施和正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需说明的其它情况: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完成情况等。(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12、,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据。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主要包括:(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表2)。(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3)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证明文件。(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6)项目能源管理合同文件。(7)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8)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文件。附表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金额单位:万 元企业名称0法定代表人0企业地址0联系电话
13、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0职工人数(人)0其中:技术人员(人)0隶属关系0银行信用等级0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0企业总资产0固定资产原值0固定资产净值0资产负债率(%)0企业贷款余额0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0短期贷款余额0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0年度(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备注销售收入0000利 润0000税 金0000附表2项目基本情况表金额单位:万 元用能单位名称00所属行业0所属工程类别0项目名称00建设年限0项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0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资源消耗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0项目建设内容0建成后达到目标0项目总投资0固定资产投资0银行贷款0自筹及其他0新增销售收入0新增利润0新增税金0新增出口创汇0项目前期工作情况0注:建成后达到的目标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吨标准煤,节油*吨,节电*万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