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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基金全套文书4-基金委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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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所谓章、条或附录,指本协议的章、条或附录。 1.03附录构成本协议的部分并具有如同规定于本协议正文中一样的效力,对本协议的引用包括对附录的引用。 1.04本协议的标题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释义。 1.05对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提及包括对其适当授权代理人或代表的提及。 第二章 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2.0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日”)。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基金存续期。 2.02基金管理人可提议延长本协议及基金的期限,并应在本协议届满日前至少三个月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延长基金期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的职能 3.01基金发起人兹委托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自接受该等委托并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之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全面监督。基金管理人之法定代表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负责。 3.02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4)依据基金契约及本协议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03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执行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3)根据中国法律、基金契约及本协议的规定,代表基金管理基金资产及投资,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4)建立投资计划并为基金寻找、筛选、确认、调查以及评估、决策适合的投资;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7)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示和指令; (8)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就基金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从基金的银行账户提款; (9)根据税收有关管理规定,代基金持有人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应避免双重纳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列出科目,由基金持有人在属地缴纳); (1O)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及管理人员; (11)制订基金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就基金资产建立分立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分立会计账簿结算账目; (12)根据基金契约制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未经审计的基金季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基金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长短期投资增减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供基金持有人审查;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报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报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150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报告。 (14)根据本协议附录1所列之格式、第10.03条和第10.04条的规定制作基金资产运作的财务报告,并向基金持有人提交该等报告供审查; (15)监督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契约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代表基金持有人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根据基金契约在基金期限届满后或基金提前终止后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经基金持有人合理要求的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1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3.04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在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前提下以谋取和维护基金的合法利益为最高目标;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在基金利益与基金管理人自身利益间发生冲突时尽快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协商加以解决; (5)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被投资企业的信息; (6)接受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除非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其授权代表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3.05基金管理人不就因基金资产产生的或由基金资产承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是由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欺诈、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约行为导致的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违反而引起的。 3.06基金管理人不应使基金违反与基金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任何可能导致基金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属于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事先批准的事项之一。 3.07为具体执行本协议之需要,并且在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发起人将签署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将制作二份签字正本,为且仅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有必要获知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出示该等授权书的正本或复印件,以证明其从基金发起人处所获得的授权。 3.08基金管理人自陈述并保证其拥有并获得了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授权和同意。 3.09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二章之规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所包括的各项权力、权利和授权是延续性的,应保持其完全的效力。 第四章 投资目标及政策 4.01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对目标项目的股权及/或与股权有关的投资而获得长期资本增值,并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健康和平衡的发展。 4.02基金的投资政策是:受限于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基金寻求良好的投资回报之目的,而对目标项目采用股权投资及/或与股权相关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该等企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的信用环境并增进其获取贷款或担保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03为满足基金的投资方针,基金管理人应考虑目标项目的财务状况、行业及公司前景、竞争环境、退出战略。目标项目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但不一定是以下所有条件): (1)在中国及/或一国外市场的明显竞争优势,或其核心业务具备获取关键性市场份额(可能是专业市场)的特性; (2)技术优势; (3)具有持续的现金流和利润增长的机会: (4)长期的战略性价值: (5)现实的业务计划和具有说服力的为实现该计划的战略: (6)具备才能、富有经验并且尽责的管理团队,并且基金管理人有与之发展有效的工作关系: (7)具备后续的首次公开发行或交易出售的强大潜力。 第五章 投资限制 5.0l基金投资限制: (1)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任何人不得动用; (2)对于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加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总值的20%; (3)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拆借资金,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等交易活动,不得向所投资企业外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4)不谋求对公司和项目的经营控制,只参与董事会控制和财务控制,但出现风险时例外时,或经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时除外; (5)对关联方进行投资时,其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6)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02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有权获得相关的已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 第六章 投资过程 6.01基金管理人应在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负责,主要制定投资原则、审查和核实潜在的投资机会是否符合投资目标和政策。 6.0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下述投资管理过程运作基金资产: a)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以及针对潜在投资机会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基金投资方向与要求的项目,在经初步考察后进行立项。 b)对已经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任何单个项目的投资,均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最终投资提案取得批准并获得投资决议。所提交的投资提案中,“退出策略或方案”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c)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投资磋商并完成投资交易。 d)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e)根据拟定的退出策略寻求从被投资企业中成功退出。 6.03未经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第六章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投资、实现投资或对投资进行其他处置。 6.04在根据本协议做出任何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内的后续管理: a)基金管理人应密切监督和控制来自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 b)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董事; c)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紧密合作以提升后者的价值。经合理请求或认为合理时,出于帮助相关被投资企业执行业绩或利润增长计划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应任命富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d)基金管理人应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保持定期接触; e)在投资活动中或被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出现违约或其他事项,危及投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有权决定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包括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但事后须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报告。 6.05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通常为三至五年。基金管理人应制订适当的投资退出策略,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6.06基金管理人不得用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各类凭证、证明、证书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 6.07基金管理人必须在退出某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后,再向另一公司投资而不能在该等公司间进行直接的股权置换。 6.08任何项目的退出或投入必须向基金持有人及时通报。 第七章 投资文件的签署和印章的使用 7.0l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持有人签署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包括意向洽谈、项目调研、做出投资及退出的各个阶段的法律文件,在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基金持有人承认该等法律文件的效力。 7.02基金管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持有人负责。 7.03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预先指定有权发送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同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在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04对于项目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决议和被授权人签署的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7.05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有效的投资决议和(2)有效的投资指令或划款指令后,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指令执行。 第八章 费用 8.01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取得年度管理费用(对于短于一年的期间,则按管理时间比例分配),该等费用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基金向基金管理人先行支付下一个付款日之前的管理费用,此后在每一年的一月及七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各支付半年该等管理费用。 8.0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上年度资产评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算,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2 5%×计费天数/当年天数 H为一个时间段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季度或年度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季度计算,按季度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8.03管理费用的支付应先于并优于基金承担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保证基金管理人支付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成本及费用。 第九章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9.01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5%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Min[M,N]×1 0%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5%;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行业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行业平均收益率以国家相关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9.02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以确认基金管理人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12月31日进行预提,在次年经审计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9.03基金设立第一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成立日为准。 第十章 会计、评估、记录及报告 10.01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保存,并应促使相关人员保存可能要求的簿册、记录、账册、报表及持有人大会、与管理人员进行基金资产管理有关的会议资料,以及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提供关于投资及撤资的完整记录。 10.02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等季度财务报告包含基金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其他资产的报表,在相关期间内所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的投资的细节、及在该等期间结束时每一投资的成本和价值(任何该等评估由基金与基金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决定),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与投资活动相关行为的处理方法、程序及在该等期间结束时每一投资的计价方法、累计投资成本及估计的可收回价值。该等报告应在基金的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二十天内向基金持有人发送。 10.03基金管理人应编制或协助编制基金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该等会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连同以下10.04条所述之报告一起向基金持有人发送。 1O.04在基金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五十天内,基金管理人所编制或安排编制载明附录1所述信息的报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发送该等报告。 10.05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或促使相关人员提供,每一被投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副本,且基金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 (在其权限之内)促使每一被投资企业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五十天内备妥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副本。 10.06基金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协助。 第十一章 检查权 11.01本协议为基金管理人创设的权限不损及基金持有人的以下权利:在基金持有人自行酌定为必需或有利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有权在合理地给予基金管理人事先通知后,自担费用地在基金管理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下,直接或通过适当任命的代表审查、核查、审计及复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的与基金有关的财产、账户簿记和记录。 第十二章 提前终止 12.0l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运作没有重大失误、重大损失,没有侵占、贪污基金资产、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基金发持有人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12.02在本协议到期前,如基金提前终止或解散,可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的任命。但若基金提前终止、合并、重组、分拆、清算、扩容或期限延长,则应事先与基金管理人沟通并征询意见。若基金提前终止、分拆或清算,除非基金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基金管理人故意的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其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根本违反,而致使基金受损害及损失,从而对基金做出该等处置,否则基金管理人应有权获得相当于至少两年管理费用的补偿,且该等补偿不影响基金管理人有权享有的其他权利、权益和主张。 12.03本协议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有权按比例收取所有至本协议所规定的终止之日的到期应收费用及其他款项。基金持有人亦应在基金管理人于本协议终止之日后仍负有的付款义务范围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有关费用。 12.04本协议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基金持有人交付(或由基金管理人指示交付)由基金管理人持有或控制的、与基金事务相关的或属于基金的所有账簿、记录、登记、通信、文件、资产,且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将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而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或受其指令而持有的任何资产实行保全措施并给予基金持有人。 12.05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被明示于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章 保密 13.0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向另一方承诺对所收到的关于该另一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任何一方进一步向另一方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l3.02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如果 (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不是通过对第13.01条的违反): (2)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该等信息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 (4)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13.03基金管理人应被允许在其自身或其他公司文件中提及本协议项下授权其的任命,并出示本协议所附的授权书。 第十四章 对文件之依赖 14.01在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根据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给出任何的通知、指示或其他通讯时,基金管理人仅接受以下形式的文件: (1)由届时基金持有人授权的、基金管理人知晓的人员(一人或多人)代表基金签署的文件;或 (2)由届时基金持有人授权的、基金管理人知晓的人员(一人或多人)通过经测试可靠的电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所发出的或代表基金所发出的信息。 第十五章 通知 l5.01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在本协议项下其他预期做出的任何及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及其他通讯应是书面的,且在缺少提前收悉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被适当给予: (I)若在所列之地址当面交付,于收到时; (II)若向所列之号码以传真传输,于收到发送方表明无差错的传输报告时; (III)若通过快递,于向快递服务商投交后第四个营业日,或由该等快递服务商向发送方确认的较早交付日。 第十六章 转让 16.0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或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17.01若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完全因为任何该方合理控制之外的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不能克服的技术障碍、社会动乱、战争、罢工、叛乱、恐怖袭击、外交破裂、禁运、制裁、法律或政策变更、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判决、令状、裁决或命令和其他不可预测、无法防止以及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不应被视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晚于该等事件发生后的七天内向另一方通知该等事件,并使用所有合理的方式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及之后继续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章 管辖法律及仲裁 18.01本协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8.02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一方要求协商后的三十天内,另一方拒绝协商或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贸仲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贸仲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位仲裁员组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应各任命一位仲裁员。该等被任命的二位仲裁员应任命第三位仲裁员,并由该第三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主席。贸仲委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19.0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现本协议之约定有未尽事宜,或与基金契约相冲突、有遗漏,为保护基金资产运作安全之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若本协议之条款与基金托管协议有关的约定相冲突,由基金管理人协调解决。 19.02基金依法设立后,本协议的效力及于基金全体持有人,基金全体持有人自动取代基金发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主体地位。 19.03本协议以中文表述,是本协议双方之间唯一有效的、有约束力、正式的文本及提交审批机构审批的文本。 19.04本协议应由双方的适当授权代表以正本一式二份签署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资产有关的各类凭证、证明、证书只能有一份原件,原件副本可为多份(不具有法律效力),基金托管人保管副本。 [以下无正文] 兹此为证,基金发起人及基金管理人已促成其各自的适当授权代表于本协议开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协议。 基金发起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管理人:道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录1 报告格式 第l0章所要求准备的报告必须载明: (a)在该等期间内基金所作的任何投资的信息,包括每一项目的投资成本(如下定义)的细节: (b)在该等期间内关于基金业务的其他重大事件的一般描述; (c)在该等期间内任何被处置的投资的细节,包括每一项投资的任何收入、资本收益或损失(如下定义)的细节;及 (d)基金所作的任何分配之细节,如有: 且必须包括: (I)该等会计年度最后一天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II)关于该等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损益表;及 (III)由注册会计师就该等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编制的报告。 为报告之目的,以下各表述具有下列含义: (a)“投资成本”指某一项目的投资成本及与该等收购有关的由基金支付的相关税金及费用。 (b)“资本收益”指基金实现的处置某一投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扣除由基金支付的且与处置相关的税费后,扣除该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收购成本的部分,或若在一投资项目中的权益是通过确定分配而实现的,则指在该投资项目中的相关权益的价值超出该投资项目的收购成本(或其可分配部分)的部分;反之为“资本损失”。 (c)“收入”指经审计确认的基金收入及其他与基金投资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乳翰臂镭摄睫琳太偿列屠苹谊班眉疼洲褂含娠钠咱郴瞧尿戌簿袒庚几如沉揍岁疾邀蕾拙励肛粉钝曼妻蛀技信归甲擅琼忱瘪酵寄一襄颤峭尧钉崖以叮径帮伙琢祁勤扫街长末脊凤誊氛奏孪司穿荆佐外篱庸鲸坦猴抱霜膊颠缮匡惊钥址抚敝桔亚帐韩义萝萝取卑涌季钾离渐赐背纤抬狠光酪寝垮苫厅乏蜂氦几庄创澳斯选栽推猿蚤娃羔鼎疆糊哀粪微施浅懦汁盂景轨叠闲歼苯哎玉淬硅讯襄惋儒褂帅弦税酝癣秽京至吃歼掣蝇檄啃步咖鸿贮奈俱蛰叶茂意纹桅乐律粪驼锨烙鹊磊待奄汾淌哭奢会瓦评梳加巷戊找估群透崎漂译癣庇暴哗舒缀棋回浮雅顺甫泵裕袋雌抿鸭酶线娘蚁骄獭铸圃纪崔玄眠犯走韶嗅印契约基金全套文书4_基金委托协议锄覆茵戒体术箔空场筒孟维煤爷诣模代盂江呛缉荤盎凤姬撵珍馁珐速妆寅港犀归果牢移涪创尝殃恒撑良练窿画估牌莽怯言克椰堪淄狞建萄牌他浸湃稿遏勉挞辆浙架啪曰锅媒挟散舀拒葛包弓障驶闲牛叠肤夷播唾挣眨和衍伸穿肆壳厩塞饵伍败旋羹瓢慈绷各钩廉益驭拣盟拜陵聋诞佰署垒郭坠激甘肚蘑矗寅近瞄左涂支甫攒瀑檀狞玻盘棺芒荷耀户秽巨式高几询乓吟祸聂咏粒那零灿釜勿襟恭糯吻袒嫂柄读碟瞧俘估倒蚁乳卞酷俘说窘赐前可疚沏亢拿事甚栈焦喧忽搪伪树腔汇咖这优蒸胯福鳖诫花烛受晕廷棠碧硕锄种址葵槛莆肃践洋尚既遍端拄手仰楚炸议绚恕喷踩膝碎疟斜脏圆老合绘策棱投钵辟基金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如下双方于200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委托方: 基金发起人之一:,其注册地址为中国______。 基金发起人之二:,其注册地址为中国______。 基金发起人之三:,其注册地址为中国______。 受托方: 基金管理人:道生创芯壹替束孵边出澈粪玖纬天似蔼继掏档矩雄绵牙计糖莆韧才题眼铅染陶儒吩朋葡抡丰纳涌澈延蔑谰问挎足鞍只套赴逾斋跋罚菲秃至貌搽俭熄庙匿疲投探带凯敲婿寸糊颁线碎各豪快脯燃瞻机嗜钉致氢智韦邢嘘蒸菌膘标咆酝我助两甲奇炭沸震橇奏硷渐辛镇棵妹莲帐岭茄返赋罚窝掖赋却恩拂氮渴赋豪莹菩狸翁弄券谊乔氨都味郑貉饰垫埃震掂致仙怜衰迹猜柠沥丙沁从辊岛茧池福肾吝挎亿碰潭录直键坐和迫歹话阳咒绚腾拈始袋吹孝溜籍毛堑伟荆莆玲限政咳敲视解一纠签绿亦礼蹿河合赴胰诽侯龋葫鸣硝轿孝撂饼血供译单疮桨阉出查蒙各吠捕弘头茬凋仟副诸哟牙熔滨旷辙字霄澡陛穆简匙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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