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和站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扩大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交通部关于对车购税(费)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委托地方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项目。具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枢纽建设项目、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项目、道路运输信息化等配套辅助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
2、资金投资建设的客货运输站场项目。第四条 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应坚持抓大放小、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运政机构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建设过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部颁站级标准。第五条 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管理应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具有较强资金吸引力的站场建设投融资体制。政府投资应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有偿使用、定额投资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对于社会及运输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客货站场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第六条 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委托监管、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
3、,实行由政府部门授权监督管理、运管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机制,站场建设政府投资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站场建设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站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报批。第八条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受省交通厅委托,履行全省客货运输站场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站场项目年
4、度建议计划的编制;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和资金的拨付、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工程质量监督与项目实施的管理等职责。第九条 社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由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行核准或备案。必须符合全省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第十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第十一条 各市(州)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货运输站场规划的编制和站场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5、审定。第十二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项目法人初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三章 项目法人制第十三条 全省新建、改扩建四级以上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是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其中新建项目要逐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项目法人,明确各方权益,确定出
6、资人,明确国有投资主体。项目法人或者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拟建公路客货运输站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运管局直接管理的道路运输枢纽项目的项目法人由省交通厅负责资格审查;其余项目由省运管局负责资格审查。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五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规划经省交通厅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全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项目的前期工作有:一、站场建设规划: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各市(州)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市(州)交通主管
7、部门审核,省运管局负责统筹审定,报省交通厅。凡列入规划的项目,即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前期工作。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或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级主枢纽项目工可研编制单位须具备甲级资质;省级和区域级项目的工可研编制单位须具备乙级以上资质。三、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中国家级主枢纽项目在初步设计之前应进行方案设计。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取施工图设计一阶段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
8、定其设计单位。第十七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提出,市(州)交通局和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省运管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四项制度。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十九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实行双合同制度。以招标方式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和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
9、合同实施办法的要求,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第二十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申请制度,国家级主枢纽项目和省运管局直接管理的项目,其施工许可申请由省交通厅批复,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由省运管局批复。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第六章 项目资金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新建项目、改扩建及改造项目两个部分。新建项目投资标准为:国
10、家主枢纽项目(一级站)500万元;省级枢纽(二级站)290万元;区域级枢纽项目(三级站)150万元;四级站80万元;农村乡镇汽车站(五级站)20万元。改扩建及改造项目投资标准为:一级站200万元;二级站150万元;三级站100万元;四级站50万元。老、少、边、贫困地区可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资金原则上满足站场基本功能的需要,主要用于候车厅、售票室、停车场、仓库及信息系统等生产功能设施的建设;其他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解决,不得占用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地方政府投入的土地、设施、设备等,须委托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
11、可做为股份投入。第二十五条 站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审批后,按年度投资计划和同比例到位的原则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财政集中支付的规定,由省运管局提出拨款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予以拨款,并由省运管局资产监管中心监管。第二十六条 拨付项目法人的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省运管局应随时掌握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运管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对政府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实施
12、监管。省运管局应组建站场资产监管中心,制定资产监管办法,代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用于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法人),明确各方权益,确定出资人。政府投资用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偿使用原则,签订站场建设投资协议书,明确收益分配原则。收益的处置,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省运管局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授权经营的项目法人或公司提出意见,经监管部门或代行出资人机构逐级审查,并按权限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处置或转让收入中按出资比例部、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享有的处置、转让净收入,依据
13、交通部规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项目部、省投入的专项资金应享有的权益及收益,以及处置、转让项目中享有的净收入,由省运管局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七章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十二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第三十三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管理,根据国家相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进行交(竣)工验收。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市(州)本年度站
14、场建设计划。1、不执行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2、挪用、挤占在建站场建设资金的。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1、不能按规划要求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申请报告的;2、不能准确及时报送在建工程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工程进度月报表的;3、全年完成工程量不足当年建设计划任务90%的。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本项目工程建设款。1、站场建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2、对站务楼工程分包或转包的;3、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结构设计的
15、;4、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而擅自开工的;6、发现或被举报证实有指定承包、虚假招标、行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本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的;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3、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初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4、工程初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5、工程初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本项目工程建设中政府投资。1、客货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
16、改变使用性质的;2、将政府投资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或变卖的。第三十九条 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项目和由此产生的各类问题,均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不予追加政府投资。第四十条 未按前期工作中已审定的站址、功能进行建设的站场项目,经核实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地区政府投资客货运输站场项目。第四十一条 站场项目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按时完成站场建设责任目标的市(州)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获市(州)级及以上优良工程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三条 对能够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且不超投资和规模的市(州),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可予优先考虑。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与投资管理中,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规划20032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交通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