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典当业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李 蕾 典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也是最早的金融贷款形式。被视为世界典当业最主要发源地的中国,典当业有着1600多年的历史。从其诞生至今,历经兴衰。但当今有许多现实问题阻碍典当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着典当业未来的发展前途。 一、典当业的历史变迁 著名典当研究学者曲彦斌教授用八句话归纳了中国典当业的发展脉络,即:“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新世纪有序发展。”1 就今所见有关历史文献的明确记载,中国的典当业在汉代初见萌芽,主要依据是南朝宋人范晔撰写的后汉书刘虞传所言“典当胡夷
2、”2。南北朝时期, “兴佛”导致了寺院经济的发达,也相应产生了如何使用富余沉积资财的问题,所以肇始于南北朝时的南朝佛寺。从唐代开始,中国的典当从单一的寺库质贷逐渐成为一种官营、私营和寺营三种质贷形式并存的兴盛局面,名为“质库”、“寄附铺”、“柜坊”等。质贷业的金融活动活跃了唐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便利了市民的经济生活。这一时期质贷业的全面兴盛,为此后近千年典当业的发展开了一代先河,是中国典当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随着宋代经济的繁荣和金融活动的日趋活跃,典当业亦获得了长足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出现了我国历史文献迄今所见最早的典当业招幌,清明上河图中记录了当时的招幌形象。3明清两代是中国典当史上的兴盛时
3、期,但在寺院经济中的典当活动却锐减。明代典当资本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商人资本为主体的民营典当,典当行在综合经营的同时,出现了针对不同当物对象范围的专业性经营分工,经营管理日趋条理化、规范化,标志着中国典当业的逐渐成熟与提高。清末民初,社会动荡,经济凋敝,通货膨胀,货币混乱。在传统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典当业未能及时转化并适应社会进步,加之政府对典当行监督管理不利,致使典当业急剧衰落。尽管政府曾投巨资努力发展农村典当业,亦最终未能挽回局势。 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的典当业处于一种体制过渡期,绝大多数的当铺被改造成人民银行领导的“小额质押贷款处”。典当真正的消亡期即历史
4、上的空白期是自“文革”开始至1987年改革开放。取缔典当的直接理由,在于它是一种高利贷行业。 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典当业的复出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1987年12月,四川成都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成立,标志着消亡了30多年的典当业奇迹般的“生还”。全国兴办典当行的大潮随之而来,其发展迅速,复出踊跃,分布广泛,经营活跃,呈现出一种迅猛的“复兴”趋势。典当业之所以在中国得以复出,简而言之,是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之一。 二、典当的概念与社会功能 “典当”一词在汉语史上最初出现的时候,是指以物作为抵押借贷行为。目前官方最具权威的对典当和
5、典当行的解释是典当业的最高法规,即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在现代社会,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实质上是一种二元化的法律关系,既表现为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又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总而言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但是,随着经
6、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典当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当物类型从动产、财产权利向不动产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抵押贷款拓展。4 典当本质属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即典当是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行为,解决资金的临时融通,调剂资金的缓急余缺。 (一)资金融通功能。5这是典当最主要的最直接的社会服务功能,是典当的货币交易功能。在典当过程中,向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抵押放款,目的是方便人民群众生活,通过融通资金扶危济困,解决企业和个人燃眉之急,这是典当行服务社会、服务百姓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也是其最核心的功能。 (二)当物保管功能。6这是典当附加的、居于第二位的社会功能。在典
7、当过程中,为当户妥善保管当物,这是当票或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机构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典当机构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如将保管范围对外扩展,利用自己特有的库房条件、硬软件设施、管理制度等安全优势向社会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就会使典当保管这一功能更加社会化。实际上有的客户将贵重物品交付典当行的第一目的不是为了钱,他们要求很低的当金就是为了临时保管的需要。典当保管不仅体现典当行良好信用,而且增加保管费收入、创造典当效益并日渐演变成一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商业功能。 (三)资产置换功能。7典当业通过以物抵押来缓解企业、家庭暂时的货币收支的困难。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一般不是因为企业家庭资产负债结构产生赤字,而是资产缺乏流
8、动性。为了解决资产流动性问题,将一定的资产质押或抵押于典当行取得现金,实际上是一种资产置换,即将实物资产置换为货币资产。 (四)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的商业交易功能。该功能是随着典当物品出现绝当情况下,延长了典当活动及过程,从而派生出纯商业性质辅助功能,即变卖处理绝当物品,自然产生销售行为。之所以认为它是社会功能的一种,一是没有任何典当机构可以说不存在绝当物品,二是绝当物品为社会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特殊固定的购买渠道或场所。 (五)鉴定评估功能。典当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当户提供的任何当物都要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典当各个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不管典当业务最终是否成交,通过这一过程,当户都对自己所
9、持物品的成色、真伪、性能、价值等情况有了明确认知,这就使典当的鉴定评估实际上成为一专项服务职能。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为满足一部分客户鉴定物品的需要,典当行将该服务功能社会化,从而派生出这一新的商业功能。(六)民间高利贷的遏制功能。典当机构的经营活动客观地作用于社会生活,它的方便快捷的融资特点不仅给一部分个体私营业主生产经营锦上添花,而且还把另一部分老百姓从高利贷的阴影中解放出来。它的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管的借贷的利率和费率直接对民间高利贷者形成冲击,直接遏制高利贷者泛滥和蔓延。这也是典当间接的社会功能。典当的六大功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它们是千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三、当前典当业
10、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当代,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在金融领域的作用特别突出, 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社会经济、方便民众生活、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特殊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其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也很突出,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销售功能即是其具体体现。正因为典当的社会促进作用,典当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迅猛的发展。但是,典当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趋明显,下面重点阐述我国典当业的目前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典当业的性质模棱两可 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从中国人民银行手中接管了典当业。2003年8月20日,中国典当业被取消金融机构资格,划归为“特殊的工商企业
11、”,典当行业从此被正式归口到经贸委统一管辖。1 那么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典当行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企业、商店还是金融机构呢?我们往往不知如何回答,这就造成管理上的转来转去和业务上的放不开。作为一种经济运行形式,我们有必要加大力度探寻其真正性质。比如, 典当是一种什么行为,是经济行为,是一种什么经济行为?还有,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的解释存在名不副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不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 另一方面, 其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 ,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开始从事不动产的抵押贷款。而
12、原来意义上的“当”则单指一种特殊的质押,其客体是动产,不动产抵押不属于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该业务,从现实角度出发,国家在监管工作中对此也就没有禁止。显然,“当”的概念尚未增容而业务范围已经扩大。所以,对典当行业性质的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冲突,这必将影响典当业的发展。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典当业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与地方政府立法政策掌握的原则各有不同,导致典当行业出现一定程度的经营混乱,纠纷增多,管理不力。目前所能依据的是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法的缺失还
13、表现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2调整我国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中涉及典当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这些法规的效力等级不确定,规定有时会有冲突,实际适用中有困难。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无最高立法部门制定统一调整典当业的权威法律,很难从根本上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而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仅仅是一个行政规章,法律等级和效力很低。 (三)规模不足经营思路落后单一。 典当业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其缺点也很明显,即融资成本高、贷款规模小、贷款期限短、抗风险能力弱,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有限,因此只有那些无法以更低的成
14、本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典当行的客户。典当行规模太小,与市场的需要是不相称的。经营规模小,发展空间必然受限。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模式上,多数典当行采用传统的“夫妻店”、“家族店”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落后,经营思路落后,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难以适应激烈的行业竞争。从经营范围看,典当行管理办法虽然把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抵押业务,但是仍不允许我国典当行从事零售业务和寄售业务。而对于发达国家典当行来说,商品零售业务是其主要的盈利点,我国典当行由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丧失了通过该项业务盈利的机会。3目前国内的典
15、当行仍普遍采用传统的单一店铺模式,即某一典当行只有一处营业机构,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典当行的业务量小、经济效益一般等因素限制所致。 (四)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人才 典当专业人才缺乏是我国目前典当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典当行长期沿袭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使得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而房产、债权、股权等业务的拓展,需要懂得证券、金融、法律、心理、鉴定评估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远非普通评估人员所能胜任。从业人员经营技能低,致使经营开拓性不强,不敢涉足新领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现有业务空间狭小,经营上难有突破。 (五)风险防范能力有限4典当行的服务对象
16、比较复杂,经营范围比较广泛,以及经营者业务知识水平的局限,难免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概括地讲,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当和死当两个环节。在接受当物时,物品可能是赝品或是赃物,当物变为死当时,典当行就面临死当物品的销路问题。货物的结构类型、质量、市场上的流通风险等都将影响典当行的收益,特别在无形资产的估价及操作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四、典当业的发展对策 为了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下面针对上述当前典当业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几点发展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典当业的性质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对金融领域的作用比较突出。目前的典当行已经一只脚踏入了金融领域,其业务范围较
17、广泛,当物类型从动产、财产权利向不动产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抵押贷款拓展,除了不能吸收存款,几乎所有的贷款都能做, 而且典当与银行的最大区别就是灵活且风险控制较好。如果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其扶植成规模化的贷款机构将势必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典当行的实际业务操作、范围及社会作用,更加充分说明典当业是金融系统一分子。所以明确典当业是金融系统一分子,典当行是金融机构,更有利于典当业的发展。 (二)统一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体系上,建议在时机成熟时由最高立法部门制定一部专门的典当法。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不仅保留了典当制度,而且制定
18、了比较完善的典当业法规,诸如台湾的押当业管理规则,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今后立法的参照。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业务管理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须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加强法制监管力度,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三)创新经营模式,整合现有资源 典当行的创新首先是经营模式,创新典当行业应梳理组织结构,整合现有资源,最大化地利用有限资源。据了解美国最大的典当上市公司,采用连锁经营的模式已经将典当行开到英国、瑞典等国。通过连锁经营,各连锁经营店在典当寄售、拍卖等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营网络资源共享。国外将典当行视为“信用便民店”,允许典当行这经营旧货或新商品销售。如美国典当行有12-17
19、个单项业务许可证,允许典当行从事旧货的购销,以便发展小额典当业务,降低经营风险。而我国由于监管部门的限制,目前尚不允许典当行销售除绝当以外的商品,使得传统小额典当业务日益萎缩。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扩大典当业务范围。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典当行的发展、业务的兴衰、效益的好坏,人才是关键。不仅关系到典当业自身发展,更关系到典当业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因此,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既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又具有典当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典当业目前还没有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独立开设拍卖与典当专业的高校仅有南开大学、上海市纺织
20、工业职工大学。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典当职业培训资格制度,条件成熟时,在更多的高校中设立典当专业,深入研究典当理论,为行业培养更加专业的后备人才。 (五)提高鉴定水平,加强风险防范 在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的鉴定和估价上,加强与当地各类具备专业鉴定的机构或协会的合作如证券机构等建立当户信息管理系统,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 减少收到赃物的可能性。加强对市场预侧的分析能力,规避市场上的流通风险,如当国家处于通货紧缩时,为防止货物降价而滞销,可在收当时,压低当金。与各类商业机构长期合作批销或拍卖,建立畅通的销售网络,避免绝当物长期不能变现。利用低成本扩张,规避因货物结构单一导致的风险。加强当物保管,对相当贵重的物品进行商业保险规范行业经营,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观念, 不做违规经营。本文为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典当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著作权归署名作者享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