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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实践教学规章制度佐证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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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报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6.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人员定编、职务评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人员调入监督等工作。 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系)审批。 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要设置一些校、院(系)一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管理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1-1-4 湖南大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地,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工作,提高效率,为四化多作贡献。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把从事实验室的工作,当作自己的终身事业,安心并热爱本职工作,使自己成为又红又专,精通本职工作的内行。 三、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制度,爱护公物,并保持室内整齐清洁,不准吵闹,不准随地吐痰。 四、仪器设备未经主管者同意,不准动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熟悉性能和操作方法者,不准使用。 五、教师、研究生、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及研究工作,必须服从实验室安排(领导),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操作规程。 六、严格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实验和操作安全,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七、按时上下班,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水龙头,并断开电源开关。 八、仪器、设备、器材必须建账立卡,并保持“帐、卡、物”三一致。 九、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以上各条望实验室工作人员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并监督执行。 11-1-5 湖南大学木器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木器家具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学习、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资产管理,规范家具购置程序,提高家具使用效率,防止家具流失和损毁,根据《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资产的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其在用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各单位家具数量、金额明细账和全校总账,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分账,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兼职人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办公室派人参与交接手续。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和捐增的各种材质的专用木器和办公类家具的管理均纳入本办法。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规范木器家具购置行为。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份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取下一年度木器家具申购计划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将申购计划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然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汇总报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条 木器家具的购买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采购中要货比三家,严把质量、价格关,做到质优价廉。特殊家具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购买。对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擅自购置的家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不予验收、建帐,计划财务处不予输报账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需求计划采购,凡购置的家具都要经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验收后,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输验收建帐手续,对未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的单位,计划财务处不予报账。各单位要建立家具管理台帐和领用手册。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 第七条 木器家具到货安装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家具验收员与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清单、质量要求、发票等进行清点验收,由各单位家具管理员凭发票及验收单到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并签名,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会计审核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验收单第四联存计划财务处记账,第三联由各单位财产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的家具,设全校家具管理一级分类、分户帐,并建立家具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九条 凡教学、科研、办公使用的家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家具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家具编号;由基本建设处统一配置的家具,也应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入账。 第四章 在用家具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对家具的购入、调入、调出、报失、报废等变动情况进行记录;每年对本单位的家具进行帐、物的清点、核实,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并将检查结果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对。 第十一条 凡各单位需要调剂家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家具调入、调出。 第十二条 木器家具是学校的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将家具拿到家中或宿舍中使用,无故损坏或丢失者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实验室、礼堂、饭堂等)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捐赠的家具应按规定做好登记,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由受赠单位持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证明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上账。 第五章 处置与报废 第十五条 各单位若需报废家具,必须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取家具报废单,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及时将报废单送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人实地查看,鉴定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长期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以防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堤出家具回收、报废申请前,应先将待回收或报废的家具集中,并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调剂、回收的报废家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待回收、报废的家具,擅自处理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报告学校,由学校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木器家具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11-1-6 湖南大学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图书资料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完成的重要工具。为了加强对图书资料期刊杂志等的管理,根据《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资料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系、院、各直属单位利用发展基金、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期刊杂志都应视作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添置图书资料在经费落实,领导批示手续齐全,派专人购买或定购后,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然后凭验收结果和发票填写图书资料名称、数量、单价等清单,经图书馆审核后,报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条 采购员执图书馆审核意见,到资产处办理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后,根据图书馆和资产处审核意见,到计财处输报账手续。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图书资料统计,统计结果送图书馆审核,由图书馆统一送资产处汇总后,再会同计财处报国家教育部。 11-1-7 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校内维修技术人员的作用,适当引进校外维修力量,尤其是生产厂家的维修力量,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管理。每年年底,各单位须填报《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表》,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并报请学校取得经费支持后,按照预算安排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代表学校行使维修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指导,学校恢复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该中心隶属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管理工作和通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三章 维修范围与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包括:仪器仪表(03类)、机电设备(04类)、电子设备(05类)、印刷设备(06类)、卫生医疗器械(07类)、文件设备(08类)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办登记在册,且使用一年以上(合同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新购入仪器设备尚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物资设备供应与管理办出面联系供货厂(商)家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首先执行《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湖大行字(2001)11号)第八章的相关规定,然后报修。 凡是单台(件)价值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负责,学校在院(系)承包经费里拨给一定的维修经费。 第六条 对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修、明确责任”的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是指在学校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分级维修”是指按仪器设备不同价值、不同维修项目确定维修方式; “明确责任”是指维修计量人员接受任务后,要尽快完成维修任务,并进行校验。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申请。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有专家论证和维修方案及其详细的经费预算,经主管领导(院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副院长或副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 界定。由实验室也资产管理处界定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维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接到《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后,应及时查清损坏原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包括对外维修)并尽快安排维修。承修单位(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人姓名、维修内容(部位)、维修起止时间、所用零配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所耗工时数。维修中申请单位应派人与承修方保持联系。 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后,由申请单位验收签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组织,邀请相关人员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 审核。仪器设备完成维修任务后,申请单位在维修单上验收签字,承修单位出具结算票据(附维修申报表、合同等)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核准后,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报销。通过审核程序后,由申报单位财务主管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长签字,凭发票附《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等资料在校计划财务处报销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与计量中心维修的,在计划财务处内部转帐。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经费来源及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一)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其使用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承包单位除外)仪器设备维修。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于管理、专项立帐,不准挪作他用。 (二)维修经费列支渠道 1.机关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专项维修费中列支; 2.各服务经营实体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本单位经费列支; 3.虽列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但同时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由本单位创收收入列支; 4.各院(系)的实验室、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2万元以下,其维修费在院(系)承包经费中列支; 5.安排校内单位(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其材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校外维修仪器设备费用的报销,材料费一栏应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合同项目除外),损坏的部件按废品收回。 第八条 所有维修费用均按合同条款或验收合格后,凭结算手续经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定后,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帐付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并一贯爱护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成绩显著的,在年度评优活动中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杜绝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11-1-8 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1.凡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凡属成套仪器设备,虽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全套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湖南省增补的十种仪器设备; 4.国内存有量较少,但在教学科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稀缺仪器设备。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为培养出高质量人才,研究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发挥更大作用。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成立管理小组,共同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开发、对外服务和管理工作。其组成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组成。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安置在何处,一律属全校共用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全校开放,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 1.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仪器设备所在院(系)代管。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监管这类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开发和对外服务。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职责: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组织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前期论证、采购的招标、验收及索赔等项工作。 3.考核并上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调查并上报仪器设备发生损失、损坏等事故情况。掌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和开放基金经费的合理支出。组织开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的评比活动。 4.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 5.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配备工作。协调解决仪器设备安置用房、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 第九条 院(系)主管领导职责: 1.审批本院(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与更新。审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检查仪器设备的年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负责落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指导教师、专(兼)职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及维修人员的配备。 3.解决、调剂安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用房及配套设施。 4.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失、损坏等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维修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进口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翻译。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拟定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 3.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并做好记录,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可靠。组织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章者要加制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需在第一时间内向院(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指被盗等)报告。 5.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原始资料,每年度检测的技术指标参数,使用记录及使用效益、维修记录等。 6.维修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电气线路,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测试方法。 7.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率。 8.维修仪器设备要认真分析损坏原因,提出维修方案后实施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放环境、使用人员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湖南大学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程序及办法》执行采购。涉及到进口设备,学校委派专人承办报批、报关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商务部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套由使用单位把关。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开箱检查及安装调试工作。 1.检查包装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照相存档。 2.根据装箱单,核对附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 3.严格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反复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好记录。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通过一段日期试运行之后,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在索赔期(仪器设备到港后30天)前20天内完成。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检验记录及验收报告等,在验收合格后整理成册。一份存实验室定专人管理,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卡、建帐、报帐手续。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开发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必须制定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等。将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并写入《湖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操作规程”页内。 第十九条 各仪器设备小组每学期都要制订使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按计划实施。使用计划包括: 1.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实验课。 2.培训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维修人员。 3.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 4.仪器设备升级及新功能的开发。 5.维护保养工作。 6.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凡需利用外院(系)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可直接与仪器管理人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 第二十一条 非本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需要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安排下方可动用仪器设备。使用者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职能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附带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包含开发新功能目、对原有功能的影响、开发时间、经费预算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通过, 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御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和携带出本室。 第五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 1.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部件。 3.仪器设备的检查要做到经常化,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注意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 ②检查与测定仪器的精度。 ③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 每次维护保养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应在使用记录簿上登记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 1.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现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要做到:一旦发生损坏,应立即停机,不准带病运转。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做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应立即报院(系)负责人。 2.维修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组织维修人员(或仪器设备厂方的维修人员)、使用人员、指导教师研究进行,维修程序如下: ①分析仪器设备损坏的原因。 ②写出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并填写《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报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落实维修经费。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损坏原因、维修内容、维修维修方案、经费预算及安全措施等。 ③仪器设备维修时,必须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在场,维修人员应作维修记录。 ④维修结束,由技术人员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做出鉴定结果,使用方和维修方签字生效。将登记表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结算维修费用。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合理流动,杜绝闲置浪费。确因故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调拨。 第二十七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填写《湖南大学固定资产销帐申请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送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单价20万元以上及稀缺仪器设备的报废,还需报教育部备案后才予报废。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收回统一处置。 第七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10月份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一次考核。使用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如实填写《仪器设备数据年度统计》报表,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档,作为评比的依据之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对报表内容填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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