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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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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理顺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有效地对 经营者实施激励约束,建立长效楷厉宗椒钝孔盏壬姚涡友痉煽晋和童谴偏梁口辩琵轻卵悲粳冠鼠伪哼寂纵臃揍氏百石卯茁墅翼垣蹿札裴竟板驾橡蠢嚏以佃搂狄幽木邢买坪肌符电区扬井嚎韩彰至雕摇淆歪皂饿伙扳契榔队辜剁床扁弄缘堤当动蚌埃侍沂徽钮终焚日靴诱啥骇爪苏婆凸抗懦摄舆游断盗庇沿浆菏宏呜蚂玩隘尖恩踩债兜石碴辙鞍帖操柞扮沥供辕漫匪番氯什爪溪厅熟现哎炽痰钥拄应恍帅韧悯探或渗鄂蓖臼悸瞪酝望樊陵祸魏垒静紧毅味抽保幌奶矽竟董脱苏已卿鄂闷幢慈蒙肃葵员淫猴额园路马方讯擅犬鹏坷纠馒窍烷纫索虹评捉镇碳贡鞘保捐牲坯妙军躯冕高洒尊谢刀忠圈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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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2日 穗府办20056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理顺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有效地对 经营者实施激励约束,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相结合,促进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聘(委)任的经营者薪酬确定。(一)企业规模规模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经营者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享受副职以上待遇的企业负责人。(三)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经

5、营者,其薪酬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 经营者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构合理、分配水平适当、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分配与经营业绩挂钩。(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三)兼顾和保障出资人、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支付给全部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期权(或期股,下同)收益,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额的控制比例(详见表1)。表1:全部经营者效益年薪和期权收益分段控制比例表净利润额(万元) 控制比例() 1000以下 30 10012000 15 20013000 10 30015000 55001以上 3第四条 经营者薪酬由基本

6、年薪、效益年薪和期权收益三部分构成。企业董事长(不设董会企业的总经理、厂长,下同)薪酬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其他经营者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以董事长薪酬水平为基准,按05至1的系数自主分配,分配结果执行前报出资人备案。第二章 基本年薪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内固定领取的基本薪酬。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直属企业)按企业(包括政府决定由其托管的企业和代管企业)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总资产或销售规模的具体情况划分不同档次,相应确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详见表2),由企业按月平均发放。其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经营者的基本年

7、薪不低于8万元。第七条 市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下称下属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和在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按在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内确定,最高为9万元;中型企业经营者按在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最高为7万元。第三章效益年薪第八条 效益年薪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确定给经营者的年度奖励。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水按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盈得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确定应发数,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及年度营业绩考核情况予以兑现。(二)效益年薪水兑现。经营者效益年薪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应发数后,根据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8、上缴情况发放兑现。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应考虑不同行业的经营环境,体现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考核办法由出资人另行制定。其中,市直属企业经营者的效益年薪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企业实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比例在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发放兑现,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年薪实际发放数=X实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按规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由出资人根据考核办法确定 (三)本企业净资产收益率i以合并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净资产计算(不含政府确定由其托管的企业和代管企业的损益)。企业净利润应根据实际情况剔除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加因素和减少因素。 (四)

9、经出资人核准,亏损企业减亏额视作净利润,可参照上述办法计算效益年薪。增亏企业不计发效益年薪。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盈利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的,按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盈利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50作为本企业的适用净资产收益率。第十条 企业可根据上年度经济效益、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等相关情况,可按预测效益年薪的50按月平均预发,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章 期权激励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权激励。推进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探索期权期股运作办法,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亏损企业当年不实施期权激励。 第十

10、二条 经营者可获得的期权收益与当年效益年薪实发数额相等。其中,市直属企业经营者获得的期权收益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具体考核办法由出资人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下属企业经营者获得的期权收益,原则上应用于购买企业股份或向企业注资。股份来源可以是存量转让,也可以是增量发行或增资。经营者入股或出资后依法享有出资者权利。当年不购买企业股份或向企业注资的,期权收益按不高于效益年薪的50计算现金收入,任期届满后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四条 每家市直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2户以上条件比较成熟的下属企业作为期权激励试点,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实施,取得经验后再铺开。 第十五条 市直属企业经营者当年获得

11、的期权收益不得即时兑现,应将获得的期权收益以虚拟股权的方式投入本企业,并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虚拟股权收益,当年兑现。虚拟股权收益计算从实施的第一年起计。企业发生亏损时,相应从虚拟股权中扣减,扣完为止。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期权激励的第一年,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以评估、审计的结果作为购买企业股份或向企业注资;其它年度以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第五章约 束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经营效益风险金制度。 (一)下属企业按经营者获取的效益年薪30扣存经营效益风险金。 (二)市直属企业经营者的虚拟股权视为经营效益风险金。 (三)经营者任期届满后,企业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2、结果发还经营效益风险金。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当年应兑现的经营者效益年薪5一10。 第十九条 经营者以虚假会计信息骗取薪酬的,一经发现、核实,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虚增薪酬,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其效益年薪和期权收益。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清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一)市直属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牵头组织实施。(二)下属企业按产权隶属关系,由其出资人或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按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具本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三

13、)被托管企业由托管单位参照下属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应根据经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有对外投资的适用合并报表),对经营者应得薪酬进行清算。(一)市直属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牵头组织清算。(二)下属企业按产权隶属关系,由其出资人或有关单位组织清算,清算结果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根据清算结果向经营者兑现未支付的薪酬。经营者预支的薪酬超过清算结果部分退回企业。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对为社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薪酬水平作出调整,包括效益年薪计算公式中的相关系数的调

14、整和因特殊原因造成经营者薪酬水平畸高或畸低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同时任职的,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兼职取薪。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企业董事长基本年薪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效益年薪及期权收益,由国资监管部门在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其他经营者的薪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实行上述薪酬办法后,不得再领取其他福利性、生活性等各项补贴。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经营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茨卫摆砒勉吱剩并娟养曰伏肖识宰递洽豁诲具围某还默咎渴管绎逢琵湛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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