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2004年)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04年 月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颁布时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合同认证部门各执一份)。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工程户型:
工程内容及傲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附表三)。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
(1)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编制报价单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订工艺配套编制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具有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台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 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应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 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 不得有下列行为:
(1)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禁止在室内铺贴lcm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4.7 凡必须涉及4.6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理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2)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3)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及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4)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8.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5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DBJ/T01—27—2003)。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台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现金
第一次
开工前三日
55%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0%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接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工程验收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主要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台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2)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乙方退回甲方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一种)。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责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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