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 言
本 劳务分包合同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作业规程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其表述的意思真实一致,并保证自觉履行之。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钢结构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甲方)
劳务分包人: (乙方)
1、 工程项目概要
1. 1 工程名称:
1. 2 工程地点:
1. 3 工程建筑面积:
2、 劳务分包
2. 1 工程分包方式:包工,包辅料(包含焊材);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 2 劳务分包内容:
2.2.1地脚螺栓现场配合,施工场地接收,基础复测;
2.2.2安装构件和零件接收(包括:场地内卸车,材料清点并签收,材料保管和保护,场地内构件转运,废余料装车退货等);
2.2.3 施工详图包括的全部钢结构劳务安装作业;
2.2.4 施工详图包括的全部围护、采光、通风、排风、落水系统劳务安装作业;
2.2.5 施工详图变更后包含的全部施工作业;
2.2.6 结构及围护等部件因设计失误、制作误差或运输变形需要在现场矫正修改的作业,大批量发生时,经甲方签证确认后费用另计;
2.2.7 收集劳务作业记录资料并在项目部的指导下整理工程交工资料;
2.2.8 确保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2.2.9 其它:为确保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听从项目安排,要求增加人员必须需条件执行,如不听从安排,公司有权分保乙方项目;
3、 工程劳务施工价款:
3.1 钢结构:
3.2 屋面板:(双层板+保温棉):
3.3 墙面板(双层板+保温棉):
3.4 墙面板(单层板):
3.5 风机:
3.6 油漆(次构件面漆俩遍):
3.7 其他费用:
3.8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3.9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在本工程的范围及内容内将不随工程量
及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工程量结算计算规则:主结构按照发货清单工程量计算(高强螺栓、普通螺栓等配件类不计重量),围护按照现场实铺面积计算。
3.10 本合同价款包括了本工程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再另外支付有害身体健康之损害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加班费、空中作业超高危险作业费、生产及施工进行费、与其他单位协调费、施工照相费、脚手架搭拆费等。
3.11 甲方要求改变分包内容或其他合同内容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 甲方施工准备
4.1负责与其他单位协调完成提供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工作;
4.2 负责组织协调业主、设计、乙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共同签署纪要文件,并在会后三天内分送相关单位,同时提供劳务作业所必需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4.3 负责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备案及协调当地政府施工主管部门关系;
5、 乙方施工准备
5.1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进场,管理人员应配备:材料管理员、安全员、施工员;
5.2 本工程施工人员工作服、安全帽等劳保安全用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5.3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配件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水电表初读数记录表送甲方;
5.4 负责基础预埋螺栓等一系列的土建资料交接工作,交接证明文件上要有土建方和业主方的代表签名,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测,确保复测资料准确真实,复测每页数字、表格均应有土建方、业主方代表的签名;
5.5 负责配备机具用的电缆线、配电板、水、电表等用电、用水设备并配备经检测合格的测量仪器;
5.6 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宣传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在开工进场当日将安全制度送甲方,五天内以公告牌的形式将安全制度公告于施工场地中;
5.7 遵守国家法律及施工所在地政府的一切规章制度;按当地公安、劳动保险、计划生育等部门规定办理全部许可手续;
5.8 乙方在收到结构及围护部分施工图纸及发货清单后七天内对发货清单审核完毕,并对审核结果给与书面确认,逾期不予书面确认的,视为已经确认,发货清单经乙方确认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超出发货清单以外的材料增补,因增补材料的成本费及运输费由乙方承担,此款在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是因为设计错误、清单错误、制作错误、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业主提出更改要求等原因而增补的构建或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5.9 如需甲方提供设备等,另行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5.10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为其全部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工程监理看后退还给乙方。
6、 双方的工作职责
6.1甲方工作职责
6.1.1 负责按设计图纸和乙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将配套构建及时运送到施工现场;
6.1.2 负责协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排除施工障碍;
6.1.3 有权处罚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次扣100-1000元,违章违纪发现1人次扣100元,并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6.2 乙方工作职责
6.2.1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作记录;
6.2.2 施工中使用的不允许浸湿的材料(包括仪器、设备等)堆放保管时,应放垫木并用塑料布盖住以防止雨水浸湿;
6.2.3 到每月二十日为止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成工程月报(必须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及照片等);
6.2.4 按工程需要或甲方的要求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可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其费用加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2.5 遵守地方政府对安全的管理,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2.6 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现场施工培训并按国家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施工手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作业;
6.2.7 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及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做好自检工作;
6.2.8 按要求作好施工安装记录、各工程照片(反映业主方要求)、隐蔽工程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
6.2.9 乙方安排人员清理整顿现场,若乙方清理整顿不到位,不能满足要求而导致被罚款或处罚,责任由乙方负责;
6.2.10 施工时发生的垃圾应及时运出场外,费用由乙方负责;
6.2.11 工程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期间发生任何损坏由乙方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
6.2.12 施工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书面报告甲方;
6.2.13 施工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构件尺寸复查不力而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报告甲方;
6.2.14 乙方每周向甲方汇报材料准备情况,提供材料入场使用计划。
6.2.15 负责做好材料卸车、核查、保管、以及成品保护、矫正、消除缺陷、场内倒运等工作;
6.2.15.1 到现场的构件和零件必须清点清楚,且在24小时内签收回单,否则视按甲方的送货单到货,以后少料视为乙方责任;
6.2.15.2 到现场的构件和零部件,乙方必须妥善保护和保管,螺栓等小部件必须分类表示放置在仓库内,主次构建在现场必须防止整齐规范,不能浸湿的材料应放置在室内或做防雨措施;
6.2.16 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绿化带、人行道的保护,乙方应提出专项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17 工程完工后应对现场清理(包括渣土、建筑材料、垃圾转移和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构件和维护表面、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浴室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清理、拆除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2.18 工程完工后,余料、废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对全部材料清点、登记,列出详细清单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对余料、废料进行妥善处理;如果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处理现场材料,甲方有权按材料价值的五倍向乙方索赔,并有权在乙方的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剩余工程款不足时,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6.2.19 乙方负责人在现场的天数每周不少于5天,每少一天罚乙方最低100元,由甲方现场代表进行考核,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管理,配合其工作,否则,由甲方代表开具罚单,罚金的数额每次不低于200元,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7. 工程期限
7.1 双方根据甲方经营合同要求,规定总工期的90天,确保施工合同总工期90天的要求。
7.2 开工及延期开工。
7.2.1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完备以下手续及文件,作为工程档案,备甲方检查:
7.2.1.1 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书;
7.2.1.2 土建方的土建交接手续;
7.2.1.3 施工人员的意外保险单据和施工人员明细表(含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
7.2.2 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后可以延期开工。
7.3 暂停施工
7.3.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需要恢复施工的,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7.3.2 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
7.4 工期顺延
7.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4.1.1 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7.4.1.2 土建方或业主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7.4.1.3 不可抗力;
7.4.1.4 业主方不按经营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说明:非7.4.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合同总造价的日1%的违约金,违约金扣至10%为止,该违约金在工程安装款中扣除。
8、 工期提前
8.1 工期提前是指工程在总的工程期限内完全竣工,提前的日期自乙方完成合同规定之工作并送达全部竣工资料及竣工通知之日起计算;
8.2 甲方确认乙方无法完成按计划完成时,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安排新的安装队进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3 甲方确认乙方无法完成安装工程,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配合甲方办理新安装队的交接手续。
9、 工程质量
9.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
9.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安装,并接受甲方工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人的监督和管理;
9.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3.1 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症是书面通知和甲方工地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9.3.2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和业主监理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9.3.3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甲方安装手册及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布和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单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送甲方。
单项工程安装完毕,应会同甲方、业主、监理进行验收;
9.3.4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工地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工程监理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甲方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10、 检查和返工
10.1 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0.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安装质量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等影印件或原件;
10.3 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费用由一方称大前年,工期不予延长;
10.4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见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反之,乙方不承担费用,工期顺延。
11、 设计变更
11.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同意并取得批准;
11.2 (1)超过原设计规模和标准,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包括计划指标等);(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修改通知单或图纸、说明、发出的份数与原设计图相同等);
11.3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费用从工程安装费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11.4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作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双方签字后实施。
12、 工程验收
12.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12.2 工程必须经过结构验收后才能进行围护安装;
12.3 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4 单项工程若需单独移交的,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手续,以此作为单项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项工程验收后二十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
1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甩项竣工时,双方及业主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3、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3.1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单体支付;
13.2 乙方钢结构主构件、次构件安装完工,中间验收合格后复制合同总价的
;
13.3 工程整体安装完工经甲方代表确认付至合同总价的 ;
13.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
13.5 竣工款全部结清并经甲方审计完毕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余款 作为工程保修质保金,保修期1年,质保金支付;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质保金的 ;如一年内工程维修次超过三次,一年内应付的 的质保金延长到第二年再支付,连续五次未修好的工程,质保金将扣下不再予以支付;质保金支付应有售后服务处确认后方可支付,已经支付的完工款必须优先支付人工工资。
13.6 本合同乙方应提供的付款凭证;
13.6.1 甲方按 代扣代缴税金;
13.6.2 工程量确认单;
13.6.3 完工报告,竣工验收单;
13.6.4 完工结算单。
14、 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 甲方违约责任;
14.1.1 不按本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次按延付金额的 偿付给乙方;
14.1.2 未按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将配套构件及时运送到施工现场,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14.1.3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14.2 乙方违约责任
14.2.1 在开工前 天内,乙方须提供施工人员的意外保险单据和施工人员明细表(含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交甲方备案。如未如实提供的,甲方有权按每人 元予以处罚。
14.2.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4.2.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指挥和调度,在符合甲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施工,否则按违约论处,每次承担违约金 元;
14.2.4 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国家规范的,负责无偿修理和整改,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扣除合同总价 的工程款,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留滞五年;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修复和整改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扣款等全部责任。如业主同意让步接收,由甲方按损失和影响程度,确定具体额度,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14.2.5 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没有自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最高可处以本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4.2.6 工程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天按本合同总价的 偿付逾期违约金;
14.2.7 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故意推迟递交竣工资料而影响验收和正常投产,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
14.2.8 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理,若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甲方按损失和影响程度,确定具体额度,在工程款中扣除;
14.2.9 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如发生偷工减料现象,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按偷工减料部分施工工作量及减少部件价格总和十倍扣罚乙方工程款;
14.2.10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工程余料并私吞所得收入的,按所得收入的六倍向甲方偿付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 保 修
15.1 保修期限: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业主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整体工程保修自整体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 年,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责任;
15.2 免除保修责任范围:业主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业主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
15.3 保修内容包括:本合同价款(含补充协议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5.4 保修费用: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超过质保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5.5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无偿保修,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好全部的服务手续。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乙方负责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全部维修费用;
15.6 竣工验收后在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客户投诉,由甲方按以下处理:一、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三天内未进行处理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除因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维修费用等额的处罚;
16、 安全施工
16.1 甲方有权布置、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措施;
16.2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和建筑倒坍等工程事故所有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业主造成的任何损失。
16.3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工地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6.4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里、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界交通要道附近施工之前,应向甲方工地代表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方案并交甲方备案;
16.5 乙方应投入安装费用的 / 购买安全设施,安装队的安全投入必须达到安装费用的 / ,如安装对安全投入不足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从安装费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费用购买安全设施,投入到工程中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7.1.1 六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警报期间;
17.1.2 六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强风;
17.1.3 33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17.1.4 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三天的日最高气温天气;
17.1.5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17.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是就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18、 计量和记载
18.1 乙方在开始施工前,应安装符合国家计量规格和标准的水表、电表;
18.2 乙方应在开工前抄录水、电表显示读数,并报甲方,待甲方汇同业主方于水电表初读数登记表上签字后,乙方可以开始使用工地的水、电;
18.3 乙方应每月记载水、电用量和停电停水时间,报甲方工地项目部和业主方给予签名确认,每次抄录读数汇总后有甲方工地代表及业主署名确认,并作为竣工材料之一,并存档;
18.4 乙方应每日记载工地气象之变化,记载内容包括:
18.4.1 雨、雨量、降雨起止时间;
18.4.2 风、风向、风力、刮风起止时间;
18.4.3 雾、雾浓度、降雾起止时间;
18.4.4 雷电、雷电起止时间;
18.5 工程日志的记录应包括工程进度情况、材料到位情况、安全情况等内容。
19、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9.1 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9.1.1 乙方的安装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又不能或不愿改正时;
19.1.2 乙方工期达不到合同的进度要求而又不能或不愿采取有效的措施时;
19.1.3 乙方的施工计划明显不符合甲方要求时;
19.1.4 乙方施工期间不服从甲方或业主或监理或当地政府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而又不能或不愿改正时。
19.2 变更或终止合同时,甲方有下述权利;
19.2.1 甲方另行组织安装作业队伍派驻现场,与乙方共同作业,责任由乙方负担;施工价格由甲方决定,乙方必须认可并配合施工。
19.2.2 甲方派出作业队伍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调遣费、对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整改而产生的费用等其它安装作业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9.2.3 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乙方应清点场地材料,并撤出场地,并发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包括已安装的工程量、场地材料情况);
19.2.4 乙方不完成上述手续或不按时完成上述手续的,其缺失材料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按工期延误条款除违约罚金至完善手续止;
19.2.5 乙方的结算在甲方与新聘请施工队结算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19.2.6 合同变更或终止引起的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均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9.2.7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的进场通知后,不能按时进场组织施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0、 附 则
20.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20.2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缴纳 / 元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工程安装资源保证承诺书》和《安全施工协议》后本合同生效,终止与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履约保证金;
20.3 合同中未尽之事宜,协商后另具协议作为附件,与合同效力等同;
20.4 合同发生合同纠纷,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22、 本合同的附件
《工程施工资源保证承诺书》、《安全施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甲方为工程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程和制度,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按甲方工地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甲方(全名): (盖章)
委托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乙方(全名): (盖章)
委托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账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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