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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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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与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在认真查阅材料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庭审,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原告仅以从被告处所购涉案商品与其提供的比对商品之间存在二维码、防伪标识等差异并不能认定被告所售商品为假冒, 1、原告并不拥有涉案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因此,原告不能认定涉案商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相应的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认定。 2、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比对商品系厂家所生产的正 品; 3、涉案商品为2015年生产,而原告提供的比对商品为2016年生产,两者在生产日期上存在一年的差距,不能排除生产厂家在这一年中变更商品外包装的可能,包括改进包装技术等; 4、原告仅以无法查询涉案商品的防伪码指认其为假冒商品证明力不足,因为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距现在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不能排除生产厂家的防伪码查询系统是否有调整。 综上,在无法认定原告从被告处所购涉案商品是否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认定。 二、原告的维权费用支出证据不足,且支出费用过高 1、律师费发票:该份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支付的费用与本案之间的关系,退一步说即便是本案的律师费,该费用也收取过高; 2、交通费发票:原告为了维权支出的费用应当合理,但原告在有直达火车包括高铁可以乘坐的情况,选择了价格昂贵的飞机出行,且在购买机票时没有任何折扣,显然已经超出合理范围; 3、支出费用的票据中有部分没有消费日期,也有的与本案无关。 三、被告并无侵权的故意 被告所售商品由自称原告业务员的销售人员提供给被告作为代销样品。原告的商标并非知名商标,被告作为一个农民,有理由认为厂家销售人员提供的一定是真品,根本没有想到会存在侵权这一情况,而且在农村不论是购买还是销售商品都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因此,被告即便有侵权行为也纯属无意犯下的错误,没有任何假冒商标的故意。且不论是否侵权,被告的网店早已关闭,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也早已停止。请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四、被告既无获利,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不存在损害赔偿 被告的网店是其儿子毕业闲赋在家时所开设,因经营不善几无获利,仅开张两三个月之后就已关闭。在经营期间就本案所涉商品被告也仅仅就销售了原告所购的一盒,23.90元,基本没有盈利。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附件第二页的网店截图中显示的交易成功为0可以证明在原告购买之前被告从未有交易成功的记录。 另外,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用以证明其损失,但在该合同中,被授权人及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是**公司,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也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任何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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