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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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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作者:李延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的如何具体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三险一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依据《个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1994年3月31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 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1995年8月21日)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自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012年5月3日) ①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1998年9月25日)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不住性质的支出。 ④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其他项目的征免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号): 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秦皇岛市2006—2011作为计算公积金扣除基数的月最高工资限额(单位个人分别12%) 2006年月平基均本工资1637.00×3=4911.00×12%=589.32 2007年月平均基本工资1902.67×3=5708.01×12%=684.97 2008年月平均基本工资2428.67×3=7286.01×12%=874.13 2009年月平均基本工资2686.17×3=8058.51×12%=967.03 2010年月平均基本工资2985.42×3=8956.26×12%=1074.76 2011年月平均基本工资3376.50×3=10129.50×12%=1215.54 2012年月平均基本工资3807.00×3=11421.00×12%=1370.5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商业保险费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2005年6月2日)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2005年4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交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住房补贴收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83号 关于住房补贴问题。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对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②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③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2)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取暖费补贴收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我市执行3500元) 5、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集资利息收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1)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按照秦财行【2006】95号:通讯补每人每月最高标准300元执行) (3)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防暑降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劳保费发放实物的全部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全部征收个人所得税)。 (5)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6、旅游、考察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2004年1月20日)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7、个人取得担保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2005年6月2日)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8、离退休人员补贴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2008年8月7日)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年1月17日) 自2011年1月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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