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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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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王敏摘要:随着公司形态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新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迫切要求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了当前执法无依的困境,所以需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反向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关键词:反向刺破;正当性;制度构建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内涵刺破公司面纱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形中,否认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股东故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向公

2、司转移财产以逃避自己的债务时,否认公司的独立地位,使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表面上看,虽然二者的适用结果相反,但实质上都是将股东与公司视为法律上的整体,共同享有利益,共同承担责任。二、 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正当性(一)多元化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公司法人的形态不断发展变化,母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大量出现,公司的结构也在逐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形态。传统的资产分割的依据是将公司法人独立于其投资者股东,但当前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界限早已不再泾渭分明。盲目固守公司与股东资产分离显然背离了公司的时代特性。当母子公司、公司与股东以一个整体开展活动时,它必须以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责任。(二)反向刺破公

3、司面纱的适用在我国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则无法可依。公司法六十四条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做出了规定,但其重点是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该法条因为主体仅限于一人公司,所以其不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而对于公司主体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该法条规定的诉求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主体是股东的债权人;二十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而公司人格逆向否认的责任主体是被滥用独立人格的公司。可见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不能直接适用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价值。与股

4、权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同,方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价值。1.与股权强制执行的比较。第一,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财产性债权申请股权强制执行,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提起还包括债权人的非财产性债权;第二,股权强制执行必须以股东拥有公司股份为前提条件,而公司人格否认则要考虑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局限于公司股份。第三,股权强制执行必须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且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疾而终。而公司人格否认则显得更为直接,更能保护债权人利益。2.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比较。第一,撤销权要求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要求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向子公

5、司输送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即可。第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而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为无效,第三人所获财产返还债务人,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是直接用公司财产清偿股东的债务。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在我国的制度构建如果不恰当地引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将造成法人制度的不稳定状态,给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带来隐患。所以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时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6、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成为法为主,制定直接的法律依据,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最好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的内容。遵循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在公司法中原则性地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其适用的条件与情形,在实践中再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公平正确的判决。(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在以原则性方式于法条中规定之后,需要由法官对个案进行权衡、考量决定是否适用此制度,需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使法官减少误差,做出正确的判决。第一,主体条件。主体通常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即股东债权人,其须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债权后才可提起反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被告即股

7、东和公司,应限定为是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才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第二,行为要件。主要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使公司丧失独立地位,向公司转移财产,逃避个人债务等。第三,结果要件。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给股东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损害。如股东不能按时履行全部或大部分债务,或者给债权人带来的非财产性损害无法弥补。第四,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必须与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加以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制度被滥用,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情形我国在构建外部人反向刺破制度时,应当将适用场合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滥用行为频发的一人公

8、司、母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领域。第一,在一人有限公司的适用。一人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该股东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极其容易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利用公司牟利的情况。所以在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的基础上引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就显得十分必要。并且一人公司结构简单,不存在其他善意股东的情况,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更容易实现。第二,在母子公司的适用。现实中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猖獗,可以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即母公司不间断、持续性地控制着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母子公司出现了人格上的混同。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经理、财务会

9、计等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样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等。(3)母子公司出现了财产上的混同。比如母子公司共用同一个账本,利润分配模糊,子公司不享有财产处分权等情况。第三,在关联公司的适用。否认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就是将关联公司的所有个体都视为整体,对其中一个公司股东的债权人的請求,每个公司都承担连带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股东责任,以此来遏制股东利用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四、结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部分,应当承担起完善法人制度的责任。我们应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利用成文法的立法优势将该制度完美的融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仍然是

10、一项十分艰巨的挑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理论研究和长期的司法实践佐证方能逐步得到完善。参考文献1黄辉著.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纸面之法条跃入适用之实践 J.清华法学,2007(2).3 杜麒麟.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类型构建 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1).4 廖凡.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 J .北大法律评论,2007(2).5 史晓莉.论关联企业中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巧益的保护 J.今日湖北,2013(1).6 赵晓阳.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 J.法治,2015(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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