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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但是未签协议能规定双倍补偿吗
协议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但是未签协议能规定双倍补偿吗
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告知》的告知(京劳社资发[2023]77号)
(二)、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规定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协议,补签劳动协议的生效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劳动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但对符合《北京市劳动协议规定》(市政府年9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假如劳动者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北京市劳动协议规定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协议,劳动者规定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协议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45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因素未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协议。当事人就劳动协议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23以上,劳动者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合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相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告知(劳社部发[2023]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合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条件的劳动者,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若干问题的告知(劳部发〔1996〕354号)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因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协议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导致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4号)
第16条 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达异议的,视为双方批准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协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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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协议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但是未签协议能规定双倍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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