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业实习(2)》
协议、信用证翻译及原件
班级:国13-1
姓名:姜宇
学号:
指导教师:张蜀林
2023年9月1日
印度尼西亚红土镍矿销售与购买协议
协议编号: MALINDO/NICKLE/07/02/2023
本协议由双方通过电子ETM方式签订,在双方正式签署之后即生效并视同正本合约并具有相同的效力。本协议由如下双方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签署:
各缔约方
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管
卖方代表
卖方的银行信息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SWIFT号
银行人员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和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主管
买方代表
买方的银行信息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SWIFT 号
银行人员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本协议由买卖双方订立,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 卖方批准出售、买方批准购买如下商品:
条款1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约内,除非是有此外的定义,以下各项名词的意义如下:
1.01“US$” USD-U.S. Currency”指美元
1.02“Nickel Ore”指印度尼西亚镍矿
1.03“Metric Tons”指公吨
1.04“Wet Basis”指湿态
1.05“WMT”湿公吨
1.06“CCIC”(China Comodity Inspection Company)”指中国检查公司
1.07“SGS”指国际通用检查公司
1.08“CIQ”指中国进出口检查检疫局
1.09“CNF”含义等同于(随时修正的)INCOTERMS2023拟定的相同术语的含义
1.10“NON-PB”指卖主没发出履约保证金给买方
1.11“MV” 指在印度尼西亚开放海域装载及运送散装货品的船只
1.12“Charter party”指由船只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书面契约
1.13“Fixture Note”指由船只所有人与租船人书面签订的租船确认备忘录
1.14“PWWDSINCHEX”指每气候允许日(或是每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包含在内,国定假日除外
1.15“ETA”指船只到达目的港或是装货港的估计到达时间
1.16“NOR”指预备就绪告知,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后,需要发出NOR,才干立即开始装货或卸货. 所以,NOR必须及时提交,以避免耽误船舶的装货卸货,引起滞期
1.17“LAYCAN”是租船合约内装货时限与取消日期的缩写,此条款注明租船人需要船只的最早时间以及租约上最后开始期限,超过此期限租船人可选择取消租船合约
1.18“LAYTIME”是租船合约内装货或是卸货所允许的时间,以天数或是小时数计算,假如超过装货时间,将发生滞期费
1.19“Demurrage DEM”指滞期费:在商业航运,滞期费是表达为了补偿延误损失的成本的补贴,他发生在船只没有在规定的装船期内准时完毕装货或是卸货时;滞期费是指租船的人付给船东额外使用船只的费用。在本合约,卖方需在装载期内将货品完整的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之上,并且时间不能超过双方批准的装货时间,如有任何卖方责任所发生的延误,则卖方需依据租船合约内的滞期费率支付滞期费
1.20“GOODS”指将交货的每船红土镍矿。
1.21有效位数精确度
在本合约内,任何以百分数计算镍矿的化学组成成分,以湿公吨计算重量,以百分数计算湿度,其有效位数必须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数。
Clause2 商品
商品名称:镍矿
包装:散装
原产国:印度尼西亚
装运港: KOLAKA, SULAWESI TENGGARA,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
经纬度: Longitude: 121 "degrees 34.30" E Latitude: 04 "degrees 14.14 S
目的港 :中国南部广西省防城港
条款3 品质保证规格
镍: 1.9 % - 2.0 % (below 1.85 % Reject)
氧化铁: 至多25 %
二氧化硅: 至多45.0 %
硫: 至多0.03 %
磷: 至多0.01 %
铁: 至多12 % - 20 %
一氧化碳: 至少0.02 %
大小: 5mm ~ 500 mm
水分: 至多32 %
矿石应无有害杂质并适合远洋安全运送,关于含水量方面,需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固体散装货安全运送实务规则的规定之内,矿物的辐射性也必须在中国进口矿物的法律限制之内,如发现任何其它有害物质, 卖方应负责。
条款4 数量
依照这证实被运送的镍矿石的量将是每月十万湿公吨(±10%),二艘五万吨的船装运,为十二个月契约。总数量为一百二十万湿公吨。需增长每月的数量及年度总数量需双方另行商议。
如卖方的产能足够,每月的数量可以增长至每约十万湿公吨(±10%)提成二船运交。
条款5 交货日程
5.1首月数量
首月交货数量应为五万湿公吨一船均装,±10%浮动由卖方决定。
首月协议货品总值为:4,150,000 美金
5.2后续月份交货数量
后续交货数量为每月十万公吨分二船均装,连续十一个月。
需增长每月的数量及年度总数量需双方另行商议。如卖方的产能足够,每月的数量可以增长至每约十万湿公吨(±10% )提成二船运交。
5.3卖方租船合约
双方签订合约,买方开出信用证并被卖方接受后,卖方必需于十日内完毕租船合约。合约内需注明买方及卖方名称以及合约标编号数据
卖方必须将租船合约副本一份寄给买方.
5.4初次交货准备就绪
在收到信用证三十天之内,即收到租船合约后十天内,卖方应在在装运港备好协议所述五万湿公吨货品。
5.5完毕初次装货
卖方指派的船只需符合11.1 节所述的装货率及设备需求,同时在双方批准的装船期启始时准时到达。
卖方应在收到L / C 三十天内在装运港完毕初次十万湿公吨装货。
5.6后续月份准备就绪
卖方自收到如合约后续每月十万湿公吨交货的信用证之后二十天内在装货港备妥货品准备交货。份交货准备就绪
5.7最后装运日
信用证开证日起六十天内
5.8分批装运:不允许
转运:不允许
条款6 价格和价格调整
6.1CNF 母船边交货83.00美元每湿公吨,每三个月检讨一次价格,履约保证金。
每月协议货品总值为:4,150,000 美金
6.2价格调整,奖惩
应按照本条规定对条款3规定的镍矿价格做相应增长或扣减.
如镍含量超过1.90%,则奖金将按比例计算,每高0.01%的镍含量的奖金为0.50美元/湿公吨。
如镍含量为1.90%的基础上,价格保持不变。
如镍含量低于1.90%,则罚金则将按比例计算,每低0.01%的镍含量的罚金为0.50美元/湿公吨。
6.3水分的数量质奖惩调整
假如湿度高于32%时,买方将收取0.50美元/ 湿公吨。罚款由卖方每1%的32%以上,水分含量按比例1%。
假如湿度为30%的基础上,价格保持不变。
假如湿度低于30%时,买方将支付0.50美元/湿公吨。奖励给卖方每低于30%,水分含量按比例1%。
6.4拒收货品
假如含水量高于 35%(不含35.0%),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品或是与买主重新议订一个新的价格以接受货品。若水分超过35%,买方有权拒收该货品,或在下述价格调整的情况下买方接受该批货品。价格调整:水分超过35%,则从水分高于35%起,每上升1%水分,价格下降0.8美元/湿公吨。
如镍含量低于1.85%,买方有权利拒收货品.
6.5在卸货港检查
在卸货港,买方付费由天祥集团做镍矿的最终质量检查。天祥集团的质量成分将做为条款6.2, 6.3奖惩结算的基础。天祥集团的检查报告需于卸货完毕后十四天内传真给卖方。
条款7 付款方式
7.1开信用证与卖方开履约保函的程序
1)买方要在双方签署协议后2 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证申请样稿并电邮/传真给卖方确认。
2)卖方应当在收到信用证申请样稿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经买方认可的卖方银行提供25,000美金无条件的履约保函至买方开证行。
3)当买方银行收到上述履约保函后,买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 假如卖方不能及时装运货品,开证行提交没有收到单据的书面文献至卖方银行, 协议总值2%的履约保证金将归买方所有。
履约保函格式由买方提供,履约保函开出之前,履约保函的格式必须被双方及双方的银行接受与确认。
7.2信用证付款条款
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应以不可撤消,可操作,不可自由议付,可转让信用证, 无条件的和见票即期支付每次发货量的100%金额。
7.3首付款
首付款方式为货品价值的95%。此项首付款应公布违反规定的条款8.1即期,该首付应在卖方提交首付发票和汇票时即期支付。装运货品价值应根据应计算草案的调查权和化学分析的结果通过在装货港检查认证。
7.4最终付款
首款支付后的余款应在卖方提交条款8.2所规定的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证项下支付。最终付款为货品价值结余的5%,在天祥集团检查后;该临时支付价值后由于卖方余额应支.最终发票和汇票应根据卸货港天祥集团进行的称重和化学分析计算。
7.5信用证的限制条件
在L/ C应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1)所有银行费用,在开证行以内由买方负责,开证行以外由卖方支付。
2)信用证:从开证之日起六十天内有效。
3)可接受依据租船合约开出的提单和第三方单据。
4)允许任何银行议讨。
5)买方开立信用证,特别条款“允许数量和信用证金额增减10%”
6)装船后三天必须将船名,船籍,预计抵卸港日及议付单据的复印件通过传真和电邮转给买方。
7)如有需要,买方有权指令第三方开立信用状。
条款8 付款单据
8.1首付款单据
卖方应提交下列文献给指定的议付银行首付款货值的95%付款。
A.制作做给托运人的全套(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清洁海运提单, 空白背书,注明注明“运费已付”,及告知人为信用证开证方并注明”无论如何不得留置所承运的货品”。
B.根据在装运港由天祥集团 机构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开具已签署的100%金额的预付商业发票三 正三副。
C.在装运港由天祥集团 机构开出的质量证书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内容包含镍含量、铁、湿气含量、磷、二氧化硅,氧化镁。
D.在装运港由天祥集团机构开出的重量证书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E.相关印度尼西亚商会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明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标示发票号码与日期,注明托运人及收货人。
F.在货品装运之后三工作天之内由卖方向买方发送的经证明的传真副件,上面注明船舶名称、装运日期、提单号、发票号、装运货品的数量和价值。
G.由卖方签发的证明书,证明在货品装运之后十五工作天之内已经通过传真或电邮向买方提交一整套文献副本,并同时由特快专递寄给买方,涉及重量证明等。
I.由买卖双方在装运港签署的装船数量证明正本,标明船名航次及毛重。
8.2最终付款单据
卖方应提交下列文献给指定的议付银行付款货值结余的5%付款。
A.卖方签署的最终商业发票一式三(3)原本。
B.出具重量证书副本天祥集团, 在卸货口岸检查认证。
C.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天祥集团在卸货口岸检查认证。
条款9 秤重
9.1秤重在装货港
卖方在装货港应安排天祥集团公司对货品进行取样和分析,并对指定船只做总重量测量、以及运用船只在装货港的吃水量,拟定货品的总重量并出具的重量检查证书,同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此天祥集团检查报告将是卖方开立商务发票的基础。
买方可以在自己的开支,有其代表是在装货港期间,调查目前的草案。
9.2秤重在卸货港
买方应安排并支付天祥集团进行拟定,在卸货港草案所调查的重量。对在卸货港货品的重量是由草案的调查拟定卖方将自行选择,派遣自己的代表为证用自己的的费用,见证业务机构。因此,通过天祥集团拟定的重量应为最终决定。假如没有调查,草案在卸货港表演,卖方的装货港重量证明书将被视为最终决定。
条款10 采样与分析
10.1采样与分析在装货港
在装货港,由卖方指定天祥集团依据规范检查镍矿成份的作检查,此天祥集团将提供标示每船货品在摄氏一百零五度时,水分自由流失的比例的证明书, 如此的检查证书也将被使用开出商业发票的基础。 检查费用将是卖方的支付。
买方也可自费在装货港预先检查或是在装载的期间指天祥集团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以拟定镍矿规格,及每船货品在摄氏一百零五度时,水分自由流失的比例,并发出化学成份及摄氏一百零五度下的水分漏失证明。
10.2采样与分析在卸货港
在卸货港,买方应在自己的费用,委任, 天祥集团取样和分析委任检查检疫。由天祥集团拟定的分析应是最终决定。假如没有分析是在卸货港表演,卖方的装货港分析证书将被视为最终决定。
卖方的判断,由卖方作为其委任代表在卸货港测量师,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这些样本将被密封的分派如下:
1.一个样本被发送到买方。
2一个样本被发送到卖方。
3.其余的样本,检查检疫的情况下由天祥集团保存和裁判的分析应规定储备。
假如之间的买方和卖主的上述分析,区别本条款作出款不超过0.5%,则检查检疫的结果应视为最终认为。然而,假如差值超过0.5%,但小于1%,那么超过部分应当同样由买卖双方出生。假如差异超过1%,或存在两者之间差异显着称,任何一个或更多的化学内容方面分析,卖方与买方进行磋商,以协调这种差异。假如在买卖双方协商,差异无法调和在卖方和买方,检查检疫在卸货港对裁判样品方面则应当由裁判分析商定的买方和卖方以及分析证书等裁判员发出为最终决定。
分析成本的裁判员应当对自己的一方远离裁判分析分析,假如这种分析的结果不同的是裁判员的分析和买方在卖方的分析手段,则该费用应具有同等的帐户双方承担。
条款11 租船条款
11.1装货量:不少于6000吨/天,由卖方承担货品上母船前的一切费用。
11.2若装船延迟导致的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11.3溢短装:+/-10%。
11.4租船协议由卖方和船东签订。
条款12 产权和风险转移
按照第8.1条款的规定,货品在装货港完毕装货后,一旦卖方拿到相关的装船单据后通过议付行从开证行收到付款, 产权由卖方处转移到买方处。
条款13 保险
买方负责货品投保并寄一份保单正本给卖方。卖方应告知投保所需的船的数据及其它数据。
条款14 货品灭失
在没有任何货品损失后,同一事件已被载入国内外船只,无论是所有或部分损失,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一笔相等于该部分或所有货品灭失的,装载重量和分析作为基础的价值按指定或天祥集团质量认证,该部分或所有货品损失,应视为已被传递到对本协议的所有目的买方如下。
条款15 不可抗力
15.1 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碰到买方或卖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所有或部份受影响而无法履约,除付款责任除外,涉及由于敌对、战争 、民变、革命、破坏、罢工、流行性疫疾、暴风、海啸、山泥倾泻、洪水、暴风,火灾、天气反常、征用、国有化、暴动、暴徒、恐怖主义,、停工、怠工罢工或争端、运送中断、禁运、封锁、爆炸、设施受损或事故,任何一方无法履约不属违约并免去责任。
15.2在这样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规定的条款15.1上面情况下,如发生以上不可抗力的情况,超过2个(二个)星期,不能履约的那方应当在二星期内书面告知此不可抗力的存在。不可抗力发生并提供官方或商会开具的证明,或媒体公布的剪报提供一份证实证明书,以证明卖方或买方国家存在不可抗力情况及其连续期。
受影响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说明具体合理的细节。受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发出此告知, 履约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来消除这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履行协议 (承担涉及的费用) 。在连续的不可抗力情况下, 如受影响的一方不能继续履约,可去除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如不能继续履约应及时书面告知终止协议。
15.3如不可抗力连续超过90天,收到告知后未受影响的一方应在此不可抗力存续期间去除履约责任。协议上的任何一方仍应有有权利选择取消未送达的货品数量或者经由双方的协议延长递送的时间。
条款16 机密
16.1双方应当对于契约价格是机密的,不能透露给第三者。
16.2所签字的双方接受并批准国际商会关于不可跨越条约的规定,不可向任何人透露此交易。
16.3涉及但不仅限于买方、卖方、他们的代理、被授权人、被任命者、受让方以及涉及本协议的所有的中间方。
条款17 仲裁
凡与本协议有关所发生的所有争议,买卖双方应以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假如无法达成协议, 应就争论情况将报请新加坡或香港国际商会根据仲裁规章提请仲裁。由新加坡或香港国际商会仲裁所做的裁决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仲裁委员会有另行决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之一方承担。
条款 18 转让
此协议对买卖双方及其继承人、转让人都是有约束力的,并基于双方的利益。但此协议不能由买方或者卖方部门或者所有,自愿或者由于法律关系单方面转让,必须有另一方批准转让的书面文献,才可以转让,此书面档案不能无理由被扣押。
条款19 附加条款
19.1双方批准本协议的条款无需经特别的确认和批准,均符合国际贸易通则ICC 2023最新版的规定。
19.2所有货品在装载港所需各项税收,港口税,关税,手续费,若与镍矿装载有关,卖方负全责支付。在装载港以外国家所需的各项税收,则由买方负全责支付。
在装货港如有滞期费产生由卖方承担。
19.3双方批准所签署的电子版的协议具有完全的效力和约束力。
19.4本协议中所有的告知,请求,批准,规定,其它文献以及被需要或被严禁的沟通应写成英文和中文,并且也许个人递送或通过传真、邮件或预付注册邮箱地址给其他方。一旦在本协议以及以上条款中,两种语言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英文版本应被作为真正的版本。
条款20 合用法律
这一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端的解决应根据香港或新加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条款21 合用语言
本协议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文字解释有异议,以英文为准。本协议共两份原件,各执一份。
条款 22确认和变更
本合约经买方及卖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任何的改变,修正,或是增长附加条款,需经买方及卖方书面确认才干生效。
此协议是于2023年02月07日制订,一式四份,买卖双方代表与该日签定。买方保存一份,卖方保存三份.
合 同 签 订 人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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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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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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