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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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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协议具体流程   篇一:劳动协议解除的操作流程告知书   劳动协议解除的操作流程   为规范集团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本集团公司劳动协议的解除的操作流程。   本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协议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协议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协议;   2、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协议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所有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部   1、解除劳动协议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金;   5、劳动协议解除:完毕上述流程后,劳动协议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法定解除   (一)单位解除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部   (1)告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协议的理由告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部   (1)告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协议的理由告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2)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经济性裁人(20人以上)   《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人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部   (1)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公司人数的10%)   (2)上报有关部门:拟定淘汰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   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协议。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部   (1)接受解除劳动协议的书面告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书面告知并转报人力资源部;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协议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协议准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补偿:假如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部   (1)接受解除劳动协议的告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告知并转报人力资源部;(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劳动协议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协议解除。   基本操作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部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   篇二:最新解除劳动协议流程   最新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协议备案业务流程:   1、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山东省劳动协议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告知》、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告知》、《东营市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办法》。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3、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协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协议书》原件;   (2)《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协议证明书》一式三份;(下载地址: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服务”)   (3)《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备案名册》一式两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本单位职工名册表”中导出)   (5)职工退休、死亡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   4、用人单位先将劳动者解除(终止)信息提交,方可打印《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备案名册》。   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统一提报、统一办理,凡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协议备案手续。   地址:乐安大厦主楼209房间   联系电话:6443229   篇三:解除劳动协议环节分解   解除劳动协议环节分解   很多单位特别是老板认为只要有了规章制度,就可以依据规定辞退或解除与员工协议。但是即便是员工有过错,在处置员工时都得站稳脚步。一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过程中内容要合法,尚有程序要合法。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规章制度本质上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一旦走上仲裁或法庭,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公司其实是无法可依的结局。同时在解除员工的协议的实际操作中可按照以下环节实行。   解除劳动协议流程详解   劳动协议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顺义劳动仲裁148法律服务热线又添“新员”   一、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被解除的劳动协议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协议;   2、 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协议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所有履行之前;   3、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解除劳动协议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协议,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协议解除:完毕上述流程后,劳   动协议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告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协议的理由告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协议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告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协议的理由告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2)提前告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人(20人以上)   《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人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 全体职工 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公司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淘汰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协议解除:工作交接完毕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协议。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 接受解除劳动协议的书面告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书面告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协议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协议准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补偿:假如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1) 接受解除劳动协议的告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告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协议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协议解除。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 财务科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假如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协议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协议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协议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协议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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