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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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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集体协议制度 努力构建友好劳动关系    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协议制度成效与展望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机制。1995年我国《劳动法》实行,标志着集体协议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回忆十年集体协议工作走过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集体协议制度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同步发展起来。《劳动法》颁布之际,全总提出要抓住贯彻实行《劳动法》良好机遇,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协议工作作为全会工作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为此,各级工会抓宣传、抓试点、抓培训,采用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工作方略,到1997年,形成了举全会之力抓集体协议建制工作格局。1998年各地按照全总提出“两个坚持、两个灵活”规定,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集体协议实现形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重视实效发展态势。XX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经贸委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行《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协议劳动协议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协议相协调;坚持把职工关怀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协议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协议制度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协议制度与推行劳动协议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推行集体协议劳动协议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地认真贯彻“六个坚持”规定,形成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协议工作新格局。通过十年努力,集体协议工作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集体协议由少到多,覆盖面不停扩大。十年来,各级工会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集体协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地方发展和法制化建设重要内容。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集体协议工作指导意见,总结经验,推广经典,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力地推进了集体协议工作发展。各地根据劳动关系实际,努力创新集体协议建制形式,获得了良好效果。天津市政公路工程一企业签订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协议,处理集体协议覆盖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大连市在改制企业推行《改制企业职工安顿费用财产保全集体协议》和《改制企业财产抵押协议》,处理改制过程中保全职工债权问题;江苏昆山市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担保集体协议》,处理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顽症”。山西、河北、广东、江苏等省市和县区开展了“集体协商月”、中山等市确定“集体协议月”制度,营造了良好工作气氛。云南红河州工会采用“联户协商、逐户签约”方式,处理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共同条款与企业原则衔接问题;青岛、杭州、石家庄等市工会加强集体协议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集体协议全程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青岛市还对拒不签订集体协议和不履行集体协议企业建立“不良信誉档案”,促使106家企业很快签订了集体协议。到XX年终,全国共签订集体协议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   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并已成为集体协议关键内容。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契机,积极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总和地方各级工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献等形式进行推进。通过举行培训班、研讨会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业务水平和协商技巧,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珠海市最早颁布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其行政区域内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珠海松下马达企业1995年因工资问题引起劳资纠纷,此后就一直坚持工资谈判制度。每年工会头等大事就是工资谈判,还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使职工工资在企业效益增长状况下,每年均有所增长,稳定了劳动关系,企业效益连年增长,规模不停扩大。江苏省将集体协议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富民强省,建设稳定江苏重要措施。苏州市委、市政府将工资协商工作列入目管理。镇江市总工会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全会“第一要事”来抓,通过市委市政府发文,对工资协商提出详细规定。无锡市滨湖区把工资协商作为“富民亮点”工程重要措施,制定了推进工资协商三年工作目。淮安、苏州突破计税工资原则限制,规定只有通过集体协商工资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些措施保证了工资协商实效。为了加强工会工资协商工作,上海于XX年9月成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目前全市8个区、1个产业和43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及指导站,指导参与基层工会进行工资协商。普陀区专家顾问团定期会商和评估全区集体协议工作,并在全区建立了局、乡镇、街道和小区工资协商指导小组。还强化上级工会代表职能,直接参与和指导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处理基层企业协商谈判中地位、力量和信息不对等,工会干部“不能谈”、“不会谈”、“不敢谈”问题。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在建立市、县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同步,又聘任10名市人大代表、10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全市工资协商督察员,深入基层企业进行专题调研,视察和指导活动,有效地增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各省(市)都进行了工资协商试点,到XX年终,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题集体协议企业已达33.9万个,覆盖职工3554.8万人。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推进了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逐渐推开,为小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武器。各级工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尤其是在小企业集中乡镇、街道、小区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进了集体协议工作发展。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行业工资协议,确定行业工资(工价)原则,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状态,优化了企业外部环境,稳定了劳动关系,实现了劳资双赢,提高了企业持续竞争力。深圳市总工会1998年在布吉镇坂田村签订第一份村级区域性集体协议,又于XX年在全市建筑装修行业签订了行业集体协议,目前全市已普遍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珠三角地区6个地级市已基本实现了村村签订区域性集体协议。上海市在876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区域性集体协议,覆盖了4.3万多家企业和50.6万名职工。江苏、河北等省积极推行在一种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基础上,分别就工资酬劳、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波及劳动关系方面突出问题,签订专题集体协议作法,增强了集体协议操作性和实效性。据XX年记录数据分析,全国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总数虽然只占到全国集体协议建制总数20%,但所覆盖企业却是全国集体协议建制总数55%;所覆盖职工却占到全国集体协议覆盖职工总数36%。到XX年终,全国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共14.3万份,覆盖企业85.6万个,覆盖职工4289.3万人。   集体协议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紧,其权威性不停增强。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推进和参与制定集体协议法规,《集体协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等一批规范性文献陆续公布。全国已经有17个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协议地方性法规,有省还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集体协议规定。全国和各省、市总工会积极参与配合人大和政府执法检查活动,将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实行状况作为《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劳动法律监督重要内容,有还对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实行状况进行了专题检查。这些都对深入增强集体协议制度严厉性和权威性起到有力推进作用。郑州铁路局从1995年以来签订了三期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由开始时38条58款发展到目前55条99款,不停细化完善,增长内容重要是劳动原则方面详细条款。该局还编制了《集体协议工作规范》,将集体协议内容、形式、程序、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纳入生产经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平常管理制度之中,推进了集体协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大连佳能企业从1991年起建立了劳资协议会组织,通过   “劳资协商恳谈会”、“劳资协议会”制度,实现劳资自治。目前已签订九轮集体协议,到达各类协议34项。目前每当政府劳动保障政策有变化,或企业做出有关决策前,都要进行劳资协商。通过集体协议规范了劳动用工,不仅职工受益,也使企业经营者利益得到保障。据天津市总工会调查,有72%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协议,职工在劳动原则和波及切身利益问题上有了发言权,有78.50%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协议,工资待遇得到了保障。据对上海、河北、福建、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等八省市5907名职工调查,有56.1%职工认为集体协议很有作用,职工对集体协议满意率在80%以上占64%。据江苏和广东对企业经营者调查,认为集体协议有作用或很有作用占94.87%和84.95%。某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协议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小宪法”,既规范了企业管理,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普遍建立,为集体协议深入发展发明了良好条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一种有效途径。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实践性探索工作,是在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开始。以此为开端,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构成三方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一系列劳工活动。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增进履行国际劳工原则公约》,表明我国正式承诺遵照国际通行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问题。1995年伴随《劳动法》颁布实行,三方之间协作配合工作愈加亲密。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展了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探索。1996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XX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市(地)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达94.11%,其中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12个省、直辖市市(地)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达53.53%,其中河北、河南两省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XX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全国第一种行业最高层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截至XX年终,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6684个,三方协调机制网络格局初步形成。各级三方会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把推行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下发了有关集体协议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意见,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了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在增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协商处理当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突出问题,深入加强源头参与和机制建设,为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发明了良好外部条件。   目前,集体协议工作发展势头很好。从趋势上看,集体协议建制从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发展;从重视建制数量,向重视完善机制、提高质量、增强实效方向发展;从工会一家主抓,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方向发展;集体协议内容由比较宽泛面面俱到,向突出工资等重要劳动条件或劳动原则方面发展;集体协议形式由企业综合性协议,向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多样化协议方向发展。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共决机制初步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规定,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实现了主线性转变,这种转变不管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十年实践证明:实行集体协议制度,使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基本载体和手段。实行集体协议增进了企业劳动原则贯彻,职工工资得到保障,随意加班加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休息休假制度得到保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交纳率有所提高,劳动条件和职工福利有了不一样程度改善,增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友好稳定。实行集体协议制度,加强和改善了企业管理,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增进了企业发展。集体协议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均有较强约束力,有效地克服了企业行政行为随意性,深入完善了劳动用工、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增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理解和沟通,企业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和加强。实行集体协议制度,增进了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增强了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集体协议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身份得到充足体现,树立了工会依法维护形象,增进了工会干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知识学习,提高了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在推进集体协议工作实践中,各级工会不停破解难题,探索规律,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积累本文于和发明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是坚持以对理论为指导,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高度,把推行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重要途径和手段,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工作一直,坚持不懈地推进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二是坚持紧紧依托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亲密配合,充足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各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工作格局。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着力处理劳动关系中突出矛盾,重视集体协议工作实际效果。四是坚持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和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等各项制度,把集体协议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之中,增进集体协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停探索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思想创新、机制创新和措施创新。这些经验是各级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从实践中得出重要结论,也是此后集体协议工作必须坚持基本原则。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提高积极性,更好地指导此后工作。   十年多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获得了很大成效。不过,目前集体协议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问题,重要表目前: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有地方党政领导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重要性认识局限性,忽视集体协议作用,甚至认为推行集体协议制度会影响当地区投资环境。有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协议有抵触情绪,认为集体协议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有职工只关注劳动协议,对集体协议不太关怀,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自我维权意识差。部分工会领导对集体协议工作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将集体协议视为阶段性工作,重视程度比前几年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工作深入发展。二是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难。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原国有企业已建立集体协议制度成果流失严重,许多改制企业集体协议重签和续签率都不高。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好轻易才挣脱国有企业那些条条框框,为何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因此把签订集体协议当作是束缚企业发展枷锁,不愿重签和续签集体协议。部分改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议认识也有误差,把平等协商集体协议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详细承诺,而忽视这些详细劳动原则背后劳动关系机制深刻变化,对集体协议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重要性认识不够。虽然上级工会再三强调企业改制要与签订集体协议同步运行,搞好衔接,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签订集体协议往往要比改制晚一拍。尤其是改制为民营企业,平等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协议难度都很大。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局面,集体协议工作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规定,建制率普遍偏低,据调查,不少省市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协议建制率只占应建企业30%左右。三是有些集体协议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有些地区和企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协议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详细细化和量化原则,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行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有地方存在集体协议雷同化倾向,缺乏企业特点,甚至忽视职工提出合理规定和应有权利,使集体协议成为“摆设”。有企业集体协商图形式,签订集体协议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集体协议不感爱好,难以实既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集体协议作用发挥。四是对集体协议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集体协议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不到位,部分职工对集体协议性质、内容还不够理解,因此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也使社会各方面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气氛,增长了这项工作难度。五是有关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既有法规不完备。详细实行中某些问题,如聘任本单位以外人士担任协商代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等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关法律互相衔接不够紧密。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规定,另一方不得无端拒绝。《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酬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而《企业法》、《企业法》规定企业分派方案和措施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法规自身刚性局限性,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劳动法》中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协议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对职工协商代表保护、违约责任等未作出规定,缺乏制约性。加之执法不严,致使有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无端拒不进行协商签约,拒不履行协议,却又不受法律追究,严重影响了集体协议严厉性和其作用发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处理。   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是友好社会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稳定就不也许建成友好社会。伴随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尤其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规定后,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集体协议作为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手段,在构建友好社会中作用越来越突出。深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妥善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友好稳定,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详细体现,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内在规定,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重要载体和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形势发展和职工需要对集体协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规定,集体协议工作面临着新发展机遇。目前和此后一种时期工会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指导思想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贯彻党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长期有效机制为目,以基层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为保证,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实现创新和发展,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估计到XX年,全国60%以上职工将受益于集体协议,集体协议工作制度和机制会愈加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将获得新进展,协议质量将深入提高,实效性深入增强,协议履约率普遍提高,集体协议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将愈加突出。为实现这样目,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采用有力措施,不停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集体协议工作迈上一种新台阶。   (一)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工作提出了新更高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长期有效机制,形成稳定友好新型劳动关系,这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重要内容。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求最佳利益均衡点,实现互利共赢,保持劳动关系友好稳定有效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途径;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重要手段。对于工会组织而言,推进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建设,就是要以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为着力点,深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友好。这就规定必须从完善协调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机制入手,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劳动协议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等,使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增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和问题,规定必须加紧建立以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为重要形式协调劳动关系长期有效机制。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加紧经济构造调整和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状况、新问题。就业压力增大、收入分派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制度改革,使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问题交错在一起,导致劳动关系和多种社会利益矛盾突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还相称严重,某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某些非公有制企业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争议案件不停上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处理这些问题,规定必须加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定、规范有序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手段,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构建友好社会方面作用越来越突出。为此,我们要一直不渝地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全会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不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中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作用。   (三)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迅猛发展,规定必须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有力地增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在乡镇、街道、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此类企业大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工会力量微弱,工作基础差,有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职工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制,侵犯职工利益现象时有发生,利益矛盾突出,劳动关系复杂,在这些地区或行业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协议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由上级工会直接承担基层工会临时难以承担职责,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处理非公有制小企业建制难问题。从近年来工作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或行业内劳动关系矛盾,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友好稳定新型劳动关系,为增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一种良好社会环境。因此,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已经成为各地深化集体协议工作一大趋势。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制度,关键在于培育和确立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加强履约监督,提高集体协议约束力。因此,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有关各方协调配合,不停创新工作思绪,增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创新和发展。   (四)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和工资分派领域中无序现象,规定必须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分派共决机制。伴随我国劳动分派制度改革和工资分派方式多元化发展,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和收入分派无序现象比较突出。企业无端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不准时足额发放工资现象,严重侵犯了职工利益,至使某些职工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原因。据记录,因工资问题导致劳动争议事件已占到50.95%。假如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必将危及社会友好稳定,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因此,工资分派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问题,更是职工最关怀切身利益。而在目前,处理社会分派不公和工资分派领域中无序现象,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还要有一种在企业层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反应自身利益规定工资协商机制,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调整、企业自主分派、职工民主参与、政府调控指导”工资分派体制。目前,推行工资协商制度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重在分派机制创新,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赔偿制度,最终建立企业工资分派共决机制。开展工资协商工作要因地因企制宜,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思绪稳步推进。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进速度可以更快某些,其他地区也要采用积极措施,发明条件,稳妥推进。已经开展这项工作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推行范围基础上,完善制度,充实内容,规范运作,提高工资协商水平,增强其实效性。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指导和服务,抓好培训,有条件地方要建立专业指导员队伍,有可派人参与或协助基层企业工会进行工资协商。   (五)深入提高集体协议权威性约束力,规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制度。我国集体协议制度建立以来获得了令人瞩目成果,建制率逐年提高,覆盖面不停扩大,实效性深入增强,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不过,在集体协议工作中也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问题。例如,有地方和企业协商主体不到位,协商过程不充足,协商程序不规范;有履约监督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缺乏强有力制约手段和履约保障机制;有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集体协议缺乏权威性和法律严厉性;有职工群众关注程度和参与程度还不高。这些问题存在,影响着平等协商和集体协议质量,制约着集体协议工作发展和作用发挥。为了保证集体协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增强集体协议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巩固和发展建制工作成果,切实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增进集体协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目前,加强制度建设重点,一是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但凡波及劳动关系方面问题,都要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加以处理。要把平等协商贯穿于集体协议工作全过程,签订集体协议前要协商,履行集体协议中碰到问题也要通过协商处理。同步,还要深入明确平等协商形式、内容、程序和措施,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停充实和完善。二是建立履约责任制度,将履行集体协议与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还要建立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集体协议履约兑现。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集体协议履行状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上级工会要将人大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劳动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综合运使用办法律、行政、经济和民主监督等手段,增进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协议。对拒绝平等协商和不履行集体协议企业责令改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建立职工参与和评价制度。   (六)扎实集体协议工作基础,规定必须切实提高职工群众对集体协议关切度和参与度。职工群众是集体协议工作主体和直接受益者,职工群众广泛参与是这项工作基础和生命力之所在。要增强集体协议吸引力,提高其有效性,就必须最大程度地引导、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参与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协议全过程,保证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做到协商议题从职工群众中产生,协商状况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集体协议草案在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协议履行状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集体协议工作成效由职工群众评价,使签订集体协议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内在规定。   推进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素质规定越来越高,规定必须加强培训工作。我国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以来,增进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了工会干部整体素质,培育和锻炼了一支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精通协商谈判,勇于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干部队伍。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尚有部分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能力素质远不适应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规定,不一样程度地存在着不敢谈也不会谈问题,成为影响平等协商工作一种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业务素质,增强维权能力,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来抓,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基层,分类培训,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工作体制。在培训措施上坚持灵活多样,将专业培训和常规培训相结合,专题研讨和办会办班相结合,专业讲课与专题辅导、模拟角色训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使培训工作见实效、出人才,为集体协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质保证。   (八)集体协议制度普及和深化,规定必须加紧《集体协议法》立法进程。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友好社会,使我国集体协议工作进入一种新发展机遇期,对集体协议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新规定。不过,我国还缺乏规范集体协议工作主体法《集体协议法》,有关法规也不健全,有些程序性规定衔接得也不够好,导致集体协议工作中有协商主体不明确(如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主体),执法主体不到位(政府职能部门),履约监督不贯彻(企业内部和社会监督),违约责任难追究(法律责任缺失),集体协议工作缺乏强有力法律支撑。这是我国集体协议签约难、履约难和监督难重要障碍。因此,加紧集体协议立法,完善有关法规政策,依法建制,依法规范,把集体协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目前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推进《集体协议法》立法进程,促使其尽早出台。同步,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出台地方性集体协议条例或规定,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各级工会还应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宏观层面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联合制定集体协议工作指导性意见,为开展集体协议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九)深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规定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此后一种时期,伴随改革不停深化,我国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将愈加清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基本形成,大量波及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酬劳、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矛盾和问题溢出企业,凸目前社会层面,迫切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通过协商进行协调处理。为适应市场经济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规定,我国已经确定了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提出了以劳动协议、集体协议为重要调整方式,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负责指导,政府依法实行监督检查工作目。因此,深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新状况、精确把握新趋势,努力适应新规定,不停增进三方协调机制建设,使其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协商,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政策参与、协调立场、反应诉求、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规范行为作用,是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形式体现利益规定、处理利益矛盾,积极防止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增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积极性,保持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需要。目前,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经济构造调整深化,企业转制力度深入加大,合资、独资、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壮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日益展现多样化,波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有些问题只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很难协调,需要更多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协调处理更广泛劳动关系问题,深入完善三方协调机制,更好地增进劳动关系友好。如在经济构造调整过程中,工会要维护转制企业职工权益和利益,就必须与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协调,从源头上参与政策制定;在实行中,波及职工下岗、身分置换等问题,还要与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辨别不一样职工群体,进行详细维护;在再就业政策制定和贯彻方面,与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更是至关重要;至于私企、外企职工利益维护,与私企、外企管理部门协调也是必不可少。因此,扩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员单位,吸纳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为组员单位,在某些议题协商过程中,请有关政府职能部本文于门参与,增强协商实效性,逐渐形成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多边对话格局将是大势所趋。   (十)形成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合力,规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形成良好社会气氛。要及时积极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通报集体协议工作状况,获得党委重视和行政支持,研究处理集体协议工作中碰到问题,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纳入地方实行富民工程和依法治市内容,纳入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友好社会、增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整体规划。要充足运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工作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探索中国特色集体协议工作特点和规律,不停健全完善集体协议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推进集体协议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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