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2023--0210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献。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献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重要技术标准是: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2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23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2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2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2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DBJ14-024-20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2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23
第三条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构成本协议的文献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假如协议文献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顺序来判断:
3.1协议书
3.2发包人规定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协议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本协议内容重要涉及:
基坑预计开挖深度为 米,开挖深度范围内地层以 和 为主,结合拟建基坑周边环境,提供经济、合理、可行的基坑建议支护方案及监测方案建议。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献及时间
1、建筑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2、竖向设计总图(含电子版)
3、地形图(含电子版)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献、份数、地点及时间
1、2023年10月 15日前将支护方案施工图提交胶州建委审图办
2、2023年10月20日提交正规基坑支护施工图6份
第七条 设计费用
双方商定,本基坑工程的设计费为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第八条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设计人设计的 施工图 送达胶州市建委审图办前一次结清。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献,并对其完整性、对的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导致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发包人应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献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献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献(出现9.1.1、9.1.2、9.1.3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献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献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献出现的漏掉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限度向发包人支付补偿金。
9.2.4由于设计人因素,延误了设计文献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献后,按规定参与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协议规定期限交付设计文献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和参与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征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献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 胶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的服务至所有基坑回填结束为止。
12.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基坑回填结束为止。
12.4本协议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12.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 参 份,发包人 壹 份,设计人 壹 份,建委备案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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