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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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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1摘要: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将感染信息及时告知配偶的义务,但部分感染者和病人会以隐私保护或告知后可能面临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这是对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责任的回避,也会造成维护伦理关系名义下对关系的破坏。因而需要允许保密原则的合理例外,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这一赋权带来的受益大于风险,同时也作为感染者和病人自律的制约与补充,以及信息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在告知举措上,需要注重伦理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回应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逻辑,采取人性化告知方式;同时告知与宣传并重,减少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舆论环境。关键词: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伦理,责任中图分

2、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24)04-0032-05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24.04.07Analysis of the Ethical Issues in Informing Spouse about HIV/AIDS InfectionMO Nan11.School of Marxism,Fujian MedicalUniversity,Fuzhou 350122,ChinaAbstract:HIV/AIDSinfectedindividualshaveanobligationtotimelyinformthei

3、rspousesabouttheinfection.Butsomeofthemrefusetodosoonthegroundsofprivacyprotectionorpotentialdifficultiesafterdisclosure.Thisrefusalisanevasionoftheresponsibilitytopreventthespreadofthediseasetoothersandcanleadtothebreakdownofethicalrelationshipsunderthename of maintaining relationship privacy.There

4、fore,it is necessary to allow a reasonable exception to the principle ofconfidentialityandgrant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withtheauthoritytodiscloseinformation.Thebenefitsbroughtbythisempowermentoutweightherisks.Italsoservesasarestrictionandsupplementtotheself-discipline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

5、ents,aswellasaguarantee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information-vulnerablegroups.Intermsofinformingmeasures,itisnecessarytopayattentiontoethicalmanagementandimproverelevantpoliciesandmeasures,respondingtothelifelogic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entsthroughhumanedisclosuremethods,andbalancingdisclosurewi

6、thpublicawarenesseffortstoreducethestigmatizationofinfectedindividualsandpatients.Key Words:HIV/AIDSinfectioninformation,spouse,inform,ethics,responsibility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感染信息的配偶告知是艾滋病防控中的难题,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特性及对身心健康的威胁,加上长期污名化所贴上的“不道德”标签,使得感染者和病人容易被孤立或者排斥,所以感染信息的告知问题需要伦理方面的视角。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将感染信息及时告知配偶,这并非仅是家庭内部私事,还

7、关系到公众健康与疾病防控中的价值导向,需要对感染者和病人告知责任和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的伦理合理性进行辨明,对实践中告知举措的伦理要求进行探究。1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告知配偶背后的伦理分歧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有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性关系者包括配偶与非配偶,而配偶是能比较明确身份信息的告知对象,同时本文将家庭责任和义务作为影响告知的重要因素,所以探讨的对象是已经有婚姻关系的感染者与病人的配偶告知。对于这一告知义务的必要性,不少学者从病人隐私权的边界、配偶或性伴侣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进行了论证,保护公共利益也是被时常提及的理由1

8、-3。但告知的难点在于病人对义务的履行上,特别是在是否需要制定严格的告知规范或由第三方来告知。从实践上看,云南、广西、浙江、陕西等地制定了相关规定,陕西和浙江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结果应同时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云南和广西则都规定,感染者和病人若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有权告知。有学者提出当病人的隐瞒不告知行为会明确地对某人或者某些人造成严重伤害时,医务人员未遵守保密义务的告知是可以得到辩护的41215283。但有学者提出需要从长远能拯救更多生命的角度考虑这种对保密义务的挑战是否合适;也有质疑当艾滋病感染情况不会在亲密关系各方主体之间造成损害结果时,以公权力制

9、定告知规定以进行实质性干涉是否有必要6。随着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推广与保障措施的逐步完善,感染者和病人选择告知配偶的比例日益提升,但依旧存在拒绝将自己携带病毒情况告知配偶的状况,拒绝告知的理由集中在以下方面:担心与配偶关系无法维持、担心失去经济来源或遭到暴力、担心被告知对象不能保守秘*基金项目:2022 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FJ2022B147)1.福建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22作者简介:莫楠(1984-),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卫生伦理、医学人文教育。E-mail:公共卫生伦理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32Medicine a

10、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 密带来社会排斥和歧视7-9。从感染者和病人的视角来看,这种顾虑颇具道理,而相关政策制定中也考虑到这一弱势人群的困境与相应诉求,在注重隐私保护的同时,在告知方面规定给予感染者和病人较多自主性。但从伦理角度来说,以个人隐私权或可能面临困难为由拒绝或回避告知配偶,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一方面,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享受个人信息权利受保护的同时,也需履行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的责任。感染疾病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有些感染者和病人以疾病属于隐私为由拒绝告知,但隐私保护并非绝对,隐私保密在与他人权利发

11、生矛盾时,应当有所让渡,“必须关注隐私对社会的价值及其公共利益属性,不能简单地将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个人权利”10。隐私保护是个人尊严与自由的体现,但是自由也具有边界,边界应是他人的利益与对他人的尊重,仅以隐私为由不告知配偶是不够负责的行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自身了解感染者痛苦,更不应让更多人体会到这种痛苦,可以在告知后要求对方保密,而如果是配偶一无所知情况下片面要求保密,缺少道德合理性。有人会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一旦泄露会被社会歧视和排斥为保密行为进行辩护,“作为尊严的隐私保护的是客我,它保护自我的社会化方面,而作为自由的隐私保护的是主我,它保护自我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方面”11,艾滋病感染

12、者和病人对疾病隐私保护的注重主要是基于“客我”,也就是他人的认同与尊重,在现实语境中是为了避免得病信息被知晓后因歧视无法融入社会,甚至具有被遗弃的感觉,面临无法正常与他人“在一起”之耻。但感染者和病人若为了避免这种被歧视与排斥之耻选择不告知配偶,却使得他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并且同样具有了随疾病而来的耻感。耻的内涵有二:“一是不能成为一个人,二是不能尊重他人为人”12。不尊重他人为人,也就失去了为人的底线,如果说感染艾滋病而被排斥之耻,可以通过治疗手段进步以及歧视的减少而得到消解,不及时告知导致传播这种行为却无法被接受,更会为自身所处的家庭、社会所否定和抛弃。另一方面,拒绝或回避告知可能造成在维

13、护伦理关系名义下对关系的破坏。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对告知配偶有所顾虑,重要的原因在于艾滋病与社会文化及行为关系密切相关,尤其是其与性相关的传播途径与中国文化一贯以来对于个人私德的价值要求相悖,也是违背了忠诚这一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伦理要求。所以感染者和病人害怕得病情况与背后的行为被配偶得知,引发重要的伦理关系破裂,失去原有的关爱,付出家庭这一基础性伦理实体崩塌的沉重代价13。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要求感染者和病人承担告知义务,既体现了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同时未尝不是尊重感染者和病人在面对这一将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沟通解释的机会。但如果由于担心关系破裂而不告知,会使配偶感染及已经

14、感染的配偶无法及时救治,并有进一步传播的风险,造成配偶身心严重伤害,终归会让消息被得知;同时还要背负有意传播的道德恶名,比之告知配偶让其知情,家庭关系崩塌可能性更高。即便感染者和病人能够发出严格自律承诺与行为,依旧有不可控风险。尤其是在有希望甚至要求繁衍后代的文化氛围中,避免无保护性行为很难,不告诉更多是一种传染风险的侥幸,乃至是一种共沉沦的表现。实际上如果及时进行告知与解释还有回转余地,能够共同面对,家庭的伦理意义本在于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4。而一旦未告知而导致传染发生或

15、未及时治疗,是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背离,也失去了配偶间应有的温情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是对配偶的一种攻击形式;使得配偶遭受的不仅是感染疾病之后的身体痛苦与精神压力,更是被亲近之人背离及亲密伦理关系破坏带来的痛苦。2医疗卫生机构告知配偶感染信息的伦理合理性除了感染者和病人主动告知外,人们自然会想到可以进行告知的是检查出艾滋病感染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但医疗卫生机构在告知配偶这个问题上,则面临该不该与能不能的难题。所谓该不该,来自价值观念上的困惑,核心是保密原则的坚持或有条件例外。保密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即保守病人的隐私和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否则会伤害病人的自尊,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这也是医疗卫生

16、人员的道德义务。所以在是否需要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配偶这一问题上,面临着当配偶可能存在被感染风险时,是否需要违背保密原则的抉择。实质上,保密原则虽重要却并非绝对,其存在合理例外:“其一,违背保密原则有助于防止对某个(某些)具体的、确定的人的更严重的伤害;其二,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其三,这种泄密是最小限度的。”5282这是在他人生命健康与感染者和病人隐私保护间的权衡。合理的隐私保护对感染者和病人以及社会整体均有价值,但为了隐私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并不具有合理性。现代的隐私观念是以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如阿伦特15所说:“当我们用隐私一词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再是剥夺

17、,这部分是由于现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私人空间变得异常丰富。”这种偏重个人主义取向的道德理由本身不是压倒一切的,尤其是在注重公众权益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域,隐私利益也不是最为重要的利益。将感染者和病人的感染信息对其配偶进行披露可能会导致关系的结束,不过与可能施加于配偶的伤害相比,是可被接受的,同时这么做也有利于控制艾滋病进一步传播的危险。所以保密原则固然重要,但可以被有条件调整,如果配偶在不知情情况下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无保护的性行为,会导致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乃至影响到后代,为了不伤害感染者和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M

18、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33病人隐私,却造成了另一方更大的伤害,显然不公平,无论从不伤害他人的道义要求还是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效用权衡来看都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在适当情境下违背保密原则而进行告知是必要的。所谓能不能,则是医疗卫生机构在现实工作里,面临相关法规中有保密义务的制约,却没有被赋予告知可能受伤害者的权限的窘况。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39 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

19、息。”当前仅有少数省市有第三方告知的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陕西由疾控机构的医务人员告知,浙江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告知。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省份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感染者和病人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时,面临着保护无辜者健康安全与承担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一尴尬的选择境地,遵守规定成了无奈但现实的决策。因而,从理论与实践操作需求来看,为了减少配偶感染风险,保护公共卫生,适当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是合乎伦理、具有必要性的。这里的医疗卫生机构所指的是具有

20、艾滋病咨询与检测职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院。首先,从可能伤害和受益的衡量来看,强制告知利大于弊。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告知的话,可能使感染者和病人因为担心查出后信息会被配偶知晓,而不敢去进行检查。但实质上,影响的是处于摇摆不定或者对疾病缺少认知的部分感染者和病人,如果由于会告知配偶而不来检查,是其自愿放弃自身诊疗权。至于对无法对这一人群进行接触与追踪的担忧,需要明晰的是接触与追踪感染者与病人是为了避免疾病扩散,而如果没有告知的权利,即便能够接触追踪到,同样是无法做到避免传播。“当艾滋病人隐瞒病情结婚的行为正在或者即将构成对配偶的威胁时,袖手旁观难免有渎职之嫌。”41212021年修订

21、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关于这一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解释说:医疗卫生机构是将感染者和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单独告知他们的配偶或者性伴侣,并非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故而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和大众健康权益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有严格标准和要求,不是公开信息16。其次,这是对感染者和病人自律的制约和补充。“如哈贝马斯所言:公民的自主并非穷尽于一种依据自身的偏

22、好能够在既定的、选项或许不同的生活规划之间进行选择的私人能力。自主的道德概念的界限就在于,在顾及所有当事人同等利益的前提下,来追求自身的偏好。”17为尊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将告知性伴、防止传播诉诸他们的道德自觉性,这种自觉性真的在各种情境和人群中都能得到保障吗?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并非如此,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才能为防治工作提供有效保障。“艾滋病人享有隐私的权利是有边界的。其理由如下:第一,阳性者越轨的可能性;第二,阳性者滥用隐私权的危害;第三,损害结果的确定性。”18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享有隐私的权利是有边界的,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应建立在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民众的健康权之上,否则,既失去了

23、进步意义,也制造了新的不平等,无益于社会发展。赋予医疗机构告知权限是对感染者和病人告知义务的外在制约,比之“亡羊补牢”式事后惩处和救济,医疗机构介入告知这样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先干预或许更能发挥作用。有质疑这一做法是否超过了医务人员的权限,实际上这是医务人员保护病人隐私与保护可能受感染的病人配偶这两种规范间权衡的空间。生命医学伦理原则中认为规范权衡的条件包括:(1)根据压倒性的规范而不是根据被违反的规范行事,必须提供更好的理由。(2)用于论证违反规范是合理的道德目标必须有现实的获得成功的希望。(3)没有道德上更好的其他行为可以取而代之。(4)违反规范的行为必须是最小可能的违反,必须与实现该行

24、为的主要目标相称。(5)违反规范的所有负面影响已被最小化。(6)所有受影响的各方都得到了公正的对待1923。从前三点来看,为了保障艾滋病病人和携带者配偶的健康,避免病人有意不告知带来的伤害,给予医疗机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告知配偶权利,是有效可行的方式。而权衡后三点的理由则意为这种告知权利或者说权力是有着边界的,避免对于病人个人生活的过度介入及对于个人隐私权让渡的过度要求。告知权限只是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而非是取代了病人的告知义务,其更多是作为病人告知义务的制约与补充。病人仍是告知的第一责任者,医疗机构的介入是有条件的,包括时间条件如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后未告知,以及对可能传播风

25、险大小的判断,还包括对于告知情境和条件的预先评估和对病人的事先知会等。这种告知应当说是允许医疗机构有告知这一选择或者是告知后免于追责,属于道德许可性而非义务性。再次,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权限,也是保障信息弱势群体权益的体现。医疗卫生机构与传染病病人相比,病人处于信息弱势,但病人在得知病情后,病人和配偶在知情上不平等,配偶一方成为信息弱势群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也可以通过告知弥补这种不平等。艾滋病防控中感染者和病人的信息大体来说包括两方面:身份相关信息与疾病相关信息,在一般临床诊疗活动中,这两方面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尊重病人告知他人与否的意愿;但在艾滋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医学

26、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34M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 病防控中,由于疾病具有传染性及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就使得感染者和病人信息无法完全归于个人隐私,因为信息之中仍然有和他人健康有关部分,配偶拥有知情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没有权利位阶上的高低之分,即保护隐私权与知情权同等重要。但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知情权属于政治权利范畴”4121,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群众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保障这种知情权,除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施加告知义务之外,还必须辅以医疗卫生机构的

27、告知权利。已有调查发现:“超过个月配偶得到告知和检测服务的比例,阳转家庭大于单阳家庭。这可能与告知晚,配偶不知情,自我主动防护措施不到位,夫妻间发生无保护性性行为风险加大,配偶间传播的风险就越大有关”20。从保护配偶,减少艾滋病病毒对家庭的危害出发,配偶应当要尽早知情,医务人员也应主动落实该项工作。在疾病传染和信息传播的权衡中,仍然应当将避免疾病传染放在更有重量的一端。如果因为担心告知而带来的舆论风险,则可能将感染者和病人置于更大的舆论漩涡中,受到更多的怀疑与责难。3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举措的伦理要求在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是风险间的博弈,一方面是告知后可能出现的家庭认同及

28、社会认同遭到破坏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不告知导致的配偶乃至后代被感染的风险。风险伦理学具有三大准则,“行为结果预期值最大化准则、避免最大的恶之准则、审慎准则”21405,风险间博弈使得感染者和病人对于前两准则理解不一、倾向不同,从而做出告知或不告知的选择。这一情况下,本着审慎准则应当给予病人和配偶外的第三方以一定告知空间。审慎准则的核心内容是“基于有关行为风险的科学信息的变动性,本着并非追求零风险而是尽力降低风险的原则,来对决策进行动态调控,以达到既避免最大的灾难又力争最大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审慎准则以一种灵活的态度来对待面临的风险”21411。作为能够最快最准确掌握疾病防控科学信息,判断健康风险的

29、医疗卫生机构无疑是合宜的对象,在相关的政策规范制定上,需要给予应有的权力与空间。而在具体的告知举措上,则需要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等相关各方合力,充分参与及商谈,以达到“经”“权”结合的良好效果。3.1注重伦理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有效的告知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疾病的进一步传播,维护民众生命健康,但从当前状况来看,这方面的措施还有所不足。管理举措在强调对于感染者和病人隐私权保护同时,也需要进行伦理方面综合考量,充分考虑配偶的安全与权益,具有担当,“通过体现正义理念和原则的公共健康制度来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分配公共健康资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维护公共健康的必由之路

30、”22。国内外已经有了医务人员告知方面的成功经验,如云南自 2005 年以来就实行的配偶告知制度、美国采用的辅助转诊举措,而“从社会、医学、人文关怀等多个角度,广大的医务工作者都认为进行艾滋病单阳配偶告知具有必要性”23。给予医疗机构告知权利代表的是公正对待与保护配偶的姿态,也是对于感染者和病人拒绝主动告知时的约束,而非与简单生硬画上等号。美国医学会道德和司法实务委员会就曾提出,面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使其伴侣处于危险之中的病人,“医生应设法说服被确定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病人停止危害他人,并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当地关于公共卫生报告和公布艾滋病病毒状况的指导原则”,这一战略在被确定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

31、性的病人极有可能感染可识别的第三方时,“允许但不要求通知第三方,在技术上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披露感染者的身份”19375,给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并非是凌驾隐私保护之上的权力,而是根据对配偶可能的损害概率和程度评估下的告知空间,或者说给予一定程度上违背保护隐私义务的豁免权。赋予医疗机构告知权限可能会有职责过多权力过重的担忧,但此担忧需要的是更加细化的举措来规范和加以制约,而不能因此就回避对他人应有的保护。如感染者和病人被确诊后,心理会有震惊期、怀疑期、消沉期、接受期的变化过程,应当提供较为充足的接受与决定告知时间,并将感染者和病人自行告知和机构告知两种制度衔接好,如规定多长期限内感染者和病人

32、未履行告知义务,便由机构告知配偶。此外,制度规范中还需要包括强制告知后的保护措施,一方面是继续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包括告知后对配偶保密义务的强调与教育,配偶感染情况检查中的信息保护等。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告知带来的不良影响,如可能面临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由此而来的心理负担、身体上的风险需要有举措加以保护,否则将会较大程度上影响感染者和病人意愿。潘绥铭教授曾提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志愿者小组三位一体来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观念,在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决定履行告知职责时,在征得感染者和病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协调志愿者、社工介入,配合进行告知及告知后的疏导工作,如纳入社区小组,能够进行更为积极主动

33、的生活策略探讨。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预案加强对进行告知的医务人员的保护,甚至需要和相关部门联动处理可能面临的告知后病人的过激态度与行为。3.2回应患者的生活逻辑,采取人性化告知方式无论是自行告知还是由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感染者和病人对于告知配偶所带来的后果的担忧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在强调告知的必要和合理性时,不能忽视他们的生活逻辑对告知意愿的影响,不能只是论证告知的好处忽视可能带来的问题,而是需要把握好保护配偶与尊重感染者和病人间的“临界点”,并结合不同情境,才能在有序合情理的状态下运作。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偶告知问题上,需要通过沟通回应感染者的两个质疑:一方面是对于“公”的理解,“政策执行者最大的认

34、知误区就在于,以为感染者也会自然而然地理解和接受自己完全是出以公心。前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35者所说的那个公,仅仅是利益格局上的公共;而感染者的行动逻辑所依据的,却是民间的公道”24。感染者和病人知晓得病信息后本就易抱怨命运不公,而在没有足够理由争取配偶理解的状态下,告知意味着夫妻关系破裂和重要归属之所的消失。医疗卫生机构出于公共健康需要被赋予告知配偶权利时,也应回应感染者和病人对于告知规定是否“不公

35、”的抱怨及对公众利益的理解。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结合感染者与病人具体情况判断传播病毒的概率与风险大小,进行沟通,包括达到“U=U”的感染者对告知的困惑,将科学性与伦理性相结合。否则在“不公”情绪推动下,感染者和病人对于告知易抗拒或忽略,甚至有故意散播的风险。另一方面,还需要回应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特殊与平等性间的关系。由于艾滋病的污名化与传染性,感染者和病人希冀治疗中能够得到医务人员更多的关心与照顾,但在病情告知时却希望能够与其他疾病的病人一样可以选择保密不告知他人。医疗卫生人员对艾滋病病人与其他病人一样平等相待,但由于疾病的传染性和社会关注度,又不得不特别关注艾滋病病人。所以虽然随着治疗技术的进步

36、,有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慢性病化”的声音,乃至“U=U”的接受认可,但如果艾滋病本身的社会形象未有大幅改变情况下,这一意图在患方和医方都难实现。故而医疗卫生机构在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自身病情之后,不仅是需了解其接触史及提醒要告知配偶,更需要与感染者和病人沟通如何告知配偶。既要解释告知的必要性,使他们减少疑虑,愿意告知。同时需要评估告知会带来的问题,尤其是带来的家庭风险,如果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存在困难,在征得其同意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相应帮助,如用电话或邮件形式匿名告知;或者由培训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陪同告知及给予医学指导。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这种辅助伴侣通知形式,即医疗服务提供者协助病人披露或匿名通知,

37、或者经同意后直接联系伴侣,是得到较多认可与推荐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可以依据规定,与病人约定在一定时限内由其自行告知有性行为的配偶感染情况并进行检测,如果配偶未能在预定时限内与医务人员联系,则医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联系他们。条件许可情况下可以组织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在保密环境中,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以对话商谈形成适宜共识与约定,而非仅局限在简单的信息传递上。3.3告知与宣传并重,减少歧视的舆论环境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对于告知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艾滋病具有的污名和由此而来的歧视。“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消极力量,在社会中受到歧视、排斥的传染病病人有严重的社会疏离感,感觉从人类共同体中被革除

38、,失去对自己生存的基本支持”25。在告知疾病信息时,要处理好医学话语与伦理话语的关系,疾病研究成果的相关信息对社会舆论有重要影响。对艾滋病给生命健康带来威胁的恐惧是造成艾滋病被歧视的关键所在,医疗卫生人员应该用从纸质材料到网络视频等多种手段,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宣传科学的防艾滋病知识,尤其是传递艾滋病治疗效果趋好方面的信息,加强宣教内容的服务性和指导性。当感染者和病人及其配偶了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较好,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生存质量可以有较大改善的情况后,不会将艾滋病与死亡画等号,导致害怕告知或告知后陷入绝望,减少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自我污名。另一方面,在保障防治知识科学性以消除基于病毒传

39、染恐惧的工具型污名的同时,医疗卫生人员还需对疾病的社会认知进行正确引导以减少艾滋病的符号型污名,尤其是公众将染病与私生活不检点、咎由自取等同起来的偏见与“不道德”标签。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性与示范作用,影响公众的观念,让公众理解面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时,不论他们的致病原因为何,只要他们属于社会的一员,就该给予应有的尊重。即便是因私生活问题而染病的,也需要传递道德上的评判不能成为伦理上歧视的理由,应该从共同体意识出发给予包容的理念。而在保护感染者和病人尊严与隐私的同时,也要引导他们改变不适宜的习惯与生活方式,以实际行动逐步扭转偏见。4结语相关法规规定了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将感染信息及时告

40、知配偶,但现实中不时会出现感染者和病人隐瞒导致配偶感染的事件,在落实规定、追究责任同时,也需要从伦理角度论证告知必要性,感染者和病人在拥有“私”的空间同时必须要承担对“公”的责任。相关主管部门需要考虑到感染者和病人可能囿于社会舆论与现实困顿难以告知的状况,避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管理心态,适当对医疗卫生机构赋权。医疗卫生机构需在感染者和病人隐私与他人健康风险间权衡,采取适宜告知与沟通形式,协调个人权利、家庭关系及公共健康间的关系,探寻艾滋病防控中如何使感染者和病人与配偶与他人更好地“生活在一起”。参 考 文 献 唐义红,杨荣平.论 HIV 感染者家属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以知情权、生命健康权为

41、视角J.医学与哲学,2017,38(10A):74-78.1徐鹏,刘康迈,吕繁.HIV 感染者/AIDS 病人配偶告知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5):660-662.2徐继响.论 HIV 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J.法学,2005(7):34-40.3朱海林.艾滋病防控面临的道德冲突及协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4翟晓梅,邱仁宗.公共卫生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5段知壮.艾滋病医疗中告知与检测问题的法律介入研究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22,20(1):117-146.6陈继军,牛静萍,王宇红,等.HIV 感染者/AIDS 患者同伴告知现状

42、及影响因素J.中国公共卫生,2013,29(12):1742-1745.7陈婷婷,郭子韩,朱亚静,等.HIV 感染者/AIDS 患者家人告知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5,19(12):1255-1259.8杨银梅,肖琛嫦,王威,等.HIV/AIDS 病人家人告知现状及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7,23(8):706-709.9(下转第 69 页)艾滋病感染信息配偶告知中的伦理问题探析莫楠医学与哲学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36M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

43、 病本寒热虚实,用治所苦之药与之。头痛治头痛,腹痛治腹痛,咳治咳,喘治喘,皆随仲景法也”11457。4结语名古屋玄医作为古方派之嚆矢,在江户初期开展了对宋代以后中国医学的质疑与批判。从中可以看出江户时代日本学者希望与中国进行文化上的竞争,试图取代中国,在东亚取得文化中心地位的心态。在这一动机的指引下,玄医的医学反思与理念构建为古方派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先导,并促使日本汉方医学走向自立。之后的日本医家继承其质疑精神,摒弃内经等医学典籍,最终形成以伤寒论为理论基础的汉方医学。参 考 文 献 浅田宗伯.皇国名医伝M/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巻 99.東京:名著出版,1982:309-5

44、49.1花輪壽彦.名古屋玄医M/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巻 102.東京:名著出版,1982.2遠藤次郎,中村輝子.名古屋玄医医学体系:後世派古方派展開J.科学史研究,2004,43(229):13-21.3西村義明.寿徳院玄由閲歴J.日本医学史雑誌.1999(2):119-152.4名古屋玄医.医学愚得M/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巻 105.東京:名著出版,1982.5马骏.曲直濑道三及其学术思想和医学贡献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16.6名古屋玄医.丹水子EB/OL.(2020)2023-06-23.https:/kokusho.nijl.ac.jp/b

45、iblio/100352057/1?ln=ja.7名古屋玄医.難経註疏M.上海:上海中医書局,1929:1.8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卷 2M.東京:名著出版,1982:36.9远藤次郎.启迪集与日本医学之自立J.郭秀梅,译.中国科技史杂志,2012,33(1):86-95.10名古屋玄医.丹水家訓M/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巻 105.東京:名著出版,1982.11王明兵,董灏智,韩东育,等.日本早期近代化的思想历程:笔谈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61(1):100-122.12林鵞峰.華夷変態EB/OL.(2018)2023-06-23

46、.https:/kokusho.nijl.ac.jp/biblio/100304107/1?ln=ja.13艾爾曼,黄振萍.日本是第二個羅馬(小中華)嗎?:18 世紀德川日本“頌華者”和“貶華者”的問題:以中醫和漢方爲主J.中华文史论丛,2008(2):95-132.14邵沁,宋欣阳.明清中日医学交流对汉方医流派形成的影响J.医学与哲学,2019,40(1):77-80.15小曽戸洋.中国医学古典日本J.日本東洋医学雑誌,1996,47(2):227-244.16小曽戸洋.新版漢方歴史M.東京:大修館書店,2014:184.17伊藤仁齋.語孟字義EB/OL.(1980)2023-06-23.h

47、ttps:/kokusho.nijl.ac.jp/biblio/100072206/1?ln=ja.18郑洪.同向异途:文化视野中近世中日医学复古思想比较论析J.社会科学战线,2023(4):20-28.19內藤希哲.医经解惑论M/大塚敬節,矢数道明.近世漢方医学書集成:巻 70.東京:名著出版,1979:27.20吉益東洞.方極EB/OL.(1991)2023-06-23.https:/kokusho.nijl.ac.jp/biblio/100382274/1?ln=ja.21收稿日期:2023-09-05修回日期:2024-01-14(本文编辑:高峰)(上接第 36 页)江海洋.论疫情背景

48、下个人信息保护:以比例原则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4):183-194.10POST R C.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J.Georget Law J,2001,89(6):2087-2098.11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00.12胡雨濛.“互联网+”时代的健康互助:艾滋病患者的网络行为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0:171.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5.14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4.15佚名.云南新版防艾条例 3 月施行,“告知”条款引争议,官方回应EB/OL.(2021-02-26)2023-12-20.https:/ 2024年 2月第 45卷第4期总第 735 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Feb 2024,Vol.45,No.4,Total No.7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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