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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收富通宝代收业务协议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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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收富通宝代收业务协议 重要提醒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 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交通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及/或编号为 的《银企直联业务协议》(以下简称“《网银协议》”),甲方拟向乙方申请开通如下收富通宝代收业务功能:(在□内打“ √ ”,可复选) □ 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 □ 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 □ 跨行代收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与网银协议的关系 本协议是对《网银协议》的补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中相关定义、术语的含义与《网银协议》相同,代收业务项下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合用《网银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与《网银协议》的内容相矛盾的,代收业务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定义 2.1“本行代收”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公司网上银行系统(以下简称“本行代收网银系统”)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乙方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本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依据交易指令,从本行代收付款方的付款账户向甲方的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本行代收”分为“网银签约”和“协议签约”两类。 “网银签约”是指甲方在本行代收网银系统完毕本协议项下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种类(收款用途)及相应的收款账户账号、收款方式及规则等相关信息(以下统称“收款约”)的设立,付款方在公司/个人网银签署划款授权文献后,甲方通过本行代收网银系统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本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在收到付款方的确认指令后(如需,以付款方签署的划款授权文献中指定的划款方式为准),依据交易指令,从本行代收付款方的付款账户向甲方的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协议签约”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与付款方就本行代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书面文献(以下简称“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书面收款文献”),并由甲方按乙方规定格式将付款方信息等要素导入本行代收网银系统(以下简称“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甲方通过本行代收网银系统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本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依据交易指令,从本行代收付款方的付款账户向甲方的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2.2“跨行代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与付款方就跨行代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书面文献(以下简称“跨行代收书面收款文献”)及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制并加盖甲方公章的跨行代收付款方清单,并由甲方按乙方规定格式将付款方信息等要素导入乙方跨行代收网银系统(涉及乙方公司网银或银企直联系统)(以下简称“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甲方通过跨行代收网银系统向乙方发送关于向跨行代收付款方收款的交易指令,乙方将交易指令转发给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收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关于收款交易成功的反馈信息且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清算账户划付收款交易的清算款项后,从清算账户向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2.3“付款方” 2.3.1 “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付款方”,是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太平洋卡个人借记卡的个人或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公司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付款方应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或公司网银客户。 2.3.2“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是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太平洋卡个人借记卡的个人。 2.3.3 “跨行代收付款方”,是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借记卡账户的个人。 2.4 “付款账户” 2.4.1“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付款账户”是指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付款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4.2“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账户”是指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 2.4.3“跨行代收付款账户”是指跨行代收付款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借记卡账户。 2.5“收款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用于收取付款方支付款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6“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是指通过其支付系统与乙方共同为甲方提供跨行代收交易指令转递和收款交易资金清算服务的公司。 2.7“清算账户”是指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乙方开立的、指定用于跨行代收交易款项清算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代收业务的申请 甲方应前往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按乙方的规定和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签署本协议,并提交乙方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涉及但不限于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书面收款文献、跨行代收书面收款文献,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制并加盖甲方公章的跨行代收付款方清单等。 第四条 代收业务的开通 4.1 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的开通 4.1.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功能。 4.1.2甲方应在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功能开通后及时登录本行代收网银系统设立收款约。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可设定一个以上收款约。各收款约的生效日期以网银页面显示的日期为准。 4.1.3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的开通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功能,根据甲方填写在申请表格上的信息在本行代收网银系统中设立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种类(收款用途)、收款账户账号等。甲方如发现乙方设立的信息与相关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在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功能开通后及时登录本行代收网银系统,按乙方规定格式导入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书面收款文献核对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核对内容涉及付款人姓名、卡号、付款人签约证件类别及号码(如有)、单笔限额(如有)、单日累计限额(如有)、单月累计限额(如有)等。就任一付款方而言,前述所有信息经核对需完全一致,若上述任意一项信息经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涉及该付款方的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交易指令,乙方不予受理和执行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新增核对要素,并于执行前告知甲方或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告知或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的内容。 4.1.4甲方如需修改已导入的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应提前 个工作日按乙方规定提交申请表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文献(若有),并在本行代收网银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相关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修改后的申请表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文献(若有),并按第4.1.3条的约定对修改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生效。 4.2 跨行代收业务的开通 4.2.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跨行代收业务功能,根据甲方填写在申请表格上的信息在跨行代收网银系统中设立跨行代收业务种类(收款用途)、收款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甲方如发现乙方设立的信息与相关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在跨行代收业务功能开通后及时登录跨行代收网银系统,按乙方规定格式导入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 4.2.2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跨行代收书面收款文献核对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核对内容涉及付款人姓名、卡号、付款人签约证件类别及号码(如有)、单笔限额(如有)、单日累计限额(如有)、单月累计限额(如有)等。就任一付款方而言,前述所有信息经核对需完全一致,若上述任意一项信息经核对存在不一致的,涉及该付款方的跨行代收交易指令,乙方不予受理和执行。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新增核对要素,并于执行前告知甲方或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告知或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的内容。 4.3甲方如需修改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应提前 个工作日按乙方规定提交申请表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文献(若有),并在跨行代收网银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相关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修改后的申请表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文献(若有),并按第4.2.2条的约定对修改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生效。 第五条 代收业务的注销 5.1 甲方如需注销本协议项下代收业务功能,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5.1.1 甲方如需申请注销某一类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功能的,甲方应登录乙方本行代收网银系统办理该类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相应的收款约的撤消手续。所有收款约被撤消的,不代表解除本协议。 5.1.2甲方如需注销本协议项下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或跨行代收业务功能,应前往乙方指定营业网点,按乙方的规定和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注销本协议项下任一代收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其他已开通的代收业务功能,也不代表解除本协议。 ▲▲5.2甲方在注销手续办妥前成功发送且乙方已受理的代收交易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甲方应承担其后果及相应责任。 第六条 代收业务的办理 6.1 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的办理 乙方根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有效的收款约,向甲方提供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服务。 6.2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的办理 乙方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依据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从本行代收付款方的付款账户向甲方的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1)甲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导入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且信息与甲方提供的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书面收款文献核对一致; (2)该指令所载所有付款人姓名和付款卡号与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一致; (3)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该指令所载收款金额未超过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所载单笔限额(如有); (4)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乙方在当天已收到的所有指令所载收款总额未超过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所载单日累计限额(如有); (5)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乙方在当月已收到的所有指令所载收款总额未超过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所载单月累计限额(如有); ▲▲6.3跨行代收业务的办理 6.3.1乙方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将收到的跨行代收交易指令转发给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根据指令内载明的付款账户账号/卡号进行辨认,并将指令发送给相应的跨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 (1)甲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导入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且信息与甲方提供的跨行代收书面收款文献核对一致; (2)该指令所载所有付款方姓名、付款账户卡号与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一致; (3)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该指令所载收款金额未超过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所载单笔限额(如有); (4)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乙方在当天已收到的所有指令所载收款总额未超过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所载单日累计限额(如有); (5)对于任一付款方而言,乙方在当月已收到的所有指令所载收款总额未超过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所载单月累计限额(如有); 6.3.2对于所收到的跨行代收交易指令,乙方的义务仅限于按本协议第6.3.1条约定将指令转发给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乙方对该等指令能否被跨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实际执行并准时足额收到付款方支付的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3乙方在收到跨行代收交易指令之日(T日)后 个工作日(T+ 个工作日)内向收款账户划转款项。尽管有前述款项划转时间的约定,对于任一笔跨行代收交易,乙方仅在收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的、可以有效辨认的关于交易成功的反馈信息且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清算账户划转相应清算款项后,乙方会按反馈信息载明的收款金额,从清算账户向收款账户划转相应款项。 6.4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和跨行代收业务项下的风险保证金。 6.4.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风险保证金账户(账号: ),并存入人民币(大写 ),作为本行代收协议签约和跨行代收交易风险保证金。除风险保证金外,其他资金的收付不应通过风险保证金账户进行。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 保证金及利息用于为甲方履行在第6.4.3款项下的退款义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乙方占有,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支取、转账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账户内的资金。 6.4.2甲方批准以第6.4.1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总额作为甲方本行代收协议签约和跨行代收交易每日累计最高限额,即甲方每日向乙方发送的所有本行代收协议签约和跨行代收交易指令所载收款总额不应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 6.4.3甲方承诺,在任一笔本行代收协议签约和跨行代收交易下,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退还已收款项。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款项用以向付款方进行赔付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批准。 (1)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收到甲方关于付款方投诉请求解决结果的反馈及/或规定甲方提供的调单资料、或甲方提供的调单资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2)甲方反馈明确付款方的损失(如有)系甲方因素导致; (3)付款方否认交易,即付款方以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下本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及/或跨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未获其授权或批准即按代收交易指令从付款账户中扣划款项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6.4.4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本行代收协议签约及跨行代收服务,但该等暂停不影响甲方已开通的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功能,也不代表解除本协议。 (1)乙方从风险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款项后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未在收到乙方告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款项; (2)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第6.4.1条约定金额 的 %,且甲方未在乙方告知的时限内补足款项的; (3)因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局限性、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账户处在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等非正常状态致使乙方未足额扣划资金用于赔付的,且甲方未按乙方规定准时足额支付款项的, 6.4.5本协议终止且自本协议存续期内最后一笔跨行代收交易项下款项划入收款账户之日起已满180天后,乙方可按甲方规定,将风险保证金账户内剩余款项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6.5甲方应自行解决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间就代收业务项下各类款项发生的任何纠纷。甲方不得以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6.6 甲方承诺遵守代收业务相关规定,合法登录网银系统,按照《网银协议》、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收款约、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或提醒信息办理代收业务,并应保证协议收款文献、代收交易指令内包含的所有数据、信息(涉及但不限于付款方的姓名/名称、付款账户账号/卡号、收款金额、收款用途等)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前述文献/规定的情形。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方的代收交易指令,对由此导致的多收、少收、延误等后果不承担责任。若乙方及/或本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因执行甲方指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补偿,且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7 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规定准时足额支付代收业务服务费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乙方公告变更收费规定期,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代收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6.8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付款方就代收业务项下款项扣收事宜的投诉请求,无论该等投诉系付款方直接向甲方或乙方提出、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乙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投诉请求或乙方转交的投诉请求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解决结果。如乙方规定甲方配合进行调单审查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告知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调单资料,涉及但不限于付款方发生交易的类别、交易凭证、付款方与甲方跨行代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付款方身份证复印件等。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调单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甲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6.9因下列因素导致本行或跨行代收业务项下款项所有或部分未入账、延误入账及其他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2)甲方未按照《网银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发送代收交易指令; (3)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无效、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4)本行代收网银签约业务项下,付款方未向乙方提交划款授权文献或未就相关代收交易按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确认指令,或乙方收到相应付款方提交的撤消划款授权文献的指令并已办妥相关手续。 (5)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业务或跨行代收业务项下,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导入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或导入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付款方信息/跨行代收付款方信息与甲方提供的本行代收协议签约书面收款文献/跨行代收书面收款文献所载信息不一致。 (6)跨行代收业务项下,乙方未收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的关于跨行代收交易成功的反馈信息,或乙方收到的反馈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少必要的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而无法被乙方有效辨认。 (7)付款账户或清算账户余额局限性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清算账户或收款账户处在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 (8)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6.10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变更、暂停或终止提供本行代收业务及/或跨行代收业务服务及其具体服务内容,但至少提前 ___个工作日在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银系统进行公告。乙方变更、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或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及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7.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合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规定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7.2 甲方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涉及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乐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前述“不良信息”是指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甲方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信息,对甲方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甲方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涉及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代收业务或与代收业务有关;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也许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高甲方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应中国人民银行公司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记录、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告知 8.1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涉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告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8.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告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告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告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涉及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也许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8.3甲方确认并批准,除非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告知并更改有关记录,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献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涉及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献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也许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告知,法院有权通过第8.2条约定的任一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告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告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0.1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在第三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批准”并签章。 ▲▲甲方确认并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结果也许是不批准,乙方不保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意见为批准。如自本协议所载签署日起 ___个工作日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未在第三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批准”并签章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如任何一方对协议届满后有延期有异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对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 ▲▲10.2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甲方在协议终止前成功发送且乙方已受理的交易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甲方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单方面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所有代收业务服务,本协议于乙方关于终止提供所有服务的公告执行之日终止; (2)甲方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3)甲方从事法律法规严禁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或甲方被列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可疑收款方信息共享系统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4)跨行代收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因其为甲方提供跨行代收交易指令转递和收款交易资金清算服务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5)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网银协议》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 (6)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若无特殊因素,甲方连续3个月无交易发生,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7)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重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刑事犯罪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8)甲方已被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或已破产,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告知甲方时终止。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收款约(如有)、甲方按乙方规定填写或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2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剩余的协议正本由乙方保存。 甲方已通读协议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规定作了具体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特别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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