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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感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国家有关劳感人事管理政策,为建立健全企业有效收入分派鼓励和约束机制,增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员工包括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协议所有人员。
第三条 企业员工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同步有完毕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步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分派权、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条 企业对员工实行协议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员工与企业关系为协议关系,双方必须遵守。
第六条 企业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党、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企业办公室负责企业劳感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实行,并办理员工录取、聘任、商调、解雇、辞职、解雇、解除劳动协议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岗位设置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状况,以便于生产和管理,充足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防止岗位重叠、分工过细、人浮于事。
第九条 企业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被调整员工应服从安排,奉调员工接到调动告知后,准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三章 员工招聘制度
第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其主持下自主招聘品德、学识、体能兼备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对招聘人员进行初试、复试、考核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企业招聘员工遵照“任人唯贤、量才而用”原则。
第十二条 员工录取应考核其与否具有应聘职位(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有关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品德等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各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用人申请:
(一)员工岗位空缺时;
(二)生产任务或工作量增长时;
(三)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增设岗位时;
(四)新建、扩建项目时;
(五)需招聘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人员。
第十四条 凡需增补人员单位,须提前提交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统一招聘。
第四章 劳动协议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协议制度,自员工录取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统一使用北京市劳动局印制劳动协议文本,其重要内容为:
(一)劳动协议双方基本状况;
(二)劳动协议期限(含试用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协议解除、终止和经济赔偿;
(八)当事人约定其他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协议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对新录取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严禁招用童工。被招用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十条 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由企业统一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招用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括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员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经企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用人员数量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协议(解雇),由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阐明状况,征求工会意见或者员工意见,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后,可以淘汰人员,由劳资人事部门报总经理同意后告知员工到劳资人事部门办理解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解雇员工持谨慎态度,无合法理由不得解雇协议期未满员工,切实保护员工劳动权利。
第二十六条 被解雇员工对解雇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解雇告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上诉。
第二十七条 被解雇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我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企业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惩罚措施》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雇员工,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员工辞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经济赔偿金支付原则按员工在我司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种月工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
(二)提供与录取有关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
(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导致重大损害;
(五)员工同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劳动协议期满,员工不一样意续订劳动协议;
(二)员工退休、退职;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
(四)自动离职,企业予以除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企业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二)员工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三)企业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协议;
(四)企业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协议;
(五)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协议期满;
(六)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因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协议中就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设定遵照公平、合理原则。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一)企业录取员工直接支付费用;
(二)企业为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约定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八条 员工私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协议,并赔偿企业损失。
第三十九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提前30天告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协议;不再续签,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告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协议告知书》,并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协议告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同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员工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奖励先进,惩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惜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毕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奖惩类别:
(一)奖励——奖金、嘉奖;
(二)惩罚——通报批评或警告、解除劳动协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员工奖惩由用人单位提名并提出奖惩意见,及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于有下列体现之一员工酌情予以奖励:
(一)在完毕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质量或节省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二)工作中有创新,并获得明显成绩;
(三)在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明显成绩,奉献较大;
(四)积极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为企业所采纳;
(五)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
(六)其他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于有下列体现之一员工根据员工过错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解除劳动协议等处理,视详细状况而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对其通报批评或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有事、有病不请假,无端旷工半天;
2、工作不能尽职尽责,消极怠工,常常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
3、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和分派,不服从调动,不按期到新岗位报道;
4、醉酒上岗不听从领导和同事劝阻;
5、无意泄露企业机密,未给企业导致损失;
6、员工之间不能互相尊重、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破坏团结,未导致严重后果;
7、因个人原因导致企业财产损坏,但未给企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8、不以企业大局为重,不重视个人形象、行为,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争执,导致恶劣影响;
9、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污染环境卫生且屡教不改;
10、挥霍公物或公物私用,经查证属实;
11、常常穿短裤、拖鞋上班,工作期间不注意个人仪表、着装整洁洁净,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无效;
12、因安全意识淡漠,给企业导致轻微损失;
13、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其解除劳动协议。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持续旷工5日。一种月内合计旷工10日或一年内合计旷工15日;
3、不服从领导管理,无理取闹,目无法纪、打架斗殴,影响企业正常办公秩序,导致恶劣影响;
4、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
5、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企业利益经济活动,给企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6、酗酒闹事给企业或他人导致经济损失,情节恶劣;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故意泄露企业机密,给企业导致经济损失;
8、明知不可为确又运用企业资源谋取个人私利或收受他人贿赂使企业利益受损;
9、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企业财产,情节恶劣;
10、不遵守交通法规,不听领导和同事劝阻,酒后驾驶企业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企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11、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情节恶劣。
第六章 劳动安全保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原则,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健康不受危害。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行。
第五十条 企业必须为特殊岗位员工配置对应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教育员工对使用。
第五十一条 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二条 凡符合退休条件员工,都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工资制度见大兴区煤炭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考勤及请、休假制度见大兴区煤炭企业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员工培训制度见大兴区煤炭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属大兴区xx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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