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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选场合同样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328893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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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3年煤炭购销协议 协议编号:MJH-XX-2023-01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供需双方依照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充足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履行。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数量(万吨/月) 备 注 羊尾哨 炼焦煤 按需方计划均衡发运 二、质量基准: 1、煤种:主焦煤Vdaf:18~28%、1/3焦煤Vdaf:28~37%;粘结指数G值≥65,Y值≥12mm,其它规定见补充约定; 2、灰份:Ad≤14.00%,硫份St·d≤0.50%; 3、计价水分:9.0%、粒度:<50㎜、全水份<13%。 三、协议价格: 灰份(Ad%:11.00%)并符合上述质量规定,含税车板价为:主焦煤 元/吨. 四、质量超标价格约定: 1、水分结算: 实际水分低于9.0%,不补量;实际水分超过9.0%按以下公式结算: 商品量=(100%-实际水分)÷(100%-9%)×验收量。 2、硫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单批硫份St·d≤0.70%,进入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0.50%<St·d≤0.60%在基价基础上减价5元/吨结算,0.60%<St·d≤0.70%在基价基础上减价10元/吨结算。 第二段:单批硫份St·d>0.70%进入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0元/吨基础上,加权硫份St·d以0.70%为基准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3、灰份分段结算: 第一段:单批灰份Ad≤15.00%可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灰份升降减加价格见下表: 灰份(Ad%) 基价和加减价条件 Ad%≤13.50% 在基价基础上加价10元/吨 13.51~14.00 基价 14.01~14.50 在基价基础上减价10元/吨 14.51~15.00 在基价基础上减价30元/吨 第二段:单批灰份15.00<Ad≤16.00%的批次,进行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30元/吨基础上,加权灰份Ad相比15.00%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第三段:单批灰份16.00<Ad≤17.00%的批次,进行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30元/吨基础上,加权灰份Ad相比16.00%每上升0.01%依次减价1元/吨结算。 第四段:单批灰份>17.00%,含税包干到厂价按300元/吨结算。 4、粘结指数分段结算: 第一段:粘结指数G值≥60,进入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65%≤G值≤70基价结算;60≤G值<65,加权粘结指数G值相比65每下降1.0依次减价2元/吨结算。 第二段:单批粘结指数50≤G值<60的批次,进行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价格在基价减价10元/吨基础上,加权粘结指数G值相比60每下降1.0依次减价10元/吨结算。 单批粘结指数G值<50,含税包干到厂价按300元/吨结算。 5、可燃基挥发份结算: 可燃基挥发份Vdaf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可燃基挥发份Vdaf按照协议约定煤种的下限和上限,每低于或超过0.01%依次降价0.5元/吨结算。 五、质量验收标准、方式及解决: (一)以需方质检部门的检查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需方按批检查,按批进行质量认定。(注:需方质检部门为昆钢相关化验机构。) (二)质量指标的检查方法: 1、需方根据国家商品煤取样标准进行采样,并做好采样记录,采样过程保证达成国家标准规定,以保证试样具有充足的代表性。 2、需方依据国家商品煤制样标准进行制样,并保存存留样(原样缩分留底保存半个月),存查样(制备样缩分留底保存半个月),分析底样(分析试样缩分留底保存一个月)等三级试样,以保证试样制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3、验收质量中的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份,粘结指数,胶质层指数等质量鉴定指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三)杂物的认定及解决:需方验收时发现供方所发运煤车中混有雷管、木头、钢材或明显混有其它杂物,经现场确认视情况扣量解决,如因混入杂物导致需方设备损坏及影响需方生产导致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补偿。 (四)当需方验收地点或方式发生变化时,需方有权根据条件制定适宜的验收方式,供方应遵守需方的验收方式。 六、质量异议解决: (一)供需双方都应加强信息沟通。需方应当于正式化验结果出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煤质情况向供方通报,供方若有异议应于接到告知后(自接到告知之日起计算),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需方提出异议,逾期即视为批准需方化验结果,需方有权不予受理。需方在接到供方质量异议后应提出解决意见与供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批准供方意见。 (二)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异议的解决:供方对需方化验结果有异议,供方有权提出复验规定,但应在接到告知七日内向需方书面提出,由需方复验;若供方对需方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将留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并以第三方检查结果为鉴定依据。 (三)需方在验收过程中的质量异议解决:需方在验收过程中现场发现供方煤质量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由需方告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告知后应到场确认(24小时内到现场),逾期不到视为批准需方认定结果。在供方未到现场解决前,所有有问题的物料不得翻卸或只能卸入异议堆场(单独堆放),已卸入料场(仓)但可保护现场的,由需方负责保护现场,等供方到场后确认解决。 (四)当供方具体发货单位批检结果发生较大的质量波动时,供方应配合完毕质量分析及整改。 七、计量条款: 数量以需方计量验收部门的计量结果作为供需双方结算的依据。 八、运送方式 火车运送1,供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需方指定站点,火车运送费用由供方承担。 火车运送2,供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需方指定站点,火车运送费用由供方垫付。 火车运送3,供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指定货场进行装车,火车运送费用由需方承担。 汽车运送,供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需方指定场地,汽车运送费用由供方承担。 九、结算和付款 (一)需方按批按供方具体发货单位及矿点(供货点),将各批料质量验收结果按本协议第四条质量超标价格约定的各个结算段加权平均后作为供方具体发货单位的结算依据(计算结果保存小数位数与质量规定一致,采用四舍五入)。 (二)如因超载导致的罚款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按需方结算告知单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结算,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若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并相应扣抵税款),发票上应注明协议编号,并按规定交需方结算部门。 1、向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票进行结算。 (四)供货期限:需方付款之后,供方需在 小时内按质按量发货到场。如供方未按规定期间内发货,视为违约,并补偿需方损失费人民币拾万圆/次。 (五)实行先款后货,以货币方式支付货款。供方发货数量总价与需方所支付货款金额相差不能超过1%。 十、拒收或拒付条件: (一)当单批(车)灰分Ad>17%或粘结指数G值<50时,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二)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按月均衡组织发货,未经需方批准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所有由供方承担。 (三)供方须严格按照需方计划组织发货。如供方需超计划发货或是已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发货时,应事先征得需方批准,未经需方批准超计划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所有由供方承担。 (四)供方应从约定的发货单位(生产厂家、产地、发货站)发货,如需改变应事先征得需方批准,未经需方批准自行改变发货单位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所有由供方承担。 (五)如因票据填写不清或错误导致需方验收困难的,需方有权拒收或拒付。 十一、违约责任: (一)供需方双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发生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因生产、政府调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水灾、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交通检疫、国家禁运、战争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事由,供需双方可视实际情况,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供方严重违约: 1、供方分层装不同品极、分部位装不同品质煤,同批次煤车装不同品级煤; 2、明显的混品种装煤或同批次煤车分别装入不同品种煤或非协议约定品种煤; 3、未经需方批准改变生产供应厂(产地、发货点); 4、需方认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况,需方有权进行如下解决: 1、当批次煤零值判废; 2、暂停或单方终止协议; 3、取消供方供煤资格;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方式: 供需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和谐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批准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在需要变更和补充时,须经双方协商批准后,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上煤炭价格按随行就市原则,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供需双方可依据煤炭市场行情适时协商进行调整,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3、为维护供需双方利益,需方有权根据供方所供应质量采用暂停进煤、终止协议等措施。 4、供方应采用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需方的质量规定。若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供方应及时纠正。 5、因供方所供产品不合格或质量波动,给需方生产导致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需方有权向供方进行索赔。对于因质量问题做退货解决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所有承担。 6、由于需方不具有单批单独堆放等待化验结果出来后再入需方料堆的条件以及入料堆后确认上的困难,需方对于已卸车的货品一律不予退货。 7、供方所供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卸煤地点后,除煤车运送驾驶员外的供方其别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需方卸煤货场或煤样取制化地点,不准与上述场地的需方工作人员接洽。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需方批准,并由需方采购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一起进入上述场地。未经需方批准发生供方相关人员擅自进入上述场地或与上述场地工作人员接洽的,需方有权认定为供方也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确认将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予以解决。 8、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五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税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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