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322005 上传时间:2024-07-01 格式:DOC 页数:86 大小:170.04KB 下载积分:1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公司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公司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公司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公司公司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合作公司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公司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私营公司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合法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章公司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导致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导致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导致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导致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导致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告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告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告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不按照规定告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告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派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运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运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漏掉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漏掉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漏掉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 逾期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六十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伪造营业执照,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营业执照,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合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合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公司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二、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三、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有公司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1、隐瞒登记事项一项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有公司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隐瞒登记事项二项以上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有公司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四、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重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过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解决。     执行标准:     擅自改变重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一)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 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范围经营活动未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超范围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下,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 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 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公司主管部门的责任。     执行标准: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拒绝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献、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补偿因出具虚假文献、证件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提供虚假文献或者证件未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文献或者证件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违反公司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十二、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执行标准: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十三、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公司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执行标准:     (一)擅自改变名称三个月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二)擅自改变名称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改变名称半年以上的,或者导致损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四、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公司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公司名称的,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公司名称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使用保存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存期届满不按期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使用保存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存期届满不按期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逾期三十日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保存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存期届满不按期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逾期三十日以上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公司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一处不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两处以上不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别人公司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规定解决。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补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擅自使用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者侵犯别人公司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使用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者侵犯别人公司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使用别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者侵犯别人公司名称专用权行为时间六十日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违反公司公司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十八、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吊销营业执照。: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百二十日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     1. 隐瞒其他真实内容,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瞒有关公司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和财务报告真实内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九、法律规定:《公司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百二十日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     1.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百二十日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法律规定:《公司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属于公司的,按本《执行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二)属于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 隐瞒有关公司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内容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2. 隐瞒其他真实内容,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合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     1. 隐瞒有关公司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内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隐瞒其他真实内容,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法律规定:《合作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查,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按照本《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