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合同 (2013)铭民 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铭昊所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同一审)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项代理工作。三、双
2、方协商代理费按如下方式支付:1、甲方在合同签订时起向乙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_ _ (¥ 整 )2、其他特别规定: 交通费 元 、打字复印费 元,印卷费_元由甲方支付。四、乙方指派工作人员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人员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五、乙方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如乙方承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3、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工作人员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终结包括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
4、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代理费部分,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十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案情的一切进展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绩,甲方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放弃请求均视为乙方合同履行完毕,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并依约收取剩余代理费。十二、因该合同产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一份。甲 方: 乙 方: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以上合同条款阅读清楚)地 址: 地 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迈特广场(汇博商务中心)11层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452-2280999 传 真: 0452-2477148签订时间: 2013年 月 日提示:一、本合同需注明案件来源、律师自代或所里指派、不注明此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 自代或所里指派: 二、本合同需到律所统一签订,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律师不得私自收费,交费要到财务统一交款开具正规票据。私自收费举报电话:13359574999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