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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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房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湖北宝石花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电话:
指定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指定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工业园区湖北宝石花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为公司厂区的第3栋部分厂房。租赁建筑面积为605平方米。厂房类型为钢混结构。
二、厂房租赁期限及续租
1、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五 年。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 90.00 元。每年应付厂房租金为人民币 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54450.00元)。
2、采用先付清全部租金,后使用房屋的方式,每年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全部租金。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次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到期日前5日内一次性付清。
3、租金标准的调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标准不变;第四年和第五年的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10%。
四、其他费用承担责任
1、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公用设施的水、电、卫生、门卫、管理等费用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该笔费用与每年租金同时一次性付清。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立方,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设施、设备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其它各项费用如乙方需使用均由乙方缴纳【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转租转让。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2、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任何民事、刑事及生产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进行。
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厂房内部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4、租赁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政府政策调整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5、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自觉按本同的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日万分之五的纳金。
7、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时足额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和与本合同所涉租赁其他费用超过30日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其它违法活动的。
3、乙方损坏房屋及房屋设施、设备、场坝、道路,逾期不予以修复、恢复的。
4、发生前述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不再退还。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
2、发生前述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乙方已支付尚没有使用的租期的房屋租金,甲方据实退还乙方。乙方交纳的合同定金也全额退还乙方。定金不足以赔偿由于乙方的行为而造成甲方租赁物损坏的修复、恢复损失时,甲方应当退还的租金及定金均应当在充抵租赁物损坏的修复、恢复损失后,剩余的部分由甲方如实退还乙方。
(三)、 承租期间,如果甲方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必须收回出租房屋供自己使用,但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乙方已经支付尚没有使用的租期的房屋租金,甲方据实退还乙方,并赔偿相应一切损失。
(四)、解除本合同的程序:根据本合同约定而提出解除合同时,自提出解除合同方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第8日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被收件方妥收。任何一方拒绝签收对方的法律文书时,发送法律文书方凭寄出法律文书的存根联,自寄出之日起,第8日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收件方。
自收件方收到或应当收到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寄件方在恩施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本合同,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日。
(五)、寄送法律文件的地址约定:双方承诺本合同所载地址是双方接收所有法律文件的唯一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变更的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或将租赁物另行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须赔偿乙方违约金,标准为违约前12个月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视为乙方违约,须赔偿甲方违约金,标准为违约前12个月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由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实现权利的一切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及对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差旅费等】。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成立,乙方交清第一年租金及合同履行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6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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