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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电梯加工承揽合同
定做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滨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
营业执照: 320582400004432
联系电话:0512-58331373 58333332
邮政编码:215633
开户行:中行港区办
帐 号:23137718091001
税 号:320582743739922
合同编号:SMK
签订地点: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电梯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
住所:
乙方: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滨江路9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产品规格、数量、价格
1.电梯:
名 称
型 号
载 重
(公斤)
速 度
(米/秒)
层/站/门
设备
单价
(万元)
运输
费用
(万元)
单台
小计
(万元)
数 量
(台)
合 计
(万元)
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定金及支付方式
1.双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于合同签订后 3 天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定金计人民币 万元汇付给乙方帐户,乙方按期收到定金后正式安排生产。
2.甲方应于定做物交货前 7 天之内,将合同总金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汇给乙方帐户,乙方收到汇款后,按时发运定做物。
3.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货款,自当地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才有权使用定做物。
4.甲方因故未按期给付定金,则乙方交付定做物期限顺延。届时可能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交付定做物期限
1.定金到帐并土建总体布置图双方确认后 天乙方发货。
第四条:交付定做物地点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成品仓库。
第五条:交货方式
乙方代办托运。
运输目的地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六条:交货查验
1.定做物安装结束,经当地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甲方使用。
第七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制造的电梯、扶梯产品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国标标准。
2.甲方在合理、正常的运输、搬运、保管、使用和无人为损坏的条件下,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当地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如甲方因其它原因未能及时安装验收的,乙方自发货之日起的产品质保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定金支付之前,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定金支付之后,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无权向乙方索要定金,另须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向甲方返还定金,另须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 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货时,甲方应预期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自延期的第10天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天人民币200元/台仓租费,如甲方延时超过三个月则按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处理。
4. 由于乙方违约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乙方应预期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每天人民币200元/台的违约金,如乙方延时超过三个月则按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处理。
5. 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不能交货、安装、验收、交付超过一个月时间,甲方须支付按合同约定应于电梯验收交付使用后应付的全部货款。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其它条款
1.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约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甲方在未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前,该产品之所有权仍归属乙方。
4.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骑缝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定做方(章): 承揽方(章):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电梯安装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滨江路9号
一、委托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4.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安装费:
(1)电梯:
名称
型号
载重
(公斤)
速度
(米/秒)
层/站/门
单价
(万元)
数量
(台)
总价
(万元)
二、安装施工期
1.本合同拟定施工期为 天。
2.若由于甲方土建原因造成安装工期延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施工准备
1、乙方在安装协议签订后,应派员勘察工地,检查土建及准备施工。
2、根据当地技术监督局的规定,乙方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开工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
四、甲方责任
1.提供符合受托方土建图技术要求的井道及机房,排除其中的积水、杂物并做好安装过程中的土建配合工作。
2.货到现场甲方负责卸车所需的铲车、吊车等设备,乙方协助卸车。
3.甲方免费提供搬运设备的通道和安装施工场地及安全的货物仓库。
4.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电源应到达机房)。
5.甲方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6.甲方免费提供井道脚手架的搭建,根据乙方的要求。
7.甲方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乙方须积极配合。
8.甲方应及时完成规定的各项土建,否则交付使用日期顺延。
五、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协议中电梯的安装和验收。
2.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电梯技术要求安装电梯。
3.乙方负责井道照明安装,二次搬运等。
4.乙方负责施工工具,如电动工具、计量工具、电焊机等。
5.乙方的施工质量接受甲方的监督。
6.乙方须做好电梯安装过程记录、自检报告及施工文件的填写。验收合格后将一机一档资料移交甲方存档保管。
7.电梯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提供12个月的免费维修保养服务,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零配件(照明灯具例外),因甲方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原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8.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两位维保人员。
六、其它约定事项
1.由于土建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甲方应对乙方做出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护好业主的财产,若造成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3.乙方在施工中由于违反业主或总包的有关施工条例而发生罚款,则罚金由乙方负责。
4. 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各项检测及验收合格后的各项登记手续,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七、付款方式
1.双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于合同签订后 3 天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定金计人民币 万元汇付给乙方帐户,乙方按期收到定金后正式安排生产。
2.甲方应于定做物交货前 7 天之内,将合同总金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汇给乙方帐户,乙方收到汇款后,按时发运定做物。
3.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货款,自当地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才有权使用定做物。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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