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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编号:FB 号
反担保人:
1、 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
1、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2、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
鉴于担保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反担保人是自然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反担保人为法人时,依法成立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人为自然人时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反担保自然人又是担保人股东的,同意以其股权质押于担保人,承担质押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反担保人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反担保人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反担保人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反担保人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束。
1.5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在反担保人为多人时,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后按借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等;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4.2 反担保人放弃请求相关费用减少之法律权利。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两年。
5.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5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委托担保合同》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3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5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在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5.1 反担保人对其资产和收益将要做出对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其他第三人权益之情况;
6.5.2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5.3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5.4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5.5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5.6 反担保人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5.7 反担保人或者其所有或控股企业涉诉;
6.5.8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6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7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的财力状况明显减少,则担保人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或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等措施。
7.2 若反担保自然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规定恶意转移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 ,该转让行为无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反担保人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3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每日向担保人支付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7.4 因反担保人的违约行为给担保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担保人所受的损失,反担保人还应赔偿担保人不足部分经济损失。
7.5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5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7.6 反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反担保义务,同意并授权担保人直接或委托他人从反担保人的各类帐户上扣收款项,亦同意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优先偿还担保人。
7.7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7.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7.2 反担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7.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反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即可。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委托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因委托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委托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担保费用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本金、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 份,担保人执一份、各反担保人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提示
11.1担保人已提请反担保人阅读本合同及前述《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并应反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反担保人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本合同各条款已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反担保人(公章):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反担保自然人(签字): 反担保自然人(签字):
反担保自然人配偶(签字): 反担保自然人配偶(签字):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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